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新工信〔2022〕15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健全专家库制度,规范专家库监督管理,发挥专家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管理、相关决策中的咨询、参谋作用,提高科学决策水平,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条件和要求,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信局”)审核,纳入专家库管理、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与有关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专家主要职责是研究重点行业产业布局、参与我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专项规划编制、产业政策研究以及重点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咨询;参与重点工业和信息化项目的咨询、论证;参与政府拟支持项目的评审和已支持项目验收;参与标准制订和各类达标评优、荣誉评审等活动。

第四条 专家库建设和运行遵循广泛征集、择优遴选、动态管理、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入库条件

第五条 专家库专家优先征集新乡籍或在新长期工作的工业专家。依托我市心连心集团、新乡化纤、新航集团等大型企业及企业技术中心、产业研究院,河南师范大学、河南科技学院、河南工学院、新乡学院等高等院校,二十二所、电池研究院等科研院所,聚焦对新乡市工业企业和重点发展领域情况熟悉的专家学者,为本地企业提供技术支撑,为政府提供专业咨询,为重大项目提供科学论证。

第六条 专家入库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工作责任心强,廉洁自律,具有严谨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各项工作。

(二)熟悉国家和省工业和信息化相关领域政策措施、法律法规,了解本领域国内外情况和前沿动态;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取得一定的技术研究成果;在本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造诣和影响力。

(三)从事所属领域或行业专业技术等工作满5年以上,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一般应当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或相当的专业技术职称。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院士及享受特殊津贴的专家、正高级以上职称或担任高级职务的专家、特别紧缺的行业专家年龄可适当放宽)。

(五)无学术道德问题、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无被取消专家资格等情况。

第七条 专家入库专业技术条件。产业技术、财务审计等领域专家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产业技术领域专家。主要是省级及以上认定的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技术(项目、信息化)负责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公共服务机构(平台)、行业协会、行业领军企业的技术(项目、信息化)负责人、产业基金投资机构的中高层管理人员、与产业技术直接相关的中高级管理人员。

(二)财务审计专家。应熟悉财务、信贷、金融、经费管理等领域专业知识、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主要是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等证书的专业财务人员;具有会计、审计、经济等方面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副处级以上职务级别人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

第三章 专家申报流程

第八条 公开征集。市工信局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集专家,各业务科室负责邀请专家入库。

第九条 入库申请。符合相关规定且有意向申报的专业人员,按照征集通知要求,如实填写《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专家申请表》,并附上相关支撑材料(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类证书、技术职称等),材料提交时需经所在单位盖章认定或具有本专业正高级职称的专家签字推荐。

第十条 审验入库。市工信局各业务科室按照行业要求对申报专家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向局党组进行汇报,提出建议名单。市工信局党组对各科室提供的建议名单进行研究,确定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拟入库专家名单。

第十一条 资格公示。将拟入库专家名单在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推荐科室负责对公示期收到的异议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告知异议申请人和被异议人。

第十二条 批准入库。对公示无异议的专家市工信局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专家库管理

第十三条 专家库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每届任期三年,每年动态调整一次,每三年重新征集一批。

第十四条 专家选取采用随机抽取并遵循回避原则。各有关科室结合评审工作需要,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主动申请回避:

(一)被评审项目的负责人或参与人员。

(二)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等重大利益关系。

(三)所在单位与被评审项目承担单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四)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或协作单位有重大经济利害关系。

(五)两年内与被评审项目承担单位有过聘用关系。

(六)被评审项目单位评审前书面提出的回避事项。

(七)其它有可能妨碍评审公正的情形。

第十五条 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工作所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各有关科室可采取特邀方式确定,并说明理由,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同时将相关情况通报派驻纪检监察组。

(一)因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专家库中没有满足条件的专家或者满足条件的专家数额不足的。

(二)国家或省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六条 专家选取采取轮换原则。原则上每位专家每年参与本局评审工作不超过5次。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予出库:

(一)存在违法违纪、学术造假等情形的。

(二)履行专家职责期间,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泄露咨询工作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泄露获取的技术、商业秘密、未公开的政策信息以及其他不宜公开情况的。

(三)与项目有关单位存在利益关系,未主动提出回避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影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利用市工信局专家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填写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支撑材料,牟取专家资格的。

(七)连续3次未在规定时间回复工作邀请或接受邀请无故缺席的。

(八)因身体原因,专家本人申请退出的。

(九)其它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情形的。

第十八条 专家任职期间因不履职尽责、违法违纪等行为,对我市相关工作造成重大损失或较大影响的,除移出专家库外,将视情节给予列入专家黑名单、全市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十九条 市工信局应当积极为专家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充分发挥专家在行业内的专业优势,优先推荐专家库内专家申报国家、省级专家及其他荣誉称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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