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发改价管〔 2020 〕 270 号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我市天然气输配价格管理,进一步降低社会用气成本,促进天然气产业健康发展,助力生态环境建设,现就贯彻落实《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的通知〉的通知》 ( 豫发改价管〔 2020 〕 643 号 ) 文件精神 , 加强我市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督管理 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
一、要全面厘清管道天然气各环节价格
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主要包括门站价格、省内管输价格和城镇配气价格。各县(市)、平原示范区一定要全面 厘 清本地的天然气门站、管输和配气价格的基本情况,核算终端销售价格加价是否合理,对过高的终端销售价格和不合理的加价,要予以纠正,切实降低企业用气成本。
二、要严格控制配气价格水平
各县(市)、平原示范区要严格按 照 《关于转发〈河南省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发改价管〔 2018 〕 88 号)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开展配气环节成本调查监审工作,凡与配气业务无关的成本,均应予以剔除,配气业务和其他业务的共用成本,合理分摊,要降低过高的配气价格。同时,城镇燃气企业要建立独立配气业务成本核算制度,推行成本信息公开,强化社会监督,推进城镇燃气配送环节价格监督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三、要强化市场价格监管
各地要加强天然气市场价格的检查力度,依法查处通过改变计价方式、增设环节、强制服务等提高或变相提高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我市天然气市场秩序。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跨行政区域的天然气管网价格违法行为,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四、要高度重视输配价格监管工作
加强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 是 降低 企业 用气成本,推动绿色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县(市)、平原示范区要高度重视,组织本地城燃企业,严格按照国家、省政策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和方法,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度, 切 实降低社会用气成本,增强用户的获得感。请各地尽快开展相关工作,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前将本地天然气各环节价格、配气成本、居民用气和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及降低配气成本和查处价格违法等相关情况报市发改委(价格管理科)和市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督检查 科 )。
附件 : 豫发改价管〔2020〕643号.pdf
新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