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
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医保局、市残联制定的《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31日
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方案
新乡市民政局 新乡市教育局 新乡市财政局
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新乡市农业农村局 新乡市卫生健康委
新乡市应急管理局 新乡市医保局 新乡市残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3〕3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救助帮扶工作巩固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103号),进一步织密兜牢基本民生保障网,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全面认定低收入人口
(一)低收入人口范围
低收入人口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成员,以及其他困难人员。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家庭,以及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符合“单人保”条件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成年但仍在本科及以下院校就读的学生等。
2.特困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3.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放宽),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人口。
4.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低保边缘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标准,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内,家庭医疗、教育等必需支出占家庭总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口。
5.其他困难人口。当地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人员。
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中符合低保、特困条件的要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不符合低保、特困条件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中符合低保边缘条件的要纳入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突发严重困难户中符合刚性支出困难条件的要纳入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其他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全部纳入其他低收入人口。
(二)认定机制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的认定,按照现行规定执行。乡镇(街道)负责低收入人口认定的受理、审核、确认等工作。村(居)委会负责协助发现困难群众、主动告知困难群众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等工作。对认定的低收入人口,应当自认定之日起进行年度复核和定期核查,视家庭困难状况变化情况予以动态调整。对不符合条件或不予认定的对象,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二、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
(一)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
依托河南省社会救助管理系统,逐步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完善数据录入、数据共享、监测预警、数字监督、转办推送等基本功能,尽快实现统筹城乡、分层分级、上下联动、部门协同、动态管理的目标,对低收入人口开展常态化监测预警。民政部门要通过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为教育、人社、住建、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卫健、应急、医保、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分层分类开展救助帮扶提供信息查询、需求推送等服务支持。各相关单位要及时将救助帮扶信息反馈给民政部门,形成“一户(人)一条救助链”,避免救助遗漏或重复救助。
(二)完善低收入人口数据库
各县(市、区)要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通过申请人自主申报、入户走访、数据比对等方式,动态采集辖区内低收入人口相关数据信息,并根据权限上传至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形成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医保部门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将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数据、城乡居民医疗费用信息数据汇入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其他相关部门要加强数据共享,做到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定期更新、动态调整、不断完善。要畅通申报渠道,优化流程,方便申请人自主申报。各县(市、区)要压实属地责任,提高源头数据采集、核查、录入的准确性,确保信息完整、真实可靠。
(三)加强动态监测
通过“线上大数据比对 线下铁脚板摸排”相结合,健全双向联动防漏机制,及时、主动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加强线上跨部门信息共享和数据比对,强化低收入人口数据与教育、人社、卫健、医保、残联等部门和单位掌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登记失业人员、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等数据进行交叉比对,动态掌握低收入人口就业状况、家庭支出、困难情形等变化情况。落实困难群众主动发现机制,将走访摸排困难群众作为村(社区)重要工作内容。加强线下核查,组织动员乡镇(街道)干部、村(社区)工作人员、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网格员、社会工作者等经常性走访困难群众,重点走访残疾人家庭、无劳动力或弱劳动力家庭、有重病患者或慢性病人的家庭、遭遇急难事项或意外事故的家庭等,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收入人口。发现家庭状况发生变化的,及时报告并将变化情况录入低收入人口数据库。积极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委托社会力量开展困难群众家庭状况随访、协助申请等工作。对已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低收入人口,重点监测相关社会救助政策是否按照低收入人口类别落实到位;对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低收入人口,重点监测其是否符合相关救助条件,一旦符合救助条件立即启动救助程序,给予相应救助。
(四)分类处置预警信息
各级民政部门发现社会救助政策落实不到位的,要尽快按规定落实或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转交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落实;发现低收入人口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但可能符合救助条件的,民政部门要根据低收入人口的困难类型和救助需求,将相关信息分类推送至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医保、教育、人社、住建、残联等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据职责提供专项社会救助或帮扶;发现困难情形复杂的,可由民政部门牵头,适时启动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发现低收入人口可能不再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进行核查或推送至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核查有关情况,对符合终止条件的按规定终止相应救助。
三、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
根据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信息,按照低收入人口困难程度和困难类型,分层分类提供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等各项常态化救助帮扶,不断完善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同时按照现行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给予针对性帮扶措施,切实防止规模性返贫。
(一)扎实做好基本生活救助
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低收入人口,给予相应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基本生活救助。落实低保“单人保”政策。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成年但仍在本科及以下院校就读的学生,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给付的供养费用应予以豁免,减免后申请对象收入及财产符合条件的可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按月足额发放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确保其基本生活有保障。
(二)完善专项社会救助
1.医疗救助(含疾病应急救助)。对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低收入人口给予分类资助,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等其他符合资助条件的低收入人口给予定额资助,定额资助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收支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大病患者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按规定给予相应医疗救助。实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政策,为已脱贫户(含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等重点人群提供公共卫生、慢病管理、健康咨询和中医干预等综合服务。重点做好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严重精神障碍等四种主要慢病规范管理和服务。实施先诊疗后付费政策,对建档立卡脱贫户、农村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困境儿童、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享受先诊疗后付费政策。对低收入人口发生急危重伤病符合疾病应急救助条件的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
2.教育救助。全面落实国家、省教育资助政策,对低收入人口以及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在园幼儿、在校学生,按规定采取发放助学金,发放助学贷款,减免相关费用,给予生活补助等方式实施救助,确保各阶段教育资助全覆盖。在学前教育阶段,对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儿童给予保教费和生活费补助,对困难儿童给予生活费补助。在义务教育阶段,对在校生免学杂费、免教科书费,对家庭困难学生发放生活补助费,对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学生、残疾贫困学生给予省定营养改善计划补助。在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对家庭困难学生给予国家助学金,对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免学费和住宿费。在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对在校生免学费,对家庭困难学生给予国家助学金,对特别优秀的学生给予国家奖学金。在高等教育阶段,可申请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对家庭困难大学新生给予滋蕙计划补助。
3.住房救助。针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予以优先保障、应保尽保。对于城乡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人员以增加积分的方式提升轮候排名优先保障。对不同类别的低收入人口按比例减免租金,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90%减免租金,城市低收入家庭按80%减免租金。租金减免按每人20㎡保障面积计算,每个家庭最高减免面积60㎡,超过面积部分按正常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缴纳,不足面积者按照实际面积计算。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及时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保障基本住房安全。
4.就业救助。对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按规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税费减免、培训补贴、社保补贴等政策。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通过产业发展、劳务输出、车间吸纳、以工代赈、技能培训等方式进行就业帮扶。依托零工市场、就业招聘直播间等提供线上线下专项招聘服务活动,引导就业救助对象积极就业。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合理统筹公益性岗位进行安置。
5.受灾人员救助。对遭遇自然灾害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在应急期救助、过渡期救助以及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中给予重点救助;加强与其他救助政策的有序衔接,推动形成救助合力。
(三)加强急难社会救助
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员,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在急难发生地按规定通过临时救助或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及时给予急难社会救助。灵活运用“先行救助”“一事一议”等方式,强化临时救助“救急难”作用。对情况紧急的,可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确保救助及时。对持续时间较长的,可实行“分阶段救助”。对困难程度严重的,可通过“一事一议”提高救助标准。对情况复杂的,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及时化解困难群众遭遇的各类急难愁盼问题。
(四)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
聚焦困难群众多样化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依托乡镇(街道)社工站开展社会工作服务等方式,积极发展服务类救助。在加强物质保障的同时,为低收入人口提供探访关爱、服务照护、心理疏导、精神慰藉、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推动形成“物质 服务”的救助方式。
(五)做好其他救助帮扶
对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可根据相关救助政策给予司法救助、困难职工救助帮扶、取暖补贴、殡葬费用减免等救助帮扶。落实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政策,对已实现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享受城乡分散供养特困或低保待遇的家庭)无障碍改造全覆盖的县(市、区),有序推进其他有需求的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等帮扶措施延伸至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
(六)鼓励开展慈善帮扶
促进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支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财产、开展慈善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面向低收入人口开展慈善帮扶活动。支持引导相关慈善组织依法依规开展慈善活动,将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慈善帮扶措施延伸至其他低收入人口。建立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衔接机制,在政策、对象、信息、资源等方面进行救助需求与慈善供给的匹配对接,为低收入人口提供多样化救助帮扶。
四、强化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县级政府要统筹做好低收入人口认定、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相关工作。乡镇(街道)负责申请受理、信息录入、入户调查、发起核对、审核确认、公开公示、政策宣传、档案管理等工作。村(居)委会负责协助发现困难群众、及时上报困难群众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等工作。要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低收入人口的认定办法、程序和救助帮扶标准、措施等。深入实施基层社会救助能力提升工程,在配足配齐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基础上,大力开展形式多样、覆盖到村的全员培训,切实提升基层经办能力。探索实行“一次申请、分类审核认定”等做法,进一步提高社会救助可及性、便捷性。
(二)落实部门责任。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主动作为、协同配合、齐抓共管,打通数据壁垒、加强信息共享,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鼓励引导更多困难群众通过勤劳改善生活。要坚持用好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和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进相关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共同做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要牵头负责低收入人口认定、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工作,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相关工作。教育、人社、住建、卫健、应急、医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相关专项社会救助工作。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做好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相关工作,研究推动防止返贫帮扶政策和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政策衔接并轨。法院要做好司法救助和社会救助的衔接工作。工会要组织开展城镇困难职工脱困解困工作。残联组织协同做好残疾人救助帮扶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将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救助需求等因素,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合理安排相应社会救助资金,保障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工作持续开展。
(三)强化监督指导。要建立对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工作成效的监督指导机制。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落实低保等救助对象长期公示制度,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举报监督电话等相关事项。要加强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监管,确保按时足额发放,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或者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杜绝“人情保”、“关系保”,严查优亲厚友、骗取套取等行为,确保资金真正用到困难群众身上。要加强社会救助领域信用管理,规范低保等救助申请信用承诺,确保社会救助家庭如实申报。加大对骗取救助资金、物资或服务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依规追回非法获取的物资、救助金并追究相应责任。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切实兜牢基本民生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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