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新型工业用地(M0)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成文日期: 失效时间: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发布日期: class="pmingcheng"> 2024-04-29 有 效 性: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乡市新型工业用地(M0)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新型工业用地(M0)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已经2024年3月22日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5日

新乡市新型工业用地(M0)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为支持培育发展新产业、新业态,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探索新型工业用地新路径,更好推动科创资源集群共享,更好实现产城融合发展,激发市场活力,借鉴先进地市经验,结合新乡实际,现就新型工业用地(M0)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增设新型工业用地

(一)定义

新型工业用地(M0)是指符合新产业、新业态政策要求,主要用于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工业用地。

新型工业用地(M0)项目用房包括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产业用房是指直接用于项目生产、研发、设计、测试、小试、中试、勘察、检验检测等功能用途的用房,不得用于住宅、商业、餐饮、宾馆等经营性用途。配套用房是指为满足新型产业配套等需求修建的行政办公、产品展示、配套宿舍、小型商业等办公生活服务功能用途的用房。

(二)类型

新型工业用地(M0)按供地方式可分为两种:

1.新增M0用地,即由新增建设用地供应或由政府收储后重新供应的新型工业用地。

2.工改M0用地,即由存量工业用地自主实施转型的新型工业用地。其他类型存量建设用地,确有转型需求的,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审定后,可参照工业用地转型要求执行。

二、明确适用范围

新型工业用地(M0)适用于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心城区市级专业园区,经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提出适用的其他各类产业园区,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三、加强项目准入

新型工业用地(M0)项目实行产业准入。由市工信局负责制定新型产业分类指导目录。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可以结合发展需求,补充符合本地实际、突出地方优势、彰显地域特色的新产业、新业态。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新型产业项目性质审查、项目准入等工作,出具审查意见,并制定经济、建设、环保等考核指标,作为项目履约监管和后续达产验收依据。

四、加强规划管理

(一)布局要求。按照“功能复合、产城融合、空间灵活、业态多样”理念,科学布局新型工业用地(M0)。新型工业用地(M0)总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所属产业园区(示范区)工业用地总规模的10%。

(二)用地类型。新型工业用地(M0)是工业用地的特殊类型,现有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M类用地均可作为新型工业用地(M0)落地,不需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规划用地性质,但应与周边污染项目保持适当距离,符合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三)规划指标。新型工业用地(M0)的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1.5,不高于3.5;建筑密度一般不低于40%;产品生产的厂房、车间、仓库和内部使用的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的停车位配建指标按工业仓储物流建筑配建标准配置,其他建筑的停车位配建指标应按办公、商业建筑配建标准配置。有特殊要求的,应组织对城市空间品质、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等承载能力的专门论证。

(四)设计要求。新型工业用地(M0)项目的规划建筑方案应在设计方案图中明确标注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产业用房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得低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0%;配套用房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30%。

(五)建设管理。用于生产制造的用房,应符合工业建筑设计规范。用于研发设计的用房,可参照办公建筑设计规范进行设计,不得采用类似住宅套型布局。用于配套的小型商业主要为满足入驻企业和员工的日常生活配套需求,不得建设2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场、酒店等;用于配套的宿舍应适当集中、合理布局,与产业用房既要联系便捷又要避免相互干扰,符合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配套用房应与产业用房同步规划,产业用房建设50%后,配套用房方可开工,其验收、发证均不得早于产业用房。分期建设的项目按分期规划参照执行。

五、加强用地管理

(一)土地合同及项目履约监管协议。新增M0用地的土地受让人、工改M0用地的使用权人须根据项目准入审查意见要求,与属地政府(管委会)签订履约监管协议,同步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完善用地手续。项目履约监管协议应明确项目建设履约要求,产业发展履约要求及违约责任等。项目建设履约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建设要求、使用类型、分割转让前提条件、分割转让比例、建设周期等相关条款;产业发展履约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投产时间、投资强度、产业导向、节能环保、产出强度、财政贡献强度等相关条款。

(二)出让和年限。新增M0土地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土地出让年限最高不超过50年。工改M0在符合产业准入和项目准入条件的前提下,由企业申请,可以协议出让,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条件变更等用地手续,其土地使用年限按照原土地剩余年限确定。

(三)地价。新增M0用地的出让地价按如下公式计算:

M0=1.2*M*(1—X) 0.5*B*X

其中:M为普通工业用地市场评估价的地表地价;B为商服用地市场评估价的地表地价;X为可分割转让比例(可分割转让面积占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百分比)。

工改M0用地以新增M0出让地价为基础,按照剩余年限进行修正,形成新评估价格,再扣减原土地使用条件下用地价格后,补缴土地出让金。

(四)功能和分割比例。新型工业用地(M0)配套用房不得分割、转让,配套宿舍优先出租给入驻企业。产业用房的分割转让比例不超过产业用房计容建筑面积的49%,产业用房设计方案中需按约定的分割转让比例明确划定可分割转让部分,并可按栋、按层、按基本单元分割。

(五)审查审批。市辖各区新型工业用地(M0)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初审后,报市土地规划委员会审批通过后实施。其他县(市、区)新型工业用地(M0)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经本级自然资源部门初审后,报本县(市、区)规划或土地规划委员会审批通过后实施。

六、加强不动产权管理

(一)不动产登记。项目竣工后可按规定办理不动产权登记,不动产权证书上注明“新型工业用地(M0)”,其中可分割转让的部分产业用房首登记时在不动产权证书中同时注明“通过履约考核后可转让”。

(二)分割转让。(转让方)“可分割M0”项目在达到土地出让合同及履约监管协议中约定条件并通过达产验收后,新型产业用房可按约定进行不动产转让(根据民法典属全体业主共有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除外)。已办理分割转让的项目不得再次申请分割。不动产权证书上标明“新型产业用房”等字样。开发主体有义务告知受让方应严格按照规划用途经营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以及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具体前提条件,并在相关合同中与受让方明确约定。(受让方)产业用房受让方的产业项目须符合新型产业分类指导目录,经项目准入审查通过后方可购买。

(三)转让登记。新型工业用地(M0)项目转让部分产业用房原则上按栋、按层、按基本单元登记。按栋登记的,最小登记面积不得少于2000平方米;按基本单元登记的,最小登记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

七、加强项目履约监管

(一)履约审查。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根据项目履约监管协议和土地出让合同进行监管。

(二)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为新型工业用地(M0)监管主体,负责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管,并会同执法部门加强对新型工业用地的日常巡查。

每个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先做1—2个试点项目(新增M0、工改M0各1个),总结完善后推广。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可根据各自实际,研究制定实施细则。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3年。

附件: 新乡市新型产业分类指导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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