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乡市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
业绩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已经 2021 年 11 月 24 日市政府第 80 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12 月 8 日
新乡市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引导企业更好履行责任使命,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我市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等有关规定,参照《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省管竞争类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豫国资规〔 2020 〕 3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乡市人民政府授权由新乡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一级市管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中由市委管理的下列人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委员,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等。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类考核原则。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和分类,对企业采取不同的考核导向,实行差异化的分类考核,不断提高经营业绩考核的科学性、针对性。
(二)质量效益原则。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引导企业树立新发展理念,创新驱动、聚焦主业、做强实业,不断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
(三)服务大局原则。引导企业服务全市重大战略,在实现市委市政府战略目标、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承担重大工程和专项任务中发挥示范作用。
(四)行业对标原则。瞄准行业先进水平,引导企业强化行业对标,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查找差距,补齐短板,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和竞争力。
(五)精准考核原则。科学设定目标值基准值,引导企业合理确定考核目标值,将实际完成值与考核目标值的差距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不断提高经营业绩考核工作水平。
(六)联合评议原则。构建出资人考核、薪酬管理与行业主管部门、第三方评议联合机制,既发挥出资人在经营业绩考核中的主导作用,又要充分发挥薪酬管理与行业主管部门和专家作用。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制度, 采取由市财政局局长或其授权代表与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分类 考核
第六条 根据《新乡市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新政办〔 2016 〕 151 号),企业分为商业一类(以下简称竞争类)、商业二类(以下简称功能类)和公益类。 对不同功能和类别的企业,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合理设置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及权重,确定差异化考核标准,实施分类考核。
第七条 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竞争类企业,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导向,重点考核企业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引导企业优化资本布局,提高资本运营效率,提升价值创造能力。
第八条 对主业处于承担重大专项任务或满足特定功能需求的功能类企业,以支持企业可持续发展和服务全市发展战略为导向,在保证合理回报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基础上,加强对服务全市经济发展战略、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以及重大专项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
第九条 对公益类企业,以支持企业更好地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导向,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重点考核产品服务质量、成本控制、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
第三章 年度经营 业绩 考核
第十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十一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考虑质量效益、重点任务、风险管控、转型发展、社会贡献评价等因素,差异化选取指标。
(一)质量效益指标包括利润总额、国有资本回报率、经济增加值和营业收入。
(二)重点工作任务包括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专项任务、企业承担的投融资任务、企业年度重点工作等。
(三)风险管控指标包括资产负债率、融资成本、现金流动负债比率。
(四)转型发展指标包括科技创新投入、成本控制、推进上市、提升信用等级、发展新兴产业、深化国企改革等工作。
(五)社会贡献评价指标包括服务满意率、上缴税费额度、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额等指标。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指标基本分为 100 分。基本指标 2 个,权重 60% ;分类指标 2―5 个,权重 40% 。根据分类考核原则实施差异化的权重设置,具体权重设置如下表:
考核 指标 | 竞争类企业 指标权重 | 功能类企业 指标权重 | 公益类企业 指标权重 | ||||||||||||
基本指标 | 分类指标 | 合计 | 基本指标 | 分类指标 | 合计 | 基本指标 | 分类指标 | 合计 | |||||||
数量 | 权重 | 数量 | 权重 | 数量 | 权重 | 数量 | 权重 | 数量 | 权重 | 数量 | 权重 | ||||
质量效益 | 4 选 2 | 60 | 60 | 4 选 1 | 30 | 30 | 4 选 1 | 20 | 20 | ||||||
重点任务 | 1 | 10 | 10 | 融资 | 30 | 1 - 2 | 20 | 50 | 1 | 10 | 10 | ||||
风险管控 | 3 选 1 | 10 | 10 | 3 选 1 | 10 | 10 | 3 选 1 | 10 | 10 | ||||||
转型发展 | 1 | 10 | 10 | 1 | 5 | 5 | 1 | 40 | 40 | ||||||
贡献评价 | 1 | 10 | 10 | 1 | 5 | 5 | 1 - 2 | 20 | 20 | ||||||
合计 | 2 | 60 | 4 | 40 | 100 | 2 | 60 | 4 - 5 | 40 | 100 | 2 | 60 | 3 - 4 | 40 | 100 |
上述指标、权重可根据企业动态变化作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目标值应与全市总体发展目标、企业财务预算相衔接,原则上以基准值为基础予以核定。年度考核基准值根据上年完成值、前 3 年完成值的平均值中较 优 值,结合行业对标情况或任务要求综合确定。
第十四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设置鼓励性加分与限制性扣分项目,不占权重,不签订具体指标,加分与扣分上限为 10 分。
鼓励性加分项目包括企业获得的荣誉、重大成绩和突破、落实临时增设重大任务等事项。限制性扣分项目包括党建、安全生产、信访维稳、环境保护等企业责任约束事项。
第十五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各项考核指标得分之和+奖励性加分-限制性扣分。
第十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等级分为 A 、 B 、 C 、 D 四个级别。 A 级:综合得分 116 — 130 ; B 级:综合得分 101 — 115 ; C 级:综合得分 86 — 100 ; D 级:综合得分 70 — 85 。
具体指标考核口径及内容、基准值与目标值确定、指标计分、鼓励性加分与限制性扣分、年度考核评价系数等规则详见附件 1 。
第四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七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
第十八条 任期考核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任期内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其他指标。
其他指标:总资产增长率、销售(营业)增长率、全员劳动生产率、 成本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
第十九条 任期考核指标标准分为 100 分。基本指标 2 个,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权重 40 %,任期内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权重 20 %;分类指标 2―4 个,权重合计 40 %。根据分类考核原则实施差异化的权重设置,具体权重设置如下表:
考核指标 | 竞争类企业 指标权重 | 功能类企业 指标权重 | 公益类企业 指标权重 | ||||||||||||
基本 指标 | 分类 指标 | 合计 | 基本 指标 | 分类 指标 | 合计 | 基本 指标 | 分类 指标 | 合计 | |||||||
数量 | 权重 | 数量 | 权重 | 数量 | 权重 | 数量 | 权重 | 数量 | 权重 | 数量 | 权重 | ||||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 必选 | 40 | 40 | 必选 | 40 | 40 | 必选 | 40 | 40 | ||||||
任期内年度考核结果 | 必选 | 20 | 20 | 必选 | 20 | 20 | 必选 | 20 | 20 | ||||||
总资产增长率 | 4 选 2 | 30 | 30 | 4 选 1 - 2 | 20 | 20 | 4 选 1 - 2 | 20 | 20 | ||||||
销售(营业)增长率 | |||||||||||||||
全员劳动生产率 | |||||||||||||||
成本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 | |||||||||||||||
中长期发展规划 | 1 | 10 | 10 | 2 | 20 | 20 | 2 | 20 | 20 | ||||||
合计 | 2 | 60 | 3 | 40 | 100 | 2 | 60 | 3 - 4 | 40 | 100 | 2 | 60 | 3 - 4 | 40 | 100 |
上述指标、权重可根据企业动态变化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 任期考核目标值应与企业中长期战略规划相衔接,原则上以基准值为基础予以核定。任期考核基准值根据上一任期完成值、上一任期第 3 年完成值中较 优 值,结合行业对标情况或任务要求综合确定。
第二十一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得分+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得分+其他指标得分。
第二十二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等级分为 A 、 B 、 C 、 D 四个级别。 A 级:综合得分 111 — 120 ; B 级:综合得分 101 — 110 ; C 级:综合得分 91 — 100 ; D 级:综合得分 80 — 90 。
具体指标考核口径及内容、基准值与目标值确定、指标计分、任期考核评价系数等规则详见附件 2 。
第五章 经营业绩考核实施
第二十三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程序:
(一)考核期初,企业按照市财政局考核要求,结合企业发展规划和财务预算情况,提出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建议,并将考核目标值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市财政局。
(二)市财政局对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及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在征求薪酬管理与行业主管单位、任务下达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就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确定。
(三)由市财政局局长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二十四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考核期中,市财政局对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预评估,对考核目标完成进度不理想的企业提出预警。企业在考核期内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清产核资、改制重组变动等情况,可申请调整考核目标,经市财政局分析研判后,进行调整并确认。
第二十六条 经营业绩完成情况考核程序:
(一)考核期末,企业开展经营业绩自评价,结合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和目标完成情况形成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市财政局。
(二)市财政局出资选聘中介机构,开展第三方评议,形成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计报告。
(三)市财政局设立考核小组, 会同 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等薪酬管理与行业主管部门的专家人员开展现场考核。
(四)市财政局结合企业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财务审计报告、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计报告、现场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考核与奖惩意见。
(五)市财政局将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给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反映。 市财政局将最终确认的考核结果报市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第三方评议,选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经营业绩完成情况形成评价意见,所需经费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八条 建立经营业绩考核政府职能部门联合评议机制,联合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金融局等薪酬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人员,对完善经营业绩考核制度、科学设计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等提出专业建议,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提出评议意见。
第二十九条 健全业绩考核内部监督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将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目标、考核结果等纳入厂务公开范围,接受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职工等监督。市财政局每年要在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布其审核的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结果,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六章 经营业绩考核奖惩
第三十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市委组织部负责对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综合评价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对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评价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对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考核评价结果,按照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确定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
第三十一条 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束后,市财政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部门通报考核结果,作为评价企业董事会、董事履职情况和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与人员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二条 连续两个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 D 级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 D 级,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对 负有直接责任的 企业负责人 ,市财政局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提出调整建议。
第三十三条 按照《新乡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新发〔 2016 〕 18 号)的规定,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奖惩全面挂钩,实行统一规范管理。
第三十四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网络安全事件、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重大资产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对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
第三十五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根据具体情节给予扣分或者降级处理;违规经营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移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网络安全事件、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重大及以上质量责任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案件、偏离核定主业盲目投资等情形,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国有资产损失的。
第三十六条 健全考核容错机制,鼓励探索创新,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企业实施重大科技创新、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等事项出现的失误、错误和损失,对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按照 “ 三个区分开来 ” 原则和有关规定,在考核上不做负向评价。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对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由董事会实行契约化管理,按照市场化机制,规范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建立职业经理人退出等机制。
第三十八条 落实董事会对经理层的经营业绩考核职权。董事会应制订、完善企业内部的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合理确定考核结果和薪酬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九条 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被托管和兼并企业中由组织任命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各县(市) 、 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家出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 1 .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细则
2 .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细则
附件 1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实施 细则
一、年度指标考核口径与内容
(一)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利润总额的计算:可以考虑经核准的因企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等而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并扣除通过变卖企业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对企业符合条件的研发投入、创新转型费用及其他有明确规定的,可视同考核利润。
(二)国有资本回报率是指合并口径下,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同平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国有资本回报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平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100 %。对资不抵债的企业和净资产数额较小的企业,可使用总资产报酬率代替国有资本回报率。
(三)经济增加值是指经核定的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计算公式为:经济增加值=税后净营业利润-资本成本=税后净营业利润-调整后资本 × 平均资本成本率;税后净营业利润=净利润+(利息支出+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 × ( 1 — 25 %);调整后资本=平均所有者权益+平均带息负债-平均在建工程;平均资本成本率原则上参照当年三年以上商业贷款基准利率确定。
(四) 营业收入指企业年度合并报表营业收入 。若 企业发生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按中介机构审计报告披露的对营业收入的影响数,经 市财政局 认定后 予以调整 。
(五)重点工作任务是指企业承担的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战略性任务、重点工程项目、重大专项任务,企业承担的投融资任务、企业年度重点工作等。根据目标下达单位任务分解文件,经沟通审核后予以认定。
(六)资产负债率指企业年度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计算公式为:年末合并资产负债表负债总额 / 年末合并资产负债表资产总额 ×100 %。若企业存在计入权益的 “ 名股实债 ” ,须按负债计入资产负债率,其他合理调整事项需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予以认定。
(七)融资成本指企业考核年度新增融资综合成本,计算公式为:年度新增融资利息支出 / 年度新增融资额,年度新增融资额需按照使用期限加权平均计算。
(八)现金流动负债比率指企业合并报表口径下,年经营现金净流量与流动负债的比率,计算公式为:经营现金净流量 / 流动负债 ×100 %。
(九)转型发展指标中的定量指标如科研投入额度等,按照企业合并口径考核,定性指标则根据目标下达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予以认定。
(十)服务满意率指社会各界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和服务民生方面情况的评价比率。社会满意度评价考核根据市民评议、薪酬管理及行业主管部门对涉及民生服务领域的服务质量评价结果综合确定,按 60% : 40% 的权重折算成百分制评分结果。
(十一)上缴税费总额指企业年度合并报表支付的各项税费,包括支付的各税种及教育费附加(含地方教育费附加),原则上以现金流量表中支付的各项税费指标作为考核依据。企业因享受优惠政策减免的税费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可视同上交税费计入考核。
(十二)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额指企业年度内缴纳的国有资本收益。
二、年度考核指标基准值确定规则
(一)质量效益指标基准值根据上年完成值或前三年完成值平均值的较优值予以确定。
(二)重点工作任务涉及投融资额度指标的,其基准值参照上述办法予以确定;涉及市委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等下达的年度任务和企业年度重点工作等无需确定基准值。
(三)风险管控指标资产负债率、现金流动负债比率的基准值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考核分配局编制的本年度《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中行业平均值予以确定;融资成本基准值根据企业上年度新增融资加权平均综合成本和本年度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水平的加权平均值的较优值予以确定。
(四)转型发展指标和社会贡献评价指标无需确定基准值。
(五)企业因转型升级、受重大政策性减利、重大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预期当期考核指标出现重大变化的,由市财政局视影响程度给予统筹考虑后,合理确定相关指标基准值。
三、年度考核指标目标值确定规则
(一)已确定基准值的指标,其目标值以基准值为基础,分三档,结合企业财务预算予以确定。
第一档:目标值达到近两个任期最好水平(不能为负)。
第二档: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
第三档:目标值低于基准值。
质量效益指标中利润总额目标值的确定还应考虑新乡市当年 GDP 目标增速。
(二)无需基准值的指标,其目标值结合企业财务预算、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年度任务分解文件、行业标准等予以确定。
四、年度考核指标计分规则
(一)正向绝对值指标计分规则
利润总额、经济增加值、营业收入、投融资额、上缴税费、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等正向绝对值指标,按照下表规则计分:
目标分档 | 完成目标值计分规则 | 未完成目标值计分规则 |
第一档 | 完成目标时,得分 =n*120% ( n 系该项指标基本分),同时根据目标先进程度给予鼓励加分 0 — 2 分。 | 未完成目标值时,将基准值视同目标值计分。当完成值高于基准值时,每超过基准值 2% ,加 1 分,最高 =n*120%; 低于基准值按第二档标准计分。 |
第二档 | 完成目标时,每超过目标值 2% ,加 1 分,最高得分 =n*120% 。 | 未完成目标值时,每低于目标值 4% ,扣 1 分,最多扣至 n*80% 。 |
第三档 | 完成目标时,每超过目标值 2% ,加 1 分。同时区别得分: 1. 目标值低于基准值 20% (含)以内,最高得分 =n*110%; 2. 目标值低于基准值 20% — 50% (含),最高得分 =n ; 3. 目标值低于基准值 50% 以上的,最高得分 =n*90% 。 | 未完成目标值时,每低于目标值 2% ,扣 1 分,最多扣至 n*80% 。 |
补充条款 | 上述指标小于 1000 万元的,参照上述计分原则每超过或低于目标值 4 %,加减 1 分。 |
(二)正向比率指标计分规则
国有资本回报率、服务满意率等正向比率指标,按照下表规则计分:
目标分档 | 完成目标值计分规则 | 未完成目标值计分规则 |
第一档 | 完成目标时,得分 =n*120% ( n 系该项指标基本分),同时目标高于行业良好水平的鼓励加 1 分,高于行业优秀水平的鼓励加 2 分。 | 未完成目标值时,将基准值视同目标值计分。当完成值高于基准值时,每超过基准值 0.2 百分点,加 1 分,最高 =n*120%; 低于基准值按第二档目标计分。 |
第二档 | 完成目标时,每超过目标值 0.2 个百分点,加 1 分,最高得分 =n*120% 。 | 未完成目标值时,每低于目标值 0.4 百分点,扣 1 分,最多扣至 n*80% 。 |
第三档 | 完成目标时,每超过目标值 0.2 个百分点,加 1 分。同时区别得分: 1. 目标值低于基准值 20% 以内,最高得分 =n*110%; 2. 目标值低于基准值 20% — 50% (含) ,最高得分 =n ; 3. 目标值低于基准值 50% 以上的,最高得分 =n*90% 。 | 未完成目标值时,每低于目标值 0.2 个百分点,扣 1 分,最多扣至 n*80% 。 |
补充条款 | 上述指标若波动幅度较大,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上述计分原则每超过或低于目标值 0.4 个百分点,加减 1 分。 |
(三)负向绝对数值指标计分规则
绝对值负向指标参照利润总额计分规则负向计算。
(四)负向比率指标计分规则
资产负债率、现金流动负债比率、融资成本等负向比率指标,参照国有资本回报率计分规则负向计算。
(五)定性指标计分规则
重大工作任务、深化改革等指标中的定性指标,根据完成情况结合下达目标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评价意见,在基本分基础上最多加减 20 %。
(六)各项指标的目标值在零附近的,计分给予特殊处理。
五、鼓励性加分和限制性扣分项目计分规则
(一)奖励性加分项目
1 . 已纳入指标考核,完成第一档目标值,根据目标值先进程度给予鼓励加分 0 — 2 分。
2 . 未纳入指标考核,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重大专项任务,视情形加 1 — 2 分。
3 . 未纳入指标考核,完成上市任务的或实现股权再融资,视情形加 1 — 2 分。
4 . 未纳入指标考核,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税费超过 1 亿元的,加 1 分,超过 2 亿元的,加 2 分;当年 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缴金额超过 2 000 万元,加 1 分,超过 4 000 万元的,加 2 分;
5 . 未纳入指标考核,企业境内信用评级维持在 AAA 或原评级低于 AA ,提升至 AA 及以上,视情况加 3 — 5 分。
6 . 未纳入指标考核, 当年研发经费投入超过 1 亿元的,加 1 分,超过 2 亿元的,加 2 分;企业拥有有效专利数超过 10 个,加 1 分,超过 20 个,加 2 分;企业科技创新取得重大成果并获得表彰的,视成果情况加 1 — 2 分。
7 . 未纳入指标考核,年度社会贡献总额超过 10 亿元的,加 1 分,超过 20 亿元的,加 2 分;年度劳动生产总值超过 10 亿元的,加 1 分,超过 20 亿元的,加 2 分。
8 . 企业受到市委市政府及以上综合表彰的,视情形年度加 1 — 2 分。
9 . 市财政局认定的其他事项。
(二)限制性扣分项目
1 . 未纳入指标考核,重大专项任务指标完成较差的企业,无客观原因的,经有关部门认定,视情况扣 1 — 2 分。
2 . 对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差异过大企业,如利润总额目标值与完成值差异超过 50% 以上的、国有资本回报率目标值与完成值差异超过 5 个百分点以上的,视情况扣 1 — 3 分。
3 . 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重大决策失误、重大投资损失等资产损失、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案件等情况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扣 1 — 10 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降级处理。
4 . 存在财务管理混乱、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等问题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扣 1 — 10 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降级处理。
5 . 未纳入指标考核,企业境内信用评级下降的年度扣 3 — 5 分。
6 . 发生被市级以上督办、约谈、通报批评的,视情节轻重扣 1 — 2 分。
7 . 未纳入指标考核,未足额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或预算数与实际上缴数差异较大的,视情形扣 1 — 2 分。
8 . 市财政局认定的其他事项。
六、年度考核评价系数计算规则
考核结果与年度考核评价系数紧密挂钩,计算规则如下:
(一)当考核结果为 A 级时,系数分布区间为 1.9 — 2 ,年度考核评价系数= 1.9 + 0.1× (考核分数 — A 级起点分数)/( 120 — A 级起点分数),得分> 2 的,按 2 确定;
(二)当考核结果为 B 级时,系数分布区间为 1.6 — 1.9 ,年度考核评价系数= 1.6 + 0.3× (考核分数 — B 级起点分数)/( A 级起点分数 — B 级起点分数);
(三)当考核结果为 C 级时,系数分布区间为 1 — 1.6 ,年度考核评价系数= 1 + 0.6× (考核分数 — C 级起点分数)/( B 级起点分数 — C 级起点分数);
(四)当考核结果为 D 级时,系数分布区间为 0 — 1 ,年度考核评价系数=(考核分数 — 80 )/( C 级起点分数 — D 级起点分数),得分< 0 的,按 0 确定。
附件 2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实施 细则
一、任期指标考核口径与内容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合并报表口径下,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有资本及权益同考核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比率。计算方法为: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乘积,企业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以市财政局确认的结果为准。
(二)任期内年度考核结果根据任期内 3 个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等级确定。
(三)其他指标主要包括:
1 . 总资产增长率是指合并报表口径下,企业本期总资产增长额同期初资产总额的比率,计算公式为:(期末资产总额 — 期初资产总额) / 期初资产总额 ×100 %。任期内因整合重组、资产划转等客观因素导致资产总额发生变动的,应在考核时予以合理剔除。
2 . 销售(营业)增长率是指企业合并报表口径下本任期销售(营业)收入增长额同上一任期最后一年销售(营业)收入的比率,计算公式为:(本任期最后一年销售收入 — 上一任期最后一年销售收入) / 上一任期最后一年销售收入 ×100 %。
3 . 全员劳动生产率是指合并口径下,任期内各年度全员劳动生产率的算术平均值,计算公式为:三年年度全员劳动生产率之和 /3 ;年度全员劳动生产率 = 年度劳动生产总值 / 年度平均从业人员人数 ×100 %。
4 . 成本费用占营业总收入比重反映企业收入中成本费用所占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 成本费用总额 / 营业总收入 ×100 %;成本费用总额 = 营业成本 营业税金及附加 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
5 . 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是指在全市发展战略规划基础上,企业按照 “ 进一步突出主业、做强做大主业 ” 要求拟定的中长期工作目标。
二、任期考核指标基准值确定规则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基准值根据企业上一任期完成值和国务院国资委考核分配局编制的《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中上一任期行业平均值中的较优值予以确定。
(二)任期内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无需确定基准值。
(三)总资产增长率、销售(营业)增长率、成本费用占营业总收入比重基准值参照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基准值确定办法予以确定;全员劳动生产率基准值根据企业上一任期完成值予以确定;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无需确定基准值。
三、任期考核指标目标值确定规则
任期指标目标值确定规则参照年度指标目标值确定规则。
四、任期考核指标计分规则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计分规则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参照国有资本回报率计分规则计算。
(二)任期内年度考核结果计分规则
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每得一次 A 级得 8 分;每得一次 B 级得 7 分;每得一次 C 级得 6.5 分;每得一次 D 级得 5.5 分。
(三)其他指标计分规则
总资产增长率、销售(营业)增长率等正向比率指标,参照国有资本回报率计分规则计算;全员劳动生产率参照利润总额计分规则计算。
(四)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计分规则
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根据完成情况结合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目标部门评价意见,在基本分基础上最多加减 20 %。
五、任期考核评价系数计算规则
考核结果与任期考核评价系数紧密挂钩,计算规则如下:
(一)当考核结果为 A 级时,任期考核评价系数为 1 ;
(二)当考核结果为 B 级时,系数分布区间为 0.9 — 1 ,任期考核评价系数= 0.9 + 0.1× (考核分数 — B 级起点分数)/( A 级起点分数 — B 级起点分数);
(三)当考核结果为 C 级时,系数分布区间为 0.8 — 0.9 ,任期考核评价系数= 0.8 + 0.1× (考核分数 — C 级起点分数)/( B 级起点分数 — C 级起点分数);
(四)当考核结果为 D 级时,系数分布区间为 0 — 0.8 ,任期考核评价系数= 0.8× (考核分数 — D 级起点分数)/( C 级起点分数 — D 级起点分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