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解读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新税法的顺利实施,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对新税法的有关规定做了进一步细化,并与新税法同步施行。

一、关于纳税人及纳税义务

新税法规定,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进一步增强新税法的可操作性,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范围,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按照国际通行做法,新税法将纳税人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并分别确定纳税义务。居民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收入纳税;属于非居民企业的,就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纳税。同时,为避免重复缴税,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按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应税收入的规定

新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以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同时,实施条例明确了企业各种形式的收入的概念,以及收入实现的确认方法。

三、关于企业支出扣除的原则、范围和标准

企业所发生的支出,是否准予在税前扣除以及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大小,直接决定着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进而影响企业应纳税额的大小。新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为进一步明确企业支出准予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实施条例规定,准予企业税前扣除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在此基础上,实施条例对企业支出扣除的具体范围和标准,主要作了以下具体规定:

1.明确了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原税法对内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扣除实行计税工资制度,对外资企业实行据实扣除制度,这是造成内资、外资企业税负不均的重要原因之一。实施条例统一了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具体规定了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原税法对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2%、2.5%计算扣除。考虑到计税工资已经放开,实施条例将“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扣除额也就相应提高,因此实施条例维持了上述三项费用的原扣除比例不变。但考虑到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投入的需要,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调整了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原税法对内资、外资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实行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限额扣除。考虑到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之间难以区分,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4.统一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关于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税前扣除,原税法对内资企业实行的是根据不同行业而有不同的比例限制,对外资企业则没有限制。实施条例统一了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同时,考虑到部分行业和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发生情况较为特殊,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明确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的范围和条件。新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为增强新税法的可操作性,实施条例对公益性捐赠作了界定,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同时明确规定了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范围和条件。

四、税收优惠的具体内容及方式

实施条例对新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范围和办法作了进一步明确,主要内容包括:

1.关于扶持农、林、牧、渔业发展的优惠。新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据此明确,一是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①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②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③中药材的种植;④林木的培育和种植;⑤牲畜、家禽的饲养;⑥林产品的采集;⑦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⑧远洋捕捞。二是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②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2.关于鼓励基础设施建设的优惠。新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据此明确,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

3.关于支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优惠。新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据此明确,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

新税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实施条例据此明确,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并符合规定比例,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新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实施条例据此明确,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五、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界定

新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按照便于征管的原则,实施条例规定了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与原优惠政策(内资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征税,3万元至10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征税)相比,优惠范围扩大,优惠力度也有较大幅度提高。

新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将高新技术企业的界定范围,由原来按高新技术产品划分改为按高新技术领域划分,以解决原政策执行中产品列举不全、覆盖面偏窄、前瞻性欠缺等问题。具体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新税法和实施条例中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进一步强化了对企业研发投入比例的考核,重点向自主创新型企业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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