商丘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商征通告字〔2022〕26号

索引号: 11411400005837168X-szfbgs1-00000462 发布机构: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效日期: 2022-11-04 废止日期:
文 号: 商征通告字〔2022〕26号 所属主题: 商征通告字
商丘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商征通告字〔2022〕26号 商丘市2021年度第六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22年9月1日以豫政土〔2022〕1288号文件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的规定,现将商丘市2021年度第六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商丘市2021年度第六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

商丘市睢阳区新城街道九州社区张庙组;宋城街道应天社区蔡庄组、徐庄组,迎宾社区张吉庄组、十里铺组,五里井社区李庄组、贾庄组;古宋街道堤口社区社区集体、堤口组、东店子组、苏庄组,方圆社区柳王庄组,南海社区陈四万组,华商社区东南门组;古城街道拱辰社区东南门组;文化街道金文社区白庙组、大李庄组、郭庄组、王庄组;闫集镇雷庄村雷庄组,东街村东街七组,刘关庙村赫堂组,张菜园村张菜园组。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及拟开发用途等见下表

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

被征收土地面积(公顷)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安置

拟开发

用途

 

总面积

农用地

征地

补偿安置费标准

社保

标准

青苗

补偿费

附着物

补偿

农业

人口

(人)

安置

途径

耕地

园地

林地

其他

农用地

睢阳区

新城街道

九州社区张庙组

0.0635

0.0635




108

64.8

按照《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商政〔2017〕5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据实补偿

按照《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商政〔2017〕5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据实补偿

914

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用地单位安置

 

交通运输、住宅、商服、工矿仓储、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

 

宋城街道

应天社区蔡庄组

3.3174

3.2552



0.0622

108

应天社区徐庄组

0.8634

0.8634




108

迎宾社区张吉庄组

0.4743

0.4743




108

迎宾社区十里铺组

0.4468

0.4309



0.0159

108

五里井社区李庄组

0.0805

0.0805




108

五里井社区贾庄组

0.3421

0.3421




108

古宋街道

堤口社区社区集体

0.2370

0.2370




108

堤口社区堤口组

1.3657

1.1663

0.1778


0.0216

108

堤口社区东店子组

0.5172

0.5172




108

堤口社区苏庄组

2.7728

2.2294


0.4210

0.1224

108

方圆社区柳王庄组

2.2112

2.1664



0.0448

108

南海社区陈四万组

0.3060

0.3060




90

华商社区东南门组

1.1918

1.1918




108

古城街道

拱辰社区东南门组

0.0325

0.0325




108

文化街道

金文社区白庙组

0.3701

0.2144

0.1557



108

金文社区大李庄组

1.2500

0.8778

0.3722



108

金文社区郭庄组

0.4745

0.4582



0.0163

108

金文社区王庄组

1.0383

0.9762



0.0621

108

闫集镇

雷庄村雷庄组

0.8440

0.7940



0.0500

90

东街村东街七组

0.0915



0.0915


75

刘关庙村赫堂组

0.0007

0.0007




75

张菜园村张菜园组

0.4235

0.0278


0.3957


75

四、补偿费用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按照《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商政〔2017〕52号)规定执行;社会保障费用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规定执行。

五、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和联系方式

被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属地乡镇(街道)办理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联系电话:0370-3025528。

六、对征地批复有异议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被征收土地上抢种的树木、作物或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通告。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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