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新乡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新科〔2021〕50号)、《新乡市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新科〔2021〕51号)文件要求,为做好2023年度我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绩效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经认定(备案)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已认定(备案)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不纳入本次绩效评价范围。
二、评价周期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三、评价方式
采取材料评价 载体答辩方式进行。
(一)载体自评。各孵化载体认真对照《新乡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新乡市众创空间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1、2),逐条自评打分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专家评审。市科技局统一组织专家对绩效评价材料进行评审,同时听载体工作人员答辩,形成评审意见。
四、材料报送要求
(一)各孵化载体根据文件要求填写绩效评价报告并附证明材料(附件3、4),纸质版装订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盖章后的扫描件,报送至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
(二)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对孵化载体填报的绩效评价报告和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出具审核报告并附汇总表(附件5),于2024年11月6日前将审核报告、汇总表和孵化载体的绩效评价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报至市科技局470房间科技企业与现代服务业科技科,电子版发至邮箱。
(三)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考核评价工作,将考核评价工作作为推进我市孵化载体高质量发展,打造科技双创升级版的重要举措,认真做好本辖区内市级孵化载体统计数据和绩效评价材料的审核和报送工作。
五、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373-5825090
电子信箱:xxkjzt@126.com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