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河南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和《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现将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公布之日起,列入清单范围的制定主体可以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未经确定并公布的部门、单位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各制定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合法性审查、备案、评估清理等法定工作程序,并按规定报送备案。
三、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并结合机构改革和管理实际,及时核实增减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报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四、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新乡市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新乡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4日
附 件
新乡市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新乡市人民政府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新乡市教育局
新乡市科学技术局
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新乡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新乡市公安局
新乡市民政局
新乡市司法局
新乡市财政局
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新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新乡市林业局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新乡市城市管理局(新乡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新乡市交通运输局
新乡市水利局(新乡市移民办公室)
新乡市农业农村局
新乡市商务局
新乡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新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新乡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新乡市应急管理局
新乡市审计局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新乡市体育局
新乡市统计局
新乡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新乡市医疗保障局
新乡市国防动员办公室(新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新乡市信访局
新乡市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新乡市税务局
新乡市烟草专卖局
新乡市邮政管理局
河南黄河河务局新乡黄河河务局
新乡市消防救援支队(新乡市消防救援局)
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新乡市气象局
新乡市残疾人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