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乡市构建“政银担”合作模式
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助推农业高质量发展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构建“政银担”合作模式 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助推农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7日
新乡市构建“政银担”合作模式健全农业
信贷担保体系助推农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农业信贷担保作用助推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1〕5号)、《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河南银保监局 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农业信贷担保助推农业高质量发展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豫财农水〔2021〕9号)等要求,结合新乡市实际,为细化和完善新型“政银担”合作模式业务操作,切实发挥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作用,助推农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银担”合作模式指县级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河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农担公司”)三方,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责任共担、风险共管”原则,为开展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而搭建的合作模式。
第三条农业信贷担保业务是有效破解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重要手段,是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撬动金融支持、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农业农村的重要工具。各县(市、区)、市直有关单位要理清思路、创新机制、完善政策、协同推进、形成合力。
第二章 模式搭建
第四条签订协议。县级政府与河南农担公司签订《农业信贷担保助推农业高质量发展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合作银行由河南农担公司根据业务需要确定。
第五条设立风险补偿资金。县级政府统筹相关财政涉农资金,首期设立规模不低于500万元的农业信贷担保风险补偿金,并建立持续补充机制。前期已设立农业信贷担保风险补偿金但余额不足的县(市),要及时补足。风险补偿金由河南农担公司统一托管、专户管理,并按照风险补偿金余额20倍的比例放大信贷担保规模,对产业基础好、风险控制好的县域,可适当提高放大倍数。2022年6月30日前与河南农担公司签订协议并缴纳风险补偿金的县(市),市财政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县级须按不低于市县1:4比例及时补足专户额度,奖补资金由县级统一纳入风险补偿金专户管理。支持各市辖区、平原示范区结合实际需求,参照本办法搭建“政银担”模式。
第六条建立风险共担机制。对河南农担公司在县域内开展政策性担保业务实际发生的风险,由县级农业信贷担保风险补偿金、合作银行和河南农担公司按照4:2:4的比例分担。
第七条严格控制融资综合费率。河南农担公司要降低担保费率,合作银行金融机构应切实加大对涉农项目的优惠支持力度,执行优惠贷款利率,降低综合融资成本。其中,担保费率要严格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农业信贷担保作用助推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执行。支持县级统筹一定规模资金对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放款的合作银行进行奖励。
第三章 服务对象和范围
第八条 河南农担公司豫北第一办事处负责新乡市业务,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政策性业务范围和标准,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农业信贷担保服务。
(一)服务对象。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和有产业支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优先支持县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适度支持辐射面广、带动力强、与农户利益联结紧密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二)服务范围。农业生产(包括农林牧渔生产和农田建设)及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产业融合项目(指县域范围内,向农业生产者提供农资、农技、农机,农产品收购、仓储保鲜、销售、初加工,以及农业新业态等服务的项目),突出对粮食、生猪、肉牛、奶牛、蔬菜、水果、中药材等重要农产品生产的支持,重点开展10万元—300万元的政策性担保业务,在保余额不得低于总担保余额的70%;政策性业务范围外的农业信贷担保业务应谨慎开展,且单户在保余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
第四章 操作流程
第九条建立项目库。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县级金融服务中心做好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信息平台的信息管理工作。河南农担公司及时将有融资需求的项目推送合作银行。
第十条贷款审查审批。合作银行、河南农担公司在接收到贷款项目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分别完成对贷款项目申请的审查审批。对信誉良好、贷款额度较小的项目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可适度简化审查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贷款发放。合作银行对双方审批通过的项目及时发放贷款,河南农担公司及时将已发放贷款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名单推送至县级金融服务中心。
第十二条贷后管理。合作银行、河南农担公司按照各自规定对贷款项目进行贷后管理。乡级金融服务站按规定对贷款项目进行跟踪检查,在贷款到期前30天,督促借款主体做好还款准备,县级金融服务中心要做好督导和协调工作。
第十三条到期还款。贷款主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符合续贷条件的,继续给予信贷支持。
第五章 风险防控
第十四条加强贷前贷后风险防控。县级金融服务中心、河南农担公司和合作银行要各司其职、定期会商,切实做好贷前尽职调查和贷后日常管理。河南农担公司要健全完善信息系统,充分运用大数据信息做好风险预警,提高风险防控水平。
第十五条及时推送风险预警信息。合作各方要做到信息互联互通,对贷款主体出现经营、家庭和健康重大变化、未按期支付利息、还款意愿不强或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等情况的,要第一时间通报各方并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第十六条贷款到期前30天贷后管理。县级金融服务中心、合作银行和河南农担公司提请贷款主体按时还款,对因自然灾害、疫情及其他非主观因素等造成暂时性经营困难不能到期偿还贷款的,经合作各方会商,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主体给予还贷应急周转金、展期、无还本续贷等信贷支持;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县级政府要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第十七条贷款逾期后管理。合作银行在设置的缓冲期内,各方根据不同情形分别采取续贷、催收和惩戒等风险化解措施。
第十八条代偿。缓冲期结束仍未能偿还借款启动代偿程序,河南农担公司对符合代偿条件的风险项目未能偿还的逾期本息,按照约定比例履行代偿责任,并从县级风险补偿金专户中扣划县级风险补偿金应承担的责任金额。
第十九条风险熔断。以县域为单位核算各合作银行农业信贷担保贷款代偿率,对代偿率超过约定比率的合作银行,县级金融服务中心、河南农担公司和合作银行通过会商暂停新增贷款发放,风险化解实现代偿率压降至设定指标后再恢复新增贷款发放。
第二十条风险追偿。各县(市)要定期监测“政银担”贷款不良率,及时预警并启动追偿程序。合作银行、县乡村三级金融服务组织负责对不良贷款进行追偿,河南农担公司积极配合。县级人民法院要支持农业信贷担保追偿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高审判效率,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借助执行联动机制,加大执行力度。积极通过诉前调解、人民调解等方式化解农业信贷担保纠纷。
第二十一条 呆账核销。呆账认定及核销由合作银行和河南农担公司依据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细化措施,建立机制,按程序办理,并定期向县级金融服务中心报备。县级金融服务中心应将呆账贷款人信息及时推送同级财政部门,取消其享受其他财政奖补资金支持资格。
第二十二条尽职免责。各县(市)应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制定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工作容错纠错尽职免责管理办法,增强各方从业人员的干事创业积极性和担当作为意识。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健全农业信贷担保服务网络。河南农担公司要根据在新开展业务需要,增强服务能力和质量,健全与业务需求相匹配的基层服务网络,按协议约定和本办法要求履行必要责任义务,确保安全、规范、高效开展政策性担保业务。
第二十四条创新农业信贷担保服务产品模式。河南农担公司要与县级农业农村等行业部门紧密结合,做好农业经营主体信贷直通车常态化工作,形成“推进有机构、办理有人员、贷款有流程”的工作机制。因地制宜、扬长补短,创新开发符合农业生产和农村信用特征的产品模式,在每个县域选择1个优势主导农业产业,2个特色农业产业重点扶持,发挥财政、金融协同支农优势,支持当地乡村产业振兴。
第二十五条强化组织领导。县级成立农业信贷担保工作领导小组,农业农村、财政、金融、人民银行、供销、人社、市场监管、银行和其他涉农部门主要负责人及法院、公安、司法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和相关政策,建立金融服务体系、督导落实任务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市)金融服务中心,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统筹抓好县域内“政银担”模式搭建、运行、监控、考核,信息互联互通,政策业务宣传等工作,定期向县级政府报告模式运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健全金融服务体系。县级政府要在县乡村三级金融扶贫服务体系基础上,围绕农业信贷担保助推农业高质量发展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健全完善县级金融服务中心、乡级金融服务站、村级金融服务部三级金融服务体系,充实政府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人员,保障三级金融服务组织的日常办公场地和经费。河南农担公司从业务奖补资金中安排一定额度的资金,根据县域农业信贷担保业务开展和风险防控等情况,对县级金融服务中心给予经费奖补。
(一)县级金融服务中心。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或金融局(办)牵头负责,抽调农业农村、财政、人民银行、市场监管、供销、人社、法院、公安、司法等部门和金融机构人员集中办公。河南农担公司驻县分支机构与县金融服务中心合署办公,驻县负责人同时兼任县金融服务中心副主任。
工作职责:统筹抓好县域内“政银担”模式搭建、运行、监控、考核等工作;做好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信息采集和项目库建设工作;协助合作银行、河南农担公司等金融机构做好项目尽调、贷后跟踪管理、风险化解和不良贷款清收等相关工作;协调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法院做好风险项目调解和司法确认工作;组织做好农业信贷担保政策宣讲、培训等。
(二)乡级金融服务站。由乡镇党委政府分管农业农村或金融工作负责人牵头负责,抽调农办、财政所、基层人社服务机构、派出所、司法所等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组成。
工作职责:做好辖区内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信息采集和数据更新管理;协助做好项目尽调、贷后跟踪管理、项目异常情况反馈和不良贷款清收等工作;落实县级金融服务中心下达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村级金融服务部。由村支部书记牵头负责,乡镇包村负责人、驻村第一书记、村“两委”成员、村就业协理员等人员组成。
工作职责:发挥农村基层熟人网络优势,收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融资需求,跟踪项目贷后情况,发现异常及时上报乡级金融服务站,配合做好不良贷款清收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办法由新乡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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