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贯彻落实《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贯彻落实《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豫工信产业〔2011〕14号

各省辖市工信局(委),各车辆生产企业:

现将《河南省贯彻落实<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

 

河南省贯彻落实《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

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目的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工产业[2010]第109号)精神,规范和顺利推进实施河南省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保证科学、准确、公正地开展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2.适用范围

河南省《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内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包括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工作计划安排的重点实施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的企业及产品、企业主动申请的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

3.一致性监督检查依据

(1)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工产业[2010]109号)。

(2)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0]453

号)。

4.组织机构及工作规程

    4.1 组织机构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依法负责组织对《公告》内的河南省车辆生产企业产品生产一致性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相关中介机构(含检测机构,下同)承担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的技术性工作;对参与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的中介机构和人员进行备案。

由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长。检查组主要由不同单位的产品、技术工艺、体系认证和车辆检验等方面的3至5名专家组成。

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完成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的内容和程序,并对企业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结果负责。

检查组实施检查后将检查报告上报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检查中需要进行技术审查的,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中介机构对检查报告进行技术审查,中介机构将检查结果报告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4.2 工作规程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制定并公布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年度工作方案,确定该年度重点实施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的企业范围、产品类型及项目,并组织实施(可能时,可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实施的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合并进行必要时,工业和信息化厅可根据河南省的实际情况制定专项工作方案,作为年度工作方案的补充)。

检查组组长在接到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任务后,应制定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内容和人员分工,并将检查内容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检查时间一般为1-3天。

一致性检查内容可以在本实施细则5.1条、5.2条中选取。

5.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方法

    5.1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的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

5.1.1样车的抽样检验

5.1.1.1抽样

一致性检查的样车,应有检查组至少2名成员按照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计划规定的产品类别、产品型号在企业成品库内或生产线末端、销售、车辆注册登记等环节,随机抽取每型号3台样车,其中1台检验用样,2台为加倍备用样车。抽样基数不限。抽取的样车应立即封样,封样采用漆封或漆封与纸封组合的方法。同时填写抽样单一式四份,检验单位和生产企业各一份,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一份。抽样单上应有企业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抽取的样车封样后由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指定地点或指定的检测机构。

5.1.1.2样品的一致性检查

(1)样品《公告》参数的检查。

被抽查车辆的实测技术参数应与《公告》发布参数一致,标准规定有误差要求的按标准要求,没有误差要求的应符合《公告》管理的有关规定。

汽车和挂车产品《公告》技术参数检查项目见附件1表1。

摩托车产品《公告》技术参数检查项目见附件1表2。

附件  1.5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产品《公告》技术参数检查项目见附件1表3。

(2)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一致性(含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备案参数的补充或者变更)检查。

汽车和挂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一致性检查项目见附件2表1。

摩托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一致性检查项目见附件2表2。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一致性检查项目见附件2表3。

(3)强制性检验项目的性能指标一致性检查。

汽车和挂车产品强制性项目按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2009]716号《关于调整<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技术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附件1,即《汽车产品强制性标准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的规定执行。

摩托车产品强制性项目按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2006]第153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产品强制性项目按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 《关于调整<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产品定型试验及报告要求>的通知》 (中机函[2010]192号文件)规定执行。

(4)产品《合格证》及出厂车辆上传信息一致检查。

5.1.1.3样品合格的判定原则

经核查,样品《公告》参数的检查,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一致(含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备案参数的补充或者变更)检查,强制性检验项目的性能指标一致性检查全部满足要求时,判定一致性检查通过;有一项及以上不符合的,则判定一致性检查不通过。

5.1.2 现场检查

检查组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内容可以是下列(1)至(9)项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1)企业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按附件3《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审查内容及项目表》的规定);

(2)《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

    (3)《企业生产一致性信息年报》;

    (4)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原因;

    (5)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影响范围;

    (6)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严重程度;

    (7)企业限期整改的效果验证;

    (8)企业《合格证》的发放和出厂车辆信息上传管理的情况;

(9)其他有必要现场确认的事项。

5.2 企业主动申请的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

5.2.1样车的抽样检验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或其委托的检测机构,在市场销售环节或企业成品库随机抽取样车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抽样时须覆盖企业每种商标以及主要结构型式的车辆;抽取的样车封样后由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指定的检测机构,对全部强制性检验项目进行评价或检验。

5.2.2现场检查

(1)企业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情况审查。现场检查了解企业有关产品的技术来源、《合格证》发放和出厂车辆信息上传管理、车辆识别代号(VIN)备案及使用、子公司(分公司)设立等情况。

    (2)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审查。按照《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审查内容及项目表》(见附件3)审查企业在技术管理、采购、生产、检验等过程中是否具备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的能力,以及《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是否有效执行。

    (3)整车生产场地及配置核查。核查车辆产品批量生产时的地址与《公告》地址的一致性;核查现场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重要总成和零部件的名称、型号、主要参数、生产企业等信息与《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内容的一致性。

    (4)整车检测线审查。审查检测线能否完成新车注册登记所有安全技术检验项目 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21861)中规定的线内和线外检验项目

    审查检测线检测能力是否与生产批量相适应;检测线的布局是否合理;设备、仪器的准确度是否满足被测参数的要求;设备、仪器的检定、校准状况及标识;审查检测线管理文件的制定及实施等。

    在检测线终端应建立计算机处理控制系统,能自动显示、打印和存储检测线内检测的数据和结果,检测数据应满足五年以上存档的要求。

    (5)在生产现场或成品库抽取样车再上线检查。从企业自检合格的成品车中随机抽取样车,重新进行检测线覆盖项目的检测。当某种型号的样车某项检验结果出现不合格时,允许加倍抽样进行一次相同项目检验;当加倍抽样的样车均合格时,则判定该项目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6)关键总成和零部件的强制性检验。关键总成和零部件的强制性检验项目由现场检查组根据产品特点、企业生产情况和市场反馈信息来确定。检查组抽取总成和零部件样品,委托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强制性检验项目检验。抽取的样品封样后由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指定的检测机构。

6.审查结论判定原则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判定以“抽检样车核查项目”现场检查项目以及《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审查内容及项目表》中项目合格情况共同决定。

(1)抽检样车核查项目现场检查项目以及《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审查内容及项目表》中标注“*”的项目均为否决项。

(2)《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审查内容及项目表》中项目,某条款部分内容不符合要求时,即视该条款为不符合。

(3)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检查项目表中一般项不符合的比例不超过一般项条款数的20%,检查结论为一致性检查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一致性检查不通过。当审查结论为不通过时,申请企业可在 3 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检查达到要求的,结论为通过;整改后检查仍达不到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整改检查只能进行一次。

7.检查结果的处理

检查组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交检查报告(包括企业质量体系、产品检测情况等内容)。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检查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后,将检查结果通告车辆生产企业。车辆生产企业对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申诉。工业和信息化厅将及时处理车辆生产企业申诉,并将结果通知有关车辆生产企业。

无异议的检查结果,由工业和信息化厅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8.监督检查工作要求

(1)专家组成员要坚持原则,公正公平,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了解国家汽车发展政策、熟悉车辆产品相关业务,保证监督检查工作的准确和公正;

(3)遵守保密规定,不向第三方透露接受监督检查方在技术、经济以及监督检查工作不要求公开的信息资料等;

(4)廉洁自律,不向接受监督检查企业提出任何不合理要求。

 

附件:1. 样品《公告》参数的检查项目.doc

2. 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一致性检查项目.doc

3. 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审查内容及项目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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