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科技创新资金奖补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公开方式: 公开时限: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class="pmingcheng"> 2021-06-30 新乡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新乡市科技创新资金奖补
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科技创新资金奖补若干措施(试行)》已经2021年4月29日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0日

新乡市科技创新资金奖补若干措施

(试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视察河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若干政策措施》(豫发〔2020〕21号),复制推广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乡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新发〔2016〕32号),构建覆盖全市的科技创新体系,以科技创新催生新动能、激发新活力,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以下措施。

一、加强企业研发投入补贴

对企业研究开发投入,按照《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方案》(豫财科〔2020〕30号)政策执行,进行分层级补助。其中:2017年以来首次享受企业研发补助的企业,年度研发费用500万元以下部分,补助比例为不高于10%;500万元以上部分,补助比例为不高于5%。非首次享受企业研发补助的企业,年度补助额度按存量补助和增量补助分别测算。

二、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队伍

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有效期内整体迁入新乡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地高新技术企业参照认定高企政策落实奖励。

三、支持高水平创新平台建设

对认定通过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给予创新平台或主要依托单位一次性奖励80万元。对认定通过的国家地方联建或省部共建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给予主要依托单位一次性奖励60万元。

根据国家科技部、发改委对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定期评估评价结果,对评估(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评估(评价)结果为良好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根据省科技厅、发改委对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国际联合实验室、中原学者工作站的定期评价评估结果,对评估(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和发展

对符合新型研发机构备案条件、利用非财政资金组建且备案为市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在享受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根据上年度非财政研发经费支出额度的10%,分别给予省级和市级备案新型研发机构最高200万元和100万元的补助。

五、加速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发展

鼓励企业牵头联合高校、科研机构等高层次创新资源,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对获批国家级(试点)创新战略联盟的单位,给予联盟或主要依托单位奖励100万元;对获批为省级创新战略联盟的单位,给予联盟或主要依托单位奖励30万元。

六、加强创业孵化载体建设

提升孵化载体运营能力。每年度按照国家、省对孵化器(含专业化孵化器)、众创空间(含专业化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农业科技园区、星创天地等载体的考核评价结果给予奖励,国家级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省级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七、推进创新型单位建设

为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对经认定的创新型单位奖励10万元。

以上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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