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目前信用担保机构变更、备案和 2009年度工商年检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公布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第548号令)规定: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的实施机关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信用担保机构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过程中,需要进行变更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的批准文件或审批意见,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注册手续。在担保机构完成登记备案手续后,再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登记备案手续的,担保机构可按《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规定申请延期年检。 关于信用担保机构的其它相关问题仍然按照《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审批登记注册和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豫工信〔2009〕17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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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信厅省工商局关于目前信用担保机构变更、备案和2009年度工商年检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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