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乡市 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
恢复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平原示范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
《新乡市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新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新乡市民政局
新乡市财政局
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新乡市交通运输局
新乡市商务局
新乡市文化广电和外事旅游局
新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新乡市金融工作局
国家税务总局新乡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新乡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乡监管分局
2022 年 6 月 17 日
新乡市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
恢复发展工作方案
为贯彻河南省发展改革委等 18 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14 部门 <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 > 工作方案》(豫发改财金〔 2022 〕 392 号),稳定服务业运行,经市政府同意,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 重要 意义
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是吸纳就业稳定市场主体的主渠道。 去年以来,受洪灾疫情等多重因素影响,我 市 服务业发展受到较大冲击,特别是餐饮、零售、旅游 、运输 等聚集性接触性服务业行业运行艰难 。 尽管国家、省 、市 实施了一系列助企纾困政策,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仍然复杂严峻,服务业恢复发展和可持续经营面临巨大压力。 促进服务业领域困 难行业恢复发展 ,是回应服务业困难行业迫切需求的具体行动,是增强 市场主体信心和发展活力 的重要举措 ,对稳定全 市 经济运行具有重要支撑作用 。
二、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省、市 有关部署,充分认识服务业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形势严峻性、工作紧迫性,把纾解服务业重点领域短期困难与促进服务业长期平稳发展相结合,坚持上下联动、部门协同,分类施策、精准帮扶,统筹财政、税收、金融等政策支持和要素保障,显著降低服务业困难行业运营成本,显著提高服务业行业市场主体的获得感,形成可持续经营的稳定发展环境,更好发挥服务业作为就业最大“容纳器”的功能,为促进全 市 经济平稳运行提供有力支撑。
三 、主要任务及分工
( 一 ) 服务业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
1 .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2022 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 10% 和 15% 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 市税务局 负责 )
2 . 2022 年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将在 50% 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 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的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符合政策规定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 市税务局 负责 )
3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 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 条例 》 授权和 各地 实际, 2022 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减免。符合政策规定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 市税务局 负责 )
4 . 2022 年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 2022 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 500 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 3 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 4 年、 5 年、 10 年的,单位价值的 50% 可在当年一次性扣除,剩余 50% 按规定在剩余年度内计算折旧 进行税前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符合政策规定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 市税务局 负责 )
5 . 2022 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失业 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 30% 提至 50% ,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 60% 最高提至 90% 。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6 . 2022 年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免收 3 个月房租、减半收取 6 个月房租。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 2022 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根据条例授权和地方实际给予减免。因 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 (各县〔市、区〕县政府〔管委会〕 、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7 . 2022 年引导银行用好国家 2021 年两次降低存款准备金率释放的 2.2 万亿元资金,优先支持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小微企业和民营企 业。 ( 人行新乡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局、新乡银保监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8 .发挥好支持普惠小微的市场化工具引导作用,从 2022 年 二季度 起到 2023 年 6 月底,对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 2 % 提供资金支持,按季操作,持续增加普惠小微贷款,用好再贷款滚动额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领域的倾斜力 度。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保持合理流动性。 ( 人行新乡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局、新乡银保监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9 . 2022 年继续推动金融系统减费让利,落实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下行、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推动实际贷款利率在前期大幅降低基础上继续下行,督促指导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 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减轻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压力。 ( 人行新乡市中心支行、新乡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10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研究实施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完善整治涉企乱收费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防止对服务业的各项助企纾困政策效果被“三乱”抵消。鼓励服务业行业采取多种手段开展促销活动。 ( 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二 ) 餐饮业纾困扶持措施
11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餐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补贴费用由属地统筹。 ( 各县〔市、区〕县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12 .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降低相关餐饮企业经营成本。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企业,给予阶段性商户服务费优惠。 ( 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13 .按要求对餐饮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缓缴实施期限到 2022 年 12 月 31 日,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14 .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餐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 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拓宽餐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 ( 市金融局 、人行新乡市中心支行、市发展改革委、新乡银保监分局、市商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15 .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餐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 ( 各县〔市、区〕县政府〔管委会〕、 市金融局 、 市财政局 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16 .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扩大因疫情导致餐饮企业营业中断损失保险的覆盖面,提升理赔效率,提高对餐饮企业的保障程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保费补贴。 ( 各县〔市、区〕县政府〔管委会〕、 市金融局、 市财政局 、 新乡银保监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17 .鼓励餐饮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对老年人助餐服务给予适当支持。不得强制餐饮企业给予配套优惠措施。 ( 市商务局、市民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三)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
18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零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 , 补贴费用由属地统筹。 ( 各县〔市、区〕县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19 .争取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加强政策支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一个上行”和“三个下沉(供应链下沉、物流配送下沉、商品和服务下沉)”。 ( 各县〔市、区〕县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20 .争取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进一步加强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完善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 等。 ( 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21 .按要求对零售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缓缴实施期限到 2022 年 12 月 31 日,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22 .对于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的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等名单企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贷款贴息。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零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拓宽零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 ( 各县〔市、区〕县政府〔管委会〕、市商务局、 市金融局 、市财政局、人行新乡市中心支行、市发展改革委、新乡银保监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23 .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零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 用补贴。 ( 各县〔市、区〕县政府〔管委会〕、 市金融局 、 市财政局 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四)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
24 . 2022 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维持 80% 的暂退比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提高暂退比例。同时,加快推进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工作,扩大保险代替保证金试 点范围。 (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 )
25 .按要求对旅游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缓缴实施期限到 2022 年 12 月 31 日,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26 .加强银企合作,建立健全重点旅游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库,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 A 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等重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 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 市文化和旅游局、 市金融局 、人行新乡市中心支行、新乡银保监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27 .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 各县〔市、区〕县政府〔管委会〕、 市财政局 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28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的方案制定、组织协调等交由旅行社承接,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细化要求,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并 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金。 ( 各县〔市、区〕县政府〔管委会〕、市文化和旅游局、 市财政局 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29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旅游业有效信贷供给。建立重点企业融资风险防控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合理降低新发放贷款利率,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主动让利 。 ( 市金融局 、市文化和旅游局、人行新乡市中心支行、新乡银保监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30 .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良好的旅行社、旅游演艺等领域中小微企业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发挥文化和旅游金融服务中心的积极作用,建立中小微旅游企业融资需求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主题民宿等个体工商户分类予以小额贷款支持。 ( 市文化和旅游局、 市金融局 、人行新乡市中心支行、新乡银保监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五)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31 . 2022 年暂停铁路、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一年。 ( 市税务局负责 )
32 . 2022 年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 服务增值税。 ( 市税务局负责 )
33 .积极争取 2022 年中央财政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支持公路、水运和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建 设等。 (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34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存在困难的新能源出租车、城市公交运 营等支出。 ( 各县〔市、区〕县政府〔管委会〕、 市财政局 、市交通运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35 .加强信息共享,发挥动态监控数据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符合道路水路运输企业特点的动产质押类贷款产品,盘活车辆、船舶等资产。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清单供金融机构参考,拓宽交通运输企业多元化融资渠 道。 (责任单位: 市交通运输局、 市金融局 、人行新乡市中心支行、市发展改革委、新乡银保监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36. 按要求对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符合条件的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缓缴实施期限到 2022 年 12 月 31 日,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六)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
37 .认真落实严格、科学、精准的疫情防控措施,坚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有效恢复和保持服务业发展正常秩序。一是建立精准监测机制,运用大数据手段建立餐厅、商超、景点、冷链运输等服务业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从业人员库,落实重点人员和高风险岗位人员核酸检测频次,做到应检尽检。二是提升精准识别能力,确保疫情在服务业场所发生时全力以赴抓好流调“黄金 24 小时”。三是强化精准管控隔离,科学精准定位服务业重点、高危人群,对密切接触者和密接的密接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其他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管理。四是推广精准防护理念,餐饮、零售、旅游、交通客运、民航等行业和相关服务场所工作人 员做到疫苗应接尽接,建立工作人员每日健康监测登记制度,增强从业人员和公众疫情防控意识。 (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
38 .严格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防疫政策“五个不得”的要求,即不得禁止低风险地区人员返乡;不得随意扩大中高风险地区范围;不得随意将限制出行范围由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区(县)扩大到所在地市;不得擅自对低风险地区人员采取集中隔离管控、劝返等措施;不得随意延长集中隔离观察期限。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服务业 行业提出精准防疫要求。一是不得突破疫情防控相应规定进行封城、封区,不得非必要、不报批中断公共交通。二是不得非经流调、无政策依据对餐 局 、商超、景区景点、电影院及相关服务业场所等实施关停措施、延长关停时间。三是不得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政策要求基础上擅自增加对服务业的疫情防控措施。确有必要采取封城封区、中断交通等措施或在现行基础上加强疫情防控力度的,须报经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同意后实施。各 地 政府要统筹本地区疫情防控措施总体要求,针对服务业行业特点,建立疫情防控措施层层加码问题反映、核实、纠正专项工作机制。 (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
四 、工作要求
(一)建立工作专班。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协调,会同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金融局、人行新乡市中心支行、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新乡银保监分局等有关部门建立工作专班,跟进推动政策落实,及时协调解决重要问题和难点堵点。各县(市、区)要建立相应的工作落实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落实。
(二)制定配套细则。 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方案分工,各司其职、加强配合,加强与上级部门沟通衔接,研究制定本部门、本领域的配套实施办法或政策指引,明确政策实施主体、适用范围、办事流程及保障措施,确保全面覆盖、快速见效。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配套政策措施。
(三)加大宣传力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万人助万企”活动广泛开展政策宣讲,通过专题辅导、一图读懂、明白卡等形式,利用电视、网络、广播、报刊及自媒体等渠道宣传推介,提高政策知晓度,扩大覆盖面。加强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指导市场主体用好用足政策措施,及时回应企业关切,确保政策措施“应享尽享”、顺利实施。
(四)强化跟踪问效。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实施情况跟踪分析,每月梳理总结本地区、本领域服务业纾困扶持措施效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相关工作建议,形成月度落实情况报告,每月 1 日前报送上一个月月度落实情况报告并更新填报《新乡市服务业纾困政策贯彻落实台账》,市发展改革委梳理汇总形成每月总体落实报告,按要求报省发展改革委和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