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获嘉 县 高级中学
学生公寓 住宿费标准的通知
获嘉 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教 体 局:
你们《关于 获嘉县高级中学学生公寓住 宿费标准的请示》( 获 发 改 〔 202 1 〕 45 号)收悉。鉴于原批复标准己执行到期,根据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中学校住宿费管理问题的通知》 (豫发改收费〔 2004〕1730号) 精神 , 经研究,同意 该校学生公寓 住宿费仍按原批复的标准执行, 即六人间每生每期 90元。
上述收费包括公寓内、水、电、暖、卫洁、保安等各项费用,不得在住宿费以外再重复向学生收取有关费用。
一 、 学生住宿应遵循自愿原则。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二 、高中学校宿舍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学校应使用省财政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实行收支 “两条线”,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新乡市发展改革委 新乡市财政局 新乡市教育局
202 1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