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11年工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的通知

各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财政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省属有关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1年工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的通知》(工信厅联节函〔2011〕125号)要求,现就我省申报2011年工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清洁生产技术示范项目包括两类:

(一)应用示范项目,指以验证新技术成熟度、可靠性、先进性为目的的产业化项目。重点支持对行业整体清洁生产水平带动性强、具有推广应用前景的共性、关键技术应用示范。

(二)推广示范项目,指应用成熟的先进适用清洁生产技术实施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2011年中央财政资金重点支持应用示范项目,优先支持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聚氯乙烯等17个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的通知》中提出的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应用示范;推广示范项目支持聚氯乙烯、发酵、氮肥等3个行业的重大项目。

二、支持方式

(一)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707号)规定,对应用示范项目,按项目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对推广示范项目,在项目实施完成后,按项目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二)为加快共性、关键清洁生产技术的推广,2011年拟从成熟、先进、适用且具有行业应用前景的清洁生产技术中,选择知识产权清晰、示范效果明显、环境效益突出、推广前景明确的技术,探索采取国家买断的方式,无偿提供企业使用。

1.国家买断技术的操作思路是,由国家或国家授权机构组织专家对拟买断技术进行评估论证(重点评估技术的先进性及成熟程度、技术开发成本、推广的环境及经济效益等),对具备国家买断条件的技术,由国家授权机构与该技术知识产权拥有方按双方协商的价格签订购买合同,国家买断其使用权,交由企业无偿使用。原知识产权拥有方应提供跟踪支持、培训等服务(可享受服务收益)。

2.从2011年开始,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建立清洁生产技术库。对财政资金支持的应用示范技术,优先列入清洁生产技术库,作为国家买断技术备选;具备条件时,采取国家买断、企业无偿使用方式推广。

3.对财政资金支持的应用示范技术,在示范应用成功、具备行业推广条件时,国家拥有买断优先权,其知识产权拥有方应优先采取将使用权转让给国家的推广方式;对任何其他转让推广应用方式取得的收益,国家保留按支持额度参与收益分配的权力;在不具备国家买断条件或国家放弃优先权时,可采取其他转让方式加以推广应用。

三、申报条件

(一)一般要求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实施后原则上不新增产能。

2.项目前期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项目整体(含子项)近三年内未得到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已申报国家其他部门中央财政资金的项目不得申报)。

4.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

(二)应用示范项目原则上应具有中试验收报告,具备产业化示范开工条件;推广示范项目应至少有一个成功应用案例。

(三)应用示范项目应由技术知识产权拥有方出具在示范验证成功且具备国家买断条件时,同意优先采取国家买断使用权方式推广的书面承诺。

四、申报材料

(一)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会同财政局上报申请文件,文件内容主要包括申报项目基本情况说明、申报条件符合性审查意见、项目总投资额核定情况、对项目真实性的承诺说明等,并附项目汇总表(格式详见附件1)。

(二)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由具有乙级(含)以上咨询资质的专业机构分项目编写(具体要求详见附件2、3)。

五、申报时间及方式

各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会同财政局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好项目申报工作。省属企业直接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申报示范项目,并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请你们于2011年4月1日前将申报材料分别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节能与综合利用处(纸质申请文件一式六份和工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汇总表、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的电子版光盘三份)和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纸质申请文件一份和工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汇总表、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的电子版光盘一份)。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联 系 人:王光华  张玉栋

联系电话:0371-65509820

地    址:郑州市花园路北段信息大厦2207房间

邮    编:450008

省财政厅

联 系 人:赵文丽

联系电话:0371-65808916

地    址:郑州市经三路25号

邮    编:450008

附件:1. 工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汇总表.doc

2. ××项目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应用示范项目).doc

3. ××项目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推广示范项目).doc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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