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惠民殡葬政策的通知

索 引 号: 成文日期: 失效时间: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发布日期: class="pmingcheng"> 2023-12-01 有 效 性: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惠民殡葬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深化殡葬改革,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惠民殡葬政策提高基本殡葬服务费补助标准的通知》(新政办〔2020〕25号),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惠民殡葬政策减免范围、减免项目标准和资金拨付方式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在新乡市殡仪馆办理殡仪服务及火化事宜的下列人员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

(一)户籍在红旗区、卫滨区、牧野区、凤泉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及平原示范区的城乡所有居民;

(二)市辖区各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学生,进城务工人员;

(三)驻新部队现役军人;

(四)出生后尚未登记户口的婴儿;

(五)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人员;

(六)无名遗体。

二、减免项目和标准

每具遗体火化减免1200元,具体减免项目如下:

(一)接运遗体费350元;

(二)抬卸遗体费50元;

(三)遗体火化费350元;

(四)遗体冷藏存放费100元;

(五)卫生防护用品(遗体袋)40元;

(六)骨灰格位寄存费130元;

(七)可降解骨灰盒费180元。

三、办理程序

遗体火化后,由丧事承办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逝者有效死亡证明、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到新乡市殡仪馆业务大厅办理相关手续。市殡仪馆在结算费用时直接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单项超出减免标准部分和另行选定的其他服务项目费用不予减免;规定减免的基本殡葬服务项目没有发生或未达到标准的不予返还或抵扣。

在新乡市市区死亡且无法甄别户籍及身份、经公安机关认定的无名遗体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经审核后,由市财政部门据实结算。

四、经费保障

减免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由市、区财政按照5:5的比例分担。红旗区、卫滨区、牧野区、凤泉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及平原示范区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所需资金先由市财政垫付,与市殡仪馆据实结算。各区应承担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年终结算时上解至市财政,各县(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相应的惠民殡葬政策。

五、附则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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