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新乡市发展改革系统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新发改法规 〔 202 3 〕 135 号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高新区、经开区、平原示范区经发(发改)局,委机关各科室、委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乡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行 “ 四张清单 ” 制度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结合我系统工作实际,制定了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新乡市发展改革系统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202 3 年 6 月 5 日



附件

新乡市发展改革系统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不予处罚的情形

不予处罚的依据

1

对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 , 或按照能源消费量给予补贴,或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轻微违法行为,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关于印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 ( 豫发改法规〔 2018 〕 1078 号 )

 

2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处罚。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轻微违法行为,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关于印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 ( 豫发改法规〔 2018 〕 1078 号 )

3

对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轻微违法行为,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关于印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 ( 豫发改法规〔 2018 〕 1078 号 )

 

4

对未在规定的范围或者限期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处罚。

违反《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 , 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二条

 

5

对被监察单位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样品或者伪造、篡改、隐匿、销毁有关资料和样品的处罚。

被监察单位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样品或者伪造、篡改、隐匿、销毁有关资料和样品的 , 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河南省节能监察办法》第二十条

 

6

 

对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及有关辅助设施的处罚

 

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一)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二)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三)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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