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为什么要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何重大意义?
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集体林业得到较快发展,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集体林地产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问题还相当突出,严重制约了林业的发展。为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发展现代林业,改善生态环境,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必要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意义重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巩固和完善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重大变革。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集体林地是国家重要的土地资源,是林业重要的生产要素,是农民重要的生活保障。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把集体林地的经营权承包到农户,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是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从耕地向林地的拓展和延伸,是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创新和发展。
(2)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的战略举措。林业产业链条长,市场需求大,就业空间广。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使农民获得重要的生产资料,激发了农民发展林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林业资源利用率和产出率,充分释放林地和农村劳动力资源的潜能,广辟农民就业增收渠道。
(3)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推进现代林业发展的强大动力。林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培育林业发展的市场主体,发挥市场在林业要素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推进森林资源资产化和资本化经营,有利于开发林业的生态、经济和文化等多种功能,满足社会对林业的多样化需求,保障林产品供给和资源能源安全。
(4)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必然要求。维护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是林业发展的根本任务。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建立责权利明晰的林业经营制度,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造林育林的积极性和爱林护林的自觉性,增加森林数量,提高森林质量,增强森林生态功能,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问: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坚持农村土地基本经营制度,在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明晰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推进配套改革,优化资源配置,消除林业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出新贡献。
问: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是什么?
答:从2008年开始,力争用两年左右时间完成以明晰产权、承包到户为核心的主体改革任务,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配套改革,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服务,规范管理,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逐步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
2008年全市林改确权发证面积要完成总任务的60%:其中,淮滨、息县两个平原县完成100%,光山、固始、平桥、潢川完成65%,其他县区完成50%。2009年全市林改确权发证任务要全部完成。
问: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应坚持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坚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坚持合理兼顾各方面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坚持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符合实际。
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
(1)明晰产权。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将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依法保护农民的承包权益。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的林地,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以通过均股、均利等其他方式落实产权。
已承包到户的责任山,原承包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多数村民满意的,可依法续包;承包合同不规范的,要依法完善;违法签订的承包合同,要依法纠正。已经流转的集体林地,符合法律规定、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合同不规范的,要予以完善;不符合法律规定、损害大多数村民利益的,要依法纠正。对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要依法积极调处,林权纠纷解决后再落实经营主体。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
产权明晰后,要依法依规进行林权实地勘界、登记,严格按照林权登记发证的程序和方法,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做到林权登记内容齐全规范,数据准确无误,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林业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的林权管理机构,承办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档案管理、流转管理、林地承包争议仲裁、林权纠纷调处等工作。
(2)放活经营权。实行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管理。对商品林,农民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对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开发森林旅游业等。
(3)落实处置权。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对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开发利用。
(4)保障收益权。农户承包经营林地的收益,除依法缴纳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费用外,归农户所有。严格禁止乱收费、乱摊派。征收农户承包林地,要依法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林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经政府划定为公益林的集体林,要落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农户经营自留山的收益,归农户所有。
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工作机制是什么?
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建立县直接领导、乡镇组织实施、村组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一件大事来抓,摆上重要位置,实行市、县、乡主要领导负责制,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改革,主动支持改革,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特别是林业部门要当好参谋,加强指导和服务。乡镇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工作落实到位、政策宣传到位、经费保障到位、指导服务到位;村组是改革实施主体,制订改革实施方案,具体操作改革工作。
问:什么是林地家庭承包?林地承包的原则是什么?
答:林地承包一般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林地家庭承包方式是指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农户家庭全体成员为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承包人与发包人建立承包关系,承包林地用于林业生产经营的方式。家庭承包中的承包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发包人将林地发包给农户经营时,应当按照每户所有成员的人数来确定承包林地的份额,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按户承包,按人分地”,也叫“人人有份”、“均山到户”。
林地承包有以下原则:(1)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林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林地的权利;(2)民主协商,公平合理;(3)承包方案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4)承包程序合法。
问:现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山林,应如何落实林权?
答:对目前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山林,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采取“均山、均股、均利”形式依法确立林木所有权和林地经营权。农民对山林依赖性强的,应以农户为单位,按人口折算人均山林面积。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均山到户;农民对山林依赖性不强、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确定产权主体经营,均股均利到户。不管采取哪种形式,都要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民主决策,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享有优先经营权。
问:退耕还林的林权如何确认?
答:《退耕还林条例》规定:国家保护退耕还林者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所有权。自行退耕还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委托他人还林或者与他人合作还林的,退耕土地上的林木所有权由合同约定。退耕土地还林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发放林权属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作相应调整。
问:如何实行林业分类经营管理体制?
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明确提出:实行林业分类经营管理体制。在充分发挥森林多方面功能的前提下,按照主要用途的不同,将全国林业区分为公益林业和商品林业两大类,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体制、经营机制和政策措施。改革和完善林木限额采伐制度,对公益林业和商品林业采取不同的资源管理办法。公益林业要按照公益事业进行管理,以政府投资为主,吸引社会力量共同建设,商品林业要按照基础产业进行管理,主要由市场配置资源,政府给予必要扶持。凡纳入公益林管理的森林资源,政府将以多种方式对投资者给予合理补偿。公益林建设投资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按照事权划分,分别由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承担。
问: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的性质和林地的林业用途;
(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4)受让方须有林业经营能力;
(5)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问: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有哪些?
答:《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授权林业部依法颁发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即林权证,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规定:尚未取得林权证的,下列证据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1)土地改革时期,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证;(2)土地改革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不发证的林木、林地的土地清册;(3)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林权争议处理协议、赠送凭证及附图;(4)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5)对同一起林权争议有数次处理协议或者决定的,以上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最终决定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作出的最后一次决定为依据;(6)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决。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规定:土地改革后至林权争议发生时,下列证据可以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参考依据:(1)国有林业事业企业单位设产时,该单位的总体设计书所确定的经营管理范围及附图;(2)土地改革、合作化时期有关林木、林地权属的其他凭证;(3)能够准确反映林木、林地经营管理状况的有关凭证;(4)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能够确定林木、林地权属的其他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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