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新乡市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 体系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成文日期: 失效时间: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发布日期: class="pmingcheng"> 2024-05-31 有 效 性: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新乡市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
体系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6日

新乡市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养老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党对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快构建权责清晰、保障适度、供给多元、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

(二)工作原则

1.坚持量力而行、普惠均等原则。着眼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照料需要。逐步拓展基本养老服务的对象和内容,使所有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能够方便可及、大致均等地获得基本养老服务。

2.坚持多方参与、合力共建原则。在赡养人、扶养人切实履行赡养、扶养义务基础上,通过政府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发挥市场作用、引导社会互助共济等方式,帮助困难家庭分担供养、照料方面的负担。

3.坚持资源整合、统筹衔接原则。推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老年优待等制度资源优化整合,共同支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发展。

(三)工作目标

到2025年,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基本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内容、标准等清单不断完善,主动响应和保障机制基本建立,供给能力显著提升,便利化、可及化程度逐步提高,基本养老服务体系覆盖全体老年人。

二、工作任务

(一)建立精准服务响应机制

1.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严格落实《新乡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动态调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照《新乡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细化明确县(市)、区基本养老服务项目,覆盖范围和实现程度应不低于市级清单要求。(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不再列出)

2.实施综合评估制度。贯彻落实《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老年人享受相关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参考依据。推动评估结果等数据全市范围互认、依法共享、按需使用。(市民政局、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完善主动发现机制。依托省、市政务服务平台,推进困难老年人基础信息采集和跨部门数据共享,建立健全困难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细化与常住人口、服务半径挂钩的服务措施,将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主动纳入保障和服务范围,逐步实现从“人找服务”到“服务找人”。(市民政局、卫健委、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4.提供探访关爱服务。支持街道(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养老服务设施、社工站等基层管理服务平台,为老年人提供相关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业务办理、家庭养老指导、供需对接等便民服务。采取设置公益性岗位、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通过上门走访、电话探访、邻里互助等形式,对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探访关爱服务。(市民政局负责)

5.建立统计调查制度。开展基本养老服务统计监测工作,建立健全老年人基本情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依托年度人口抽样调查,对老年人口相关信息数据进行统计和监测,定期汇总统计数据。(市统计局、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制度

6.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制度,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贯彻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调整机制,提高基本养老服务保障能力。开展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纳入救助范围。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实施救助服务。(市人社局、民政局、财政局、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7.建立照护保障制度。推动建立相关保险、福利、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鼓励各县(市)、区为老年人购买健康、意外保险等。完善医养结合服务的医保配套支持政策,合理确定医保费用结算标准和方式,科学核定养老机构举办的医疗机构医保限额。(市医保局、民政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完善资金保障机制。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将基本养老服务经费按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务需要,逐步增加对养老服务的投入。加大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对养老服务的投入力度,将不低于55%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加大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社会工作、人员培养等方面的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依法通过捐赠、设立慈善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基本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鼓励公益慈善组织开展面向老年人的慈善募捐、慈善信托等慈善公益活动。(市财政局、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服务设施体系

9.强化规划引领作用。落实人均用地标准要求,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老年人口状况和发展趋势、环境条件等,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推动养老服务设施发展的整体方案和专项规划,合理确定设施种类、数量、规模以及布局,形成结构科学、功能完备、布局合理的养老服务设施网络,相关专项规划要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得违背总体规划强制性要求,其主要内容要纳入详细规划。(市资源规划局、发改委、民政局、退役军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推进多元参与建设。推进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改造升级,提高失能老年人照护能力,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加强光荣院和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建设,提升失能、残疾老年人照护水平。支持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普惠型养老服务设施。提升国有经济在基本养老服务领域有效供给。落实完善优惠扶持政策,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综合奖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发展品牌化、连锁化、规模化养老服务机构。(市发改委、民政局、退役军人局、市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发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落实养老服务设施与新建住宅小区规划、建设、验收、交付“四同步”机制。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中,通过政府回购、租赁、改造等方式因地制宜达标补建养老服务设施。盘活各类国有资源用于发展养老服务。(市住建局、发改委、民政局、资源规划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健全农村养老服务三级网络。将农村养老服务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建设县、乡、村三级衔接的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网络,充分发挥县级兜底和指导作用、乡镇枢纽和辐射作用、村级载体和依托作用。强化县、乡特困供养机构改造提升,推动乡镇特困供养机构转型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社会力量建设农村幸福院、邻里互助点等村级养老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提供互助养老、日间照料、助餐助行、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市民政局、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3.推进宜居环境和居家适老化改造。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公共设施等的适老化改造和无障碍建设,鼓励开展无障碍环境认证。积极推进已建成的多层住宅、公共场所加装电梯。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鼓励社会化专业机构为其他有需求的老年人家庭提供改造服务。加强信息无障碍建设,降低老年人应用数字技术的难度,保留线下服务途径,为老年人获取基本养老服务提供便利。(市发改委、工信局、民政局、财政局、住建局、卫健委、城管局、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服务供给水平

14.强化各类养老机构保障。增强公办养老机构兜底功能,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作用,研究制定推进公办养老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完善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管理制度,明确老年人入住条件和排序规则。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在满足政策保障对象入住需求的基础上,优先接收经济困难的失能、孤寡、残疾、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为社会作出重要贡献的老年人等。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及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光荣院在保障集中供养对象的前提下,可利用空余床位为其他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优待抚恤对象提供优惠服务。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可以优化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助、运营补助等措施,支持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多元化基本养老服务,满足老年人多样化服务需求。(市发改委、民政局、退役军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拓展居家养老服务。创新社区(村)养老服务运营模式,持优化居家养老服务,建设线上智慧服务设施,整合线下资源,开展助餐、助浴、助洁、助医、助急、助行等服务。支持家政服务企业参与居家养老服务。鼓励开展为老志愿服务,引导低龄、健康老年人服务高龄、失能老年人。探索建立“五社联动”开展基本养老服务机制。(市民政局、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增强家庭照护能力。加强家庭照护者培训,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建立健全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制度,探索推进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推动普及至老年人家庭。(市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卫健委、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17.推动医养康养融合。加强老年人健康管理,为老年人建立统一、规范的电子居民健康档案。按照上级部署安排,支持医疗卫生机构探索通过家庭病床、上门巡诊、家庭医生签约等方式提供居家医疗服务。优化整合基层医疗卫生和养老资源,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救治、康复护理、生活照料等服务。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开展协议合作,推动部分一二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养老机构向医养康养联合体机构转型,建立医疗、康复、护理双向转诊机制,为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以及安宁疗护一体化的健康和养老服务。(市卫健委、民政局、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加强人才培养。加快建设适应新时代养老服务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社会服务、经营管理等人才队伍。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保障体系,完善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机制。开展养老服务人才培养行动,支持职业院校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发展养老服务职业教育;依托“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建设,加强养老服务人才培训。(市人社局、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要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民生实事项目和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综合绩效评估范围。各级养老服务联席会议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研究推动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切实落实责任。发挥基层自治组织作用,把基本养老服务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强监督考核

市政府对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监督考核,具体由市民政局牵头负责。各县(市)、区要强化基本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确保方案落实落地,推动基本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完善标准规范,发挥其对基本养老服务的技术支撑作用,开展服务质量第三方认证。

(三)加强宣传引导

广泛开展基本养老服务政策宣讲解读,通过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畅通意见建 议反馈渠道,充分调动各方支持参与基本养老服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 新乡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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