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培育企业成长壮大,推动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促进市场主体多起来、好起来、活起来、强起来,近日,新乡市印发《新乡市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工作行动方案(2022—2024年)》。经过3年左右的努力,促进企业成长的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更加健全,企业群体规模、结构和综合实力基本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2022年,力争新增“个转企”350家,“小升规” 600家,“规改股”20家,“股上市”2~3家。到2024年,力争累计新增“个转企”1000家,“小升规” 2000家,“规改股”60家,“股上市”8~10家。
一是“个转企”及时高效。建立“个转企”重点培育清单,开通“个转企”工商登记绿色通道,“个转企”按照变更程序办理,实施“先照后证”,同时出具《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证明》;延续认可转型前获得的荣誉及文明诚信、各类许可;严格落实国家小微企业税收减免政策、市定涉企行政事业性“零收费”;鼓励金融机构将持有《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证明》的“个转企”企业作为储备客户,优先满足融资需求。
二是小升规”应入尽入。按照不低于发展预期数的1.2倍,建立“小升规”重点培育清单,全面落实小微企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小升规”企业享受资金扶持、融资服务、财政奖补、产品推广、项目用地等政策优惠。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小升规”企业的金融支持。突出工业、建筑业、批零住餐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对首次入“四上”企业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资质建筑企业最高给予奖励20万元,批零住餐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最高给予奖励15万元。
三是“规改股”有序推进。建立“规改股”企业培育库,引导有实力的企业新设立以上市为目的的股份公司,支持纳入市级上市后备资源库的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妥善处理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城乡规划、土地房产、项目立项、税费缴纳、股权确认、证照补办和行政许可衔接等历史遗留问题。企业改制过程中,对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应积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改制成本。鼓励符合条件的改制企业发行各类债务融资工具,积极推动改制企业扩大直接融资,为企业提供精准化金融服务,针对改制企业发展需求,创新个性化定制化金融产品服务。
四是“股上市”实现突破。建立“股上市”企业培育库,对在境内沪深交易所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原新三板精选层)上市的企业按时间节点奖励500万元;对在香港证券交易所、美国证券交易所等境外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上市的企业奖励30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奖励100万元,企业后续实现上市的,按照上市奖励标准补奖差额;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展示板、交易板挂牌交易的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和30万元。
《方案》还明确了持续优化服务保障,专人帮扶指导、落实惠企政策、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做大做强;规范培育入统工作,规范培育流程、专项培训辅导、依法严格管理,确保应入尽入、应统尽统等具体措施。
下一步,新乡市工信局将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及时将政策精神传达至各类市场主体,提振发展信心、增强企业活力。同时,结合自身职能,聚焦工业企业“小升规”工作,分别建立“幼苗库”(重点企业培育库)和“种子库”(后备企业培育库),构建企业梯次培育格局,强化财税金融政策支持和要素保障,促进工业企业健康发展,保障全市工业经济平稳运行。
新乡市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工作
行动方案(2022—2024年)
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培育企业成长壮大,推动个转企(个体工商户新转为小微企业)、小升规(小微企业新升为规模以上企业)、规改股(企业改制设立为股份公司)、股上市(优质企业新晋为上市或挂牌公司),做大做强我市各类实体经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思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的根本方向,强化重点扶持、完善政策、优化服务和激励约束四个关键举措,畅通企业成长通道,推动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促进市场主体多起来、好起来、活起来、强起来,为推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是政府引导,主体自愿。 尊重市场主体的意愿和选择,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落实综合支持激励措施,加大对市场主体培育支持力度,鼓励市场主体做优做强,实现“个转企”加速,“小升规”提质,“规改股”“股上市”增效。 二是统筹推进,形成合力。 通过部门联动、互动,形成精准培育、动态管理的工作机制。各县(市、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参照本行动方案,制定本地区、本行业工作目标、配套政策和激励措施,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三是优化服务,做好保障。对市场主体进行及时有效的监测,注重加强部门数据的比对分析,建立市场主体成长培育长效服务机制,做好统计跟进和相关政策服务,确保“个转企”及时高效、“小升规”应入尽入,“规改股”有序推进、“股上市”实现突破。
(三)工作目标。经过3年左右的努力,促进企业成长的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更加健全,企业群体规模、结构和综合实力基本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2022年,力争新增“个转企”350家,“小升规”600家,“规改股”20家,“股上市”2~3家。到2024年,力争累计新增“个转企”1000户,“小升规” 2000家,“规改股”60家,“股上市”8~10家。
二、主要任务
(一)分类建立培育清单
1.建立“个转企”重点培育清单。以县(市、区)为单位,从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中选择经营良好、规模较大、未被标注为异常状态的纳入重点培育清单。经税务部门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参险参保人员在10人以上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应列入清单的个体工商户要全部纳入重点培育清单。(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税务局、人社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建立“小升规”重点培育清单。以县(市、区)为单位,对照“四上”企业统计标准,按照不低于发展预期数的1.2倍,建立规模以上工业、资质建筑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规模以上服务业等重点企业培育库。(责任单位:各相关行业牵头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3.建立“规改股”企业培育库。以县(市、区)为单位,将符合产业发展方向、主营业务突出、示范带动作用强、成长性好的企业纳入企业培育库,重点突出发展势头良好的“四上”企业,加大培育帮扶力度,指导企业规范提升。(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工信局、住建局、商务局、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4.建立“股上市”企业培育库。以县(市、区)为单位,优选一批发展潜力大、产业带动力强、有上市意愿的企业纳入上市企业培育库,实施重点扶持。(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工信局、住建局、商务局、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强化政策引导扶持
1. 支持个体工商户新转为小微企业。开通“个转企”工商登记绿色通道,“个转企”按照变更程序办理,实施“先照后证”,同时出具《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证明》;放宽“个转企”名称登记限制,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影响其他企业名称权的情况下,转型企业可最大限度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点;将原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信息与升级后企业档案合并保存管理,保留主体资格的延续性;延续认可转型前获得的荣誉及文明诚信、各类许可;严格落实国家小微企业税收减免政策和市定涉企行政事业性“零收费”;鼓励金融机构将持有《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证明》的“个转企”企业作为储备客户,优先满足融资需求;积极做好跟踪服务,对确有困难的“个转企”企业,符合困难性减免政策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减免。加大对企业的指导帮助力度,确保工作落实到位。鼓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结合当地实际和财力情况,对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视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发改委、税务局、财政局、金融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 支持小微企业新升为规模以上企业。全面落实小微企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小升规”企业享受资金扶持、融资服务、财政奖补、产品推广、项目用地等政策优惠。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小升规”企业的金融支持。
突出工业、建筑业、批零住餐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对首次入“四上”企业库(非首次入库但之前未享受入库奖励的视为首次入库)且纳入统计部门统计系统、财政部门信息系统的企业实行差异化奖励。
对首次入库且满足相关条件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最高给予奖励20万元,其中第一年奖励10万元;第三年(企业第一次年度审批时新增在库,至下一年度审批完成时仍在库,期间为一个完整年度)如果企业仍在名录库中再奖励企业新增地方财政贡献的50%,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首次“小升规”工业企业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更名时,符合国家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规定的免征契税,投资主体、经营场所不变的按规定免收交易手续费。
对首次入库的资质建筑企业给予地方财政贡献的50%,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奖励,入库当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
对首次入库的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企业给予地方财政贡献的50%,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奖励。入库当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再给予5万元奖励。
对首次入库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地方财政贡献50%,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奖励,入库当年营业收入达到入统标准2倍及以上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再给予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统计局、财政局、税务局、各相关行业牵头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3. 支持企业改制设立为股份公司。引导有实力的企业新设立以上市为目的的股份公司,支持纳入市级上市后备资源库的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妥善处理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城乡规划、土地房产、项目立项、税费缴纳、股权确认、证照补办和行政许可衔接等历史遗留问题。企业改制过程中,对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应积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改制成本。鼓励符合条件的改制企业发行各类债务融资工具,积极推动改制企业扩大直接融资,为企业提供精准化金融服务,针对改制企业发展需求,创新个性化定制化金融产品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工信局、资源规划局、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发改委、税务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4. 支持企业新晋为上市或挂牌公司。对在境内沪深交易所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原新三板精选层)上市的企业,市财政按照获河南证监局辅导备案受理、证监会或交易所受理申报材料、完成在交易所上市发行三个时间节点,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我市,或企业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取得境内上市公司股权并成为第一大股东,将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新乡,视同境内首发上市享受奖励政策);对在香港证券交易所、美国证券交易所等境外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成功上市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市财政奖励100万元,企业后续实现上市的,按照上市奖励标准补奖差额;经各县(市、区)金融工作部门前置备案并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展示板、交易板挂牌交易的企业,由所属各县(市、区)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和30万元。按照“能进皆进”原则,将符合产业政策导向、“专精特新”企业纳入后备企业资源库。各各县(市、区)及市直部门要自企业股改备案起,全程提醒企业规范运营、主动纠错,避免发生影响上市的经营行为;加强对行业龙头、细分领域冠军、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分梯次、分层级,对应市场条件要求,充实上市后备资源库,形成阶梯型优良企业储备格局。(责任单位:市金融局、财政局、工信局、住建局、商务局、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持续优化服务保障
1. 专人帮扶指导。深入开展“万人助万企”活动,落实领导包联企业和首席服务员制度,对“四上”企业和列入培育清单的市场主体,由市县两级选派专人对接企业、跟踪服务,通过电话联系、现场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指导市场主体发展壮大,将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政策汇编成册,及时向市场主体宣讲到位,协调解决存在问题。同时,加强对困难企业的帮扶,特别是对濒临退库企业,因企施策、精准扶持,帮助企业摆脱困境,继续发展壮大,确保退规企业不超过在库企业4%。(责任单位:各相关行业牵头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 落实惠企政策。大力推动“一码惠企”,认真梳理支持市场主体的各类扶持政策,为企业建立统一“画像”,实行“一企一码”,融合码上政策、码上诉求、码上监管、码上融资、码上信用、码上兑付等诸多功能,加大各类政策的宣传落实力度,努力做到应知尽知、应享尽享。(责任单位:市政务大数据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3. 优化营商环境。切实改进审批服务,深化“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便利市场主体办事创业。聚焦营商环境关键指标,大力实施五大提升工程,扎实开展八大集中攻坚行动,推动劳动力市场监管、获得信贷、包容普惠创新、企业权益保护、开办企业、不动产登记等优势指标达到全国先进水平。(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政务大数据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四)规范培育入统工作
1. 规范培育流程。按照调查摸底、分类指导、重点培育的流程做好重点培育清单(企业库)的管理工作。对达到个转企、规改股、股上市条件的市场主体,要立即申报;达到“四上”企业标准的新建企业,要及时完善资料,每月一申请,做到应报尽报;对接近达标的小微企业,在每年9月底前,进行逐个核实,完善入统所需各种资料,按年度审批时限完成申请。(责任单位:各相关行业牵头部门、市统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 专项培训辅导。市统计局、财政局、税务局要会同各行业牵头部门加强对“四上”企业的业务管理和服务,加强对企业法人、经营管理人员、统计员的业务培训,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和问题,鼓励和指导企业加强自身建设,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提高管理水平,积极申请成为“四上”企业。(责任单位:市统计局、财政局、税务局、各相关行业牵头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3. 依法严格管理。达到“四上”标准的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及时申报进入统计“四上”单位库,并按规定报送有关数据和信息。行业牵头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加强引导和督促企业履行统计法定义务,对统计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及其有关人员,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发改委、各相关行业牵头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
市转型发展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加快推进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个转企”专项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规改股”和“股上市”专项由市金融局负责;“小升规”工业、建筑业、批零住餐业、服务业分别由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统筹协调,相关行业牵头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细化具体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市统计局负责推进“进库纳统”专项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政策资金保障。
(二)落实主体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是本辖区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的责任主体,要细化明确配套政策,组织相关部门抓好方案落实。将“小升规”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县(市、区 ) 的年度考核,对年度“四上”企业数量增长15%以上的给予加分奖励,对政策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每年1月底前要建立四个动态调整的重点培育清单,报市行业牵头部门备案,并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机制。
(三)加强指导帮扶
各专项工作责任部门、行业牵头部门要把市政府确定的专项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县(市、区 ) ,制定专项工作方案,细化目标任务,规范工作程序,完善工作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升级、转型条件的市场主体及时开展帮扶指导服务,及时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对升级、转型后的企业,加强动态运行监测和绩效评估,依法保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要树立一批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的先进典型,增强企业的荣誉感和责任感,形成各方参与、积极配合、相互促进的良好局面。
本方案自2022年1月1日实施,2024年12月31日截止。
文件所列各项财政支持政策,除文中明确由相应财政承担外,按财政体制分级承担。此前已出台的有关奖励政策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附件:1. 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工作分工
2. 新乡市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工作目标及分工
附件1
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工作分工
序号 | 工作任务 | 牵头单位 | 责任单位 | |
一 | “个转企”工作 | 市市场监管局 |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 |
二 | “规改股”工作 |
市金融局 市工信局 |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 |
三 | “股上市”工作 | 市金融局 |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 |
四 | “小升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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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1.规模以上工业 | 市工信局 |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 ||
2.资质建筑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 | 建筑业 | 市住建局 |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 |
房地产开发业 |
市住建局 市不动产中心 |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 ||
3.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 | 市商务局 | 市文旅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 ||
4.规模以上服务业(统筹协调部门:市发改委)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市交通局 市邮政管理局 |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市工信局 |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 ||
租赁和商务服务 | 市商务局 |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市科技局 |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 ||
教育 | 市教育局 |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市卫健委 |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 ||
文化旅游娱乐 | 市文旅局 |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 ||
房地产中介服务、租赁和物业管理及其他房地产业(不含房地产开发经营) |
市住建局 市不动产中心 |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 ||
体育 | 市体育局 |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 ||
水利管理服务 | 市水利局 |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 ||
环境管理服务 | 市生态环境局 |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 ||
居民服务修理 | 市商务局 |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
附件2
新乡市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工作目标及分工
序号 | 工作任务 | 2022年目标 | 2023年目标 | 2024年目标 | 三年累计目标 | 责任单位 | |
一 | “个转企”工作 | 350 | 325 | 325 | 1000 | 市市场监管局 | |
二 | “规改股”工作 | 20 | 20 | 20 | 60 | 市金融局、市工信局 | |
三 | “股上市”工作 | 2-3 | 2-3 | 2-3 | 8-10 | 市金融局 | |
四 | “小升规”工作 | 600 | 650 | 750 | 2000 | / | |
其中: 1.规模以上工业 |
230 | 250 | 300 | 780 | 市工信局、市统计局 | ||
2.资质建筑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 | 资质建筑业 | 70 | 80 | 100 | 250 | 市住建局、市统计局 | |
房地产开发业 | 60 | 65 | 70 | 195 | 市住建局、市不动产中心、市统计局 | ||
3.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 | 210 | 220 | 235 | 665 | 市商务局会同市文旅局、市统计局 | ||
4.规模以上服务业 | 30 | 35 | 45 | 110 | 市发改委会同各行业牵头部门、市统计局 |
新乡市工信局手机报编辑部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