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乡市星级工业企业评定奖励办法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星级工业企业评定奖励办法》已经2022年8月31日市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6日
新乡市星级工业企业评定奖励办法
为落实先进制造业强市战略,发现并培育一批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发展速度快、质量效益好、带动作用明显的工业企业,促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建设全国重要的先进制造业基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定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工业企业。
二、参评条件
(一)合法经营,诚实守信,安全生产。
(二)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导向,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企业知名度高、竞争力强,管理水平较高、产品质量有保证。
(四)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含本数,下同)、实际纳税地方留成200万元以上。
(五)模范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上年度未发生严重环境违法事件。
(六)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七)企业纳税信用等级B级(含)以上,上年度未发生严重税收违法事件。
(八)上年度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未连续发生两次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九)企业征信报告无不良信用记录。
(十)按要求主动申报,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十一)截止企业申报日,未被“信用中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三、评定指标
从规模效益、竞争力等方面设置指标,按百分制考核打分。
四、星级标准
设定新乡市星级工业企业5个星级标准:根据参评企业得分情况,由高到低选出五星级企业3~5户、四星级企业5~8户、三星级企业10户、二星级企业15户、一星级企业20户。
五、奖励办法
对获得星级企业的工业企业由市政府命名为“新乡市星级工业企业”,各级各部门在各种政策支持上,向市星级工业企业进行倾斜,各级金融部门优先对星级企业融资给予支持。对每年度获评为市三星级以上的工业企业予以奖励,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具体奖励标准为:五星级30万元、四星级20万元、三星级10万元;对新评入企业和晋级企业予以10万元奖励;企业同时获得以上两项奖励的,按奖励金额高者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
六、评定程序
星级工业企业两年评定一次,由市工信局组织实施。
(一)由企业根据上年实绩向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工信局。
(二)市工信局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科技局、统计局、人社局、金融局、生态环境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应急局等有关部门评审,并核实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出具书面意见后汇总至市工信局。
(三)市工信局结合各相关部门意见,对企业各指标统计排名。初步确定星级工业企业名单后,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反馈的意见,由市工信局会同以上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四)公示结束,形成奖励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七、其它说明
(一)集团公司或对其他关联企业具有控股(控制)关系的企业,其各类指标以在新乡市纳税的所有工业公司的合并数为准。
(二)奖励方案一经批准,由市财政局及时拨付奖励资金,并按程序及时兑现奖金。
(三)各参评企业应当客观真实地提供考评资料和数据,企业法人对申报工作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奖励的单位,一经查出,依法依规处理,并在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参加星级工业企业评定。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原《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星级工业企业评定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2015〕12号)同时废止。
附件:新乡市星级工业企业考核评分细则
附 件
新乡市星级工业企业考核评分细则
各级指标 (基础分 100 分,附加分 10 分) | 指标说明 | 评分标准 | 备注 | ||
一、 规模 效益 ( 60 分) | 营业收入 | 营业收入 ( 20 分) | 年度营业收入 | 100 亿元以上(含本数,下同)得 20 分; 50—100 亿元得 18 分; 20—50 亿元得 16 分; 10—20 亿元得 14 分; 5—10 亿元得 12 分; 1—5 亿元得 10 分。 | 以统计部门和企业提供数据为准 |
税收及增幅 | 税收 ( 30 分) | 年度实际纳税地方留成及其增幅 | 5000 万元以上得 30 分; 3000—5000 万元得 27 分; 1000—3000 万元得 24 分; 500—1000 万元得 20 分; 300—500 万元得 17 分; 200—300 万元得 15 分。 | 以税务部门数据为准 | |
增幅 ( 10 分) | 增幅: 30% 以上得 10 分, 20—30% 得 8 分, 10—20% 得 6 分, 5—10% 以下得 4 分, 0—5% 得 2 分。 | ||||
二、竞争力 ( 40 分) | 质量品牌 建设 | 质量水平 ( 5 分) | 企业获得中国质量奖、省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有效期内)、全国质量标杆、省质量标杆等荣誉 | 国家级 4 分 / 个,省级 3 分 / 个,市级 1 分 / 个;得分累计,总分不超过 5 分。 | 企业提供证明材料,以相关部门核实和企业提供资料情况为准 |
标准制定 ( 3 分) | 参与国际、国家、行业、企业标准制定情况 | 国际、国家标准制定:牵头单位得 3 分,参与单位得 2 分;行业标准制定:牵头单位得 2 分,参与单位得 1 分;企业标准制定并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声明公开得 1 分;得分累计,总分不超过 3 分。 | |||
二、竞争力 ( 40 分) | 自主创新 能力( 12 分) | 研发平台 ( 6 分) | 企业拥有各级研发中心情况 | 拥有国家级各类研发中心得 6 分,拥有省级各类研发中心得 4 分,拥有市级各类研发中心得 2 分。 | 企业提供证明材料,以相关部门核实和企业提供资料情况为准 |
专利 ( 4 分) | 企业拥有有效专利数( 3 分) | 发明专利 1.5 分 / 个,其它专利 0.5 分 / 个;得分累计,总分不超过 3 分。 | |||
企业年度专利授权情况( 1 分) | 发明专利 0.2 分 / 个,其他专利 0.05 分 / 个;得分累计,总分不超过 1 分。 | ||||
研发活动 覆盖 | 企业年度开展研发活动情况 | 企业实施研发活动,填报企业研发活动统计报表得 2 分。 | |||
生态效益 ( 3 分) | 环保绩效分级指标情况( 3 分) | 企业环保绩效等级情况 | A 级企业得 3 分, B 级企业得 1.5 分, C 级企业不得分, D 级企业扣 1.5 分;绩效引领性企业得 2 分,非绩效引领性企业不得分 | 以生态环境部门资料为准 | |
智能制造 ( 3 分) | 智能工厂、 车间( 3 分) | 智能工厂、车间建设情况 | 被评省级智能工厂得 3 分,被评为省级智能车间得 2 分,总分不超过 3 分。 | 企业提供证明材料,以相关部门核实和企业提供资料情况为准 | |
绿色制造 | 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 5 分) | 建设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情况 | 国家级 5 分 / 个,省级 3 分 / 个;总分不超过 5 分。 | ||
技术改造 ( 4 分) | 技术改造项目入库 ( 4 分) | 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情况 | 实施技改并纳入统计局技改项目库得 4 分,按时向工信部门报送进展得 2 分,未实施或未按时报送不得分。 | ||
二、竞争力( 40 分) | 纳税信用 | 纳税信用 情况 ( 4 分) | 企业纳税信用等级 | A 级企业得 4 分, B 级企业得 2 分。 | 以税务部门资料为准 |
现代企业 制度 ( 1 分) | 现代企业制度建立 ( 1 分) | 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情况 | 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并报送《新乡市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评价考核表》得 1 分 | 企业提供证明材料,以相关部门核实和企业提供资料情况为准 | |
三、社会影响(附加分 10 分) | 上市挂牌 | 企业上市挂牌情况 ( 5 分) | 企业或其母公司(注册地及纳税地均在我市)境内沪深交易所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在香港证券交易所、美国证券交易所等境外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上市,新三板、四板挂牌情况 | 企业或其母公司(注册地及纳税地均在我市)境内沪深交易所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在香港证券交易所、美国证券交易所等境外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上市得 5 分;新三板挂牌得 3 分;四板挂牌得 1 分 | 以金融部门资料为准 |
社会责任 情况 | 职工人数 ( 3 分) | 上年度企业从业人员数量 | 职工人数满 1000 人得 0.3 分,每增加 1000 人加 0.3 分;得分累计,总分不超过 3 分。 | 以统计部门和企业提供数据为准 | |
人才培训 ( 2 分) | 企业职工持证情况、企业成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心情况 | 一线技能人员的 90% (含)以上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得 1 分;完成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得 1 分 | 以人社部门数据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