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新乡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0日
新乡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强化事后监管,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34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河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43号)《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等有关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适用范围及权限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属于本规定适用范围:
(一)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
(二)依据《火灾损失统计方法》(GA185—2014),直接经济损失达到重大责任事故罪、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以及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等相关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
(三)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学校、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等重点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发生火灾,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社会影响较大,需要开展调查处理的。
第二条发生火灾后,由消防救援机构会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对事故是否属于本规定调查处理适用范围进行分析预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规定:
(一)因放火、自杀、自焚等故意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安案件处理的;
(二)矿井地下部分发生的火灾;
(三)机动车在通行过程中,因车辆碰撞、刮擦、翻覆直接导致燃烧的;
(四)军事设施火灾;
(五)铁路、港航、民航和森林火灾。
第三条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全力配合上级人民政府调查组做好调查处理。
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火灾事故调查,也可以授权本级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织火灾事故调查。
第二章 火灾事故调查组
第四条根据火灾事故等级,由市、县级政府决定组织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市、县级政府成立的火灾事故调查组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同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五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火灾发生24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火灾事故调查的请示和火灾事故调查组组成的建议,本级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同时指定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
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原则上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副秘书长(副主任)担任,政府授权本级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担任调查组组长。
第六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主要职责是: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火灾事故的性质和火灾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完成后,形成书面调查报告,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复后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调查组工作,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全面负责,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事故实际情况,明确调查方向和重点,确定各成员职责和分工;
(二)主持召开调查组成立会议、调查报告审议会议,定期召开情况通报会、各小组衔接会以及重大事项讨论会等;
(三)指导、督促各小组协调配合、按计划开展调查工作;
(四)协调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事故调查中出现的分歧,经研究协商仍未达成统一意见的,调查组组长可根据多数人意见作出结论,必要时可报本级政府审批决定;
(五)审定签发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请示的有关事项、对外发布事故调查进展信息等。
第八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具体情况设置综合组、技术组、管理组等工作小组。
第九条综合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长由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人员担任,主要负责事故调查工作的综合协调、后勤保障和资料证据的管理等工作。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负责筹备成立事故调查组、召开事故调查组相关会议等各项工作;
(二)负责事故调查组相关信息的统一报送和处置,对事故调查组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完成后勤保障等相关工作;
(三)负责了解、掌握各组调查进展情况,督促各组按照事故调查组总体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协调和推动工作有序开展;
(四)负责事故调查资料的调度与存储;
(五)负责事故舆情信息的收集汇总;
(六)负责起草事故调查报告并提交调查组审议;
(七)完成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技术组一般以消防救援机构人员为主,由消防救援、公安机关、住建部门和发生火灾事故场所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工作人员组成,组长由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人员担任,主要负责调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根据事故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技术组调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伤亡人数及原因;
(三)负责事故现场勘验,搜集相关证据,开展相关技术鉴定和检验检测工作,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论证,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统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四)提出对事故性质认定的初步意见和事故预防的针对性措施;
(五)形成技术组调查报告并提交事故调查组审议;
(六)完成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 管理组一般以消防救援机构人员为主,由消防救援、应急管理、公安机关、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会和行业主(监)管等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组长由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人员担任,主要负责在技术组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技术原因的基础上,开展事故管理方面原因的调查。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根据事故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管理组调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事故发生单位或场所的基本情况、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职情况,查明事故涉及的党委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和监管部门执法监管职责落实情况,查明相关单位和人员的事故责任,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三)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管理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和防范措施;
(四)形成管理组调查报告并提交事故调查组审议;
(五)负责评估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及部门的应急救援处置情况,完成事故应急评估报告;
(六)完成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条 调查组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
(一)是火灾事故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事故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火灾事故当事人关系密切、存在矛盾纠纷、债权债务关系及可能影响事故公正调查处理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调查对象
第十三条依据火灾事故情况确定调查询问对象范围,主要包括:
(一)主体责任人、现场操作人员、发现火灾人员、扑救火灾人员、知情人、当事人、目击者、管理人员,火灾涉及的建设、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安装、监理、检测以及监督单位的相关人员;
(二)对消防安全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公职人员,以及行政村(社区)干部。
调查询问对象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和调整。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十四条 调查工作应严格按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火灾现场勘验规则》等有关规定要求,规范开展现场封闭、调查询问、现场勘验、物证提取、检验鉴定、调查实验等各个环节,实地调查掌握火场情况。
第十五条 调查取证重点从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等方面进行。
(一)调查中应当重点关注火灾事故责任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等刑事犯罪问题线索;
(二)对火灾事故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重点调查起火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第十六条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检测实验的,调查组可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或者直接组织专家进行。相关单位、专家应当出具书面结论,并盖章签名。
负责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司法鉴定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和科研院所等力量,加强与技术支撑单位的协作和专家库建设,不断提高事故调查取证和现场实验的专业性。
第五章 火灾原因分析与责任调查
第十七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在火灾现场勘验、调查询问以及物证鉴定等环节取得证据的基础上,综合分析研判,科学作出火灾直接原因认定。
第十八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在查明火灾直接原因的基础上,对火灾发生的诱因、灾害成因以及防火灭火技术等相关因素开展深入调查,分析查找火灾风险、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意见和措施,推动相关行业部门和单位发现整改问题和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应根据查明的火灾原因和事实,依法依规作出事故性质分析认定。
第二十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围绕火灾发生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查实有关单位和个人是否存在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行为,厘清火灾事故各方责任。
(一)依法调查使用管理责任。围绕引发火灾的点火源、可燃物、蔓延路径和人员伤亡等要素,全面调查起火单位在消防安全承诺制落实、员工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消防安全制度制定落实、消防设施维护运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持证上岗及临机处置、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检查巡查、火灾应急疏散演练和微型消防站火灾处置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逐一查实起火单位的主体责任;
(二)依法调查工程建设责任。围绕起火单位或场所,全面调查消防设计、图纸审查、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等环节,查清相关单位和个人是否存在未严格按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图纸审查、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是否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是否存在建设工程施工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是否存在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监理把关不严、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擅自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等行为。坚持源头治理,查实与火灾发生、蔓延扩大和造成人员伤亡有关的工程建设主体责任和从业人员个体责任;
(三)依法调查中介服务责任。围绕起火单位或场所,全面调查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消防设施维保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和消防产品认证检验等环节,查清中介服务在执业过程中是否存在从业人员不具备执业资格、未执行中介服务技术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出具虚假执业文件的行为,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否存在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职业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等行为,查实与火灾有关的中介服务机构的主体责任和从业人员的个人责任;
(四)依法调查消防产品质量责任。围绕与火灾发生、蔓延扩大和人员伤亡有关的消防产品作用发挥情况,全面调查火灾报警、灭火设施、防烟排烟、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等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和维修等环节,查清消防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火灾中未有效发挥作用的原因和影响因素,查实消防产品各环节的主体责任;
(五)依法调查党委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调查属地党委政府、基层组织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情况,是否存在职责履行不到位等问题;调查监管部门执法、灭火救援行动开展情况,是否存在不到位、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调查负有行业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是否存在未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等问题;调查负有建筑规划、施工手续办理等部门依法履职情况,是否存在违规办理等问题。
第六章 责任划分与追究
第二十一条根据调查情况,管理组负责对起火单位或场所、相关责任人分别提出刑事责任追究、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等初步意见。
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有关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对火灾事故负有责任,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犯罪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及时将有关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消防安全犯罪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及时将《移送案件通知书》及火灾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火灾事故认定书(涉嫌放火的除外)、有关的证据材料复印件及其他有关涉案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应出具接受案件的回执或者在《移送案件通知书》上签字、盖章,并自受案之日起3日内做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应当自接收案件之日起7日内做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自受案之日起30日内做出决定;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退回案件材料。公安机关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火灾事故调查组和司法机关。
第七章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三条技术组、管理组应通过调查取证和分析研判,在规定时间内形成小组调查报告。综合组应在各小组报告的基础上,综合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初稿,并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引言。火灾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性质及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事故基本情况概述,事故调查组成立依据,事故调查组人员的组成情况;
(二)起火单位和相关单位概况。起火单位成立时间、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经营范围、证照情况、劳动组织及工程(施工)情况等。与起火单位存在租赁经营、管理服务等相关单位概况;
(三)火灾事故发生、抢救及政府应急行动情况。事故发生过程以及事故报告、抢救、搜救及政府应急行动情况;
(四)火灾原因及性质。包括火灾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认定火灾事故是否属于责任事故;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包括事故责任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政治面貌、职务、主管工作等)、责任认定事实、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及处理建议,并按以下顺序排列:
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分别列出个人姓名、职务、工作职责、违法事实、处理建议;
建议移送党纪政务处理的人员。分别列出个人姓名、职务、工作职责、违规事实、处理建议;
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分别列出姓名、职务、工作职责、违法事实、处理建议;
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事故相关单位。分别列出单位名称、违法事实、处罚建议;
其他需要问责处理的单位和相关人员。
(六)整改措施建议。结合火灾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调查中发现的地方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事故责任单位等存在的问题和工作薄弱环节,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整改措施要与调查报告中发现的问题前后呼应,做到有针对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第八章 调查时限及批复结案
第二十四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并向本级人民政府请示结案;特殊情况下,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二十五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向本级政府报送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附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名,并同时向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调查组成员对调查报告有不同意见的,应签名后附专页说明不同意见。
第二十六条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
第二十七条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结案批复,应对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提出具体要求。批复抄送事故调查组有关成员单位、事故发生单位,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同时通报有关纪检监察机关。较大火灾事故结案批复应明确结案一年内开展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的要求。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依照权限和程序,对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对涉嫌犯罪的火灾事故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市级人民政府或消防救援机构按规定公布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并负责舆情答疑、回应社会关切。依法应当保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是否需要公开,由组织调查的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第二十九条 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结束后,由消防救援机构将火灾事故调查组成立的文件、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调查组人员签字名册、政府对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文件、调查取证材料、技术鉴定报告等装订归档。
第九章 整改评估
第三十条较大火灾事故批复结案后一年内,市级消防救援机构应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成立整改措施落实评估组,对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评估。评估内容应包括:
(一)火灾事故相关企业及同类企业、火灾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采取的具体举措,以及取得的效果;
(二)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落实情况,刑事责任定罪量刑情况;
(三)火灾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汲取事故教训,强化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评估报告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后,评估工作即告结束。有关资料由市级消防救援机构归档保存。
第三十一条对火灾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实或落实不力的,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督办函,对逾期仍未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相关部门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或委托,依照本规定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中期限的含义:
(一)本规定中15日以内(包括15日)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二)本规定中15日以上期限以自然日计算,包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