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加城区巡游出租汽车临时燃油(气)附加费的通知

新发改收费〔 202 2 〕 368 号


城区各巡游 出租汽车公司 :

按照《关于调整我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标准的通知》(新发改收费〔 202 2 〕 356 号)关于 建立车用天然气价格与出租车运价联动加收燃油(气)附加费机制的规定, 我市车用天然气价格于 2022 年 6 月 7 日涨至 7.19 元 / 公斤,已高于基准价 6.56 元 / 公斤并持续 20 天以上,市交通局提出已达到 联动机制的启动条件 ,经研究,决定在市区范围内加收巡游出租汽车临时燃油(气)附加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 2022 年 9 月 2 7 日零时起启动 车用天然气价格与出租车燃油(气)附加费联动机制 , 对出租车乘客每车次 加收临时燃油(气)附加费 1 元,新能源出租车不加收燃油(气)附加费。 当 车用 天然气价格低于 6.56 元 / 公斤并持续 20 天,取消增加的 1 元燃油(气)附加费。

二、交通部门要加大对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教育管理力度,规范收费行为,有效提升出租车服务质量;各巡游出租汽车公司要做好宣传工作,明码标价并在车辆醒目位置张贴,向乘客做好解释工作;发改部门要加强车用天然气价格监测, 及时掌握价格变化情况。

三、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 对 出租 车 行业 的 价格监管,对不明码标价、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计价设备收费、随意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从严查处。


                             新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新乡市 交通运输局                   

                                          202 2 年 9 月 2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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