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 为加强工艺美术行业管理,促进传统工艺美术的继承、保护、发展和繁荣,把注重工艺美术大师的培养和保护,作为工艺美术产业发展过程中的重中之重,努力实现手工艺人向艺术家、传统工艺向新型工艺的转型和升级。依据《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和《河南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特制定《河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证书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
河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证书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工艺美术行业管理和加强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的领导,培养和保护工艺美术大师,依据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和省政府《河南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艺美术大师是指《河南省工艺美术大师》,我省对工艺美术大师实行登记保护制度。 第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省工艺美术大师证书登记和对大师培养保护工作。 第四条 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负责省工艺美术大师登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的证书须妥善保管,遗失证书,须立即向当地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报告。 第六条 省工艺美术大师证书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不得涂改、出租和转让,严禁仿制或伪造工艺美术大师证书。 第七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对省工艺美术大师证书进行登记,并记录检验登记情况。 第八条 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对当地的省工艺美术大师证书进行初验登记,填写《河南省工艺美术大师登记表》,并将结果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为工艺美术大师证书登记时间。 第九条 省工艺美术大师证书的登记,应提交省工艺美术大师上一年度的工作情况,以及创作作品图像资料。 第十条 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应设立省工艺美术大师的档案资料和音像资料,并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建设工艺美术大师证书管理系统,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每年的省工艺美术大师登记结果予以公布,在登记管理中若发现省工艺美术大师严重违背从艺道德的,依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省工艺美术大师称号并收回证书。 第十二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定期对省工艺美术大师进行理论培训。 第十三条 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应积极帮助省工艺美术大师设立大师工作室,支持大师的创作。 第十四条 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要建立、健全省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的工艺美术技艺保密制度。 第十五条 设立的省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应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并定期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对未进行年度登记的省工艺美术大师证书,将视为放弃登记、培养和保护资格。 第十七条 对制作、出售假冒工艺美术大师署名的传统工艺美术作品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证书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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