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 信政〔200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5〕3号文件精神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2005〕3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意义 1、非公有制经济是最具活力的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是富民强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举措,对于促进经济增长、优化经济结构、繁荣城乡经济、增强我市综合经济实力和发展后劲、推动信阳跨越式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目前,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势头强劲,总量增长迅速,质量和效益进一步提升。2006年,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占全市生产总值的50.7%,在全市国民经济发展中的支撑作用进一步凸显,正处于健康发展的关键时期。各地要把非公有制经济作为区域经济的主体来培育和发展,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增加数量,壮大规模,增强实力,使非公有制经济成为我市国民经济的主体。 二、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税金融支持 2、积极落实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项税收政策。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决定》(信发〔2004〕14号)所制定的鼓励非公有制企业技术创新、扩大出口、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从事农产品加工、经销和扶贫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3、中国人民银行在信阳市的分支机构要根据国家政策做好信贷指导工作,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信贷支持。各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要适当调整信贷结构,减少审批环节,减化贷款手续,完善授权、授信和评级制度,为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提供信贷、结算、汇兑、转帐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服务。政策性金融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拓宽服务领域,增加对非公有制经济的金融支持。 4、鼓励金融服务创新。鼓励金融部门开辟新的信贷服务项目和信贷品种,允许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以房屋、设备、土地使用权、有价证券作为抵押申请贷款,抵押和贷款条件应与国有企业相一致;允许以经营者个人或第三人财产抵押担保贷款;允许科技型企业以符合《担保法》规定的专利技术及其它知识产权作为质押获得贷款融资。 5、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依据法定程序和条件,通过股权融资、项目融资、进入证券市场、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拓宽融资渠道。 三、建立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激励机制 6、根据考核结果,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先进县(区)、乡(镇)进行奖励。重奖纳税大户和优秀非公有制企业家。 7、实施名牌战略。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奖励30万元;对首次获得“河南省著名商标”和“河南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奖励10万元。 8、鼓励出口创汇。对超额完成年度出口目标的县(区)给予一定奖励;对年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上的非公有制企业,除给予一定奖励外,授予荣誉称号。 9、鼓励招商引资。对外来投资引荐人,按到位资金的投向及数额,按照比例给予奖励;对超额完成招商引资目标的县(区)、市直单位和利用外来投资先进企业及招商引资工作先进个人,按照比例给予奖励并授予荣誉称号。 以上6、7、8、9项所需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 四、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服务 10、加快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建设,建立由政府出资启动、吸纳社会资金参股或入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担保机构;要支持鼓励法人资本、社会资本、民间资本进入融资担保领域,创办商业性的民营贷款担保机构;要支持中小企业采用会员制等形式组建自我服务、自担风险、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互助性担保机构;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担保资金补充制度和风险补偿制度,形成担保资金稳步发展的长效机制。各级政府对担保机构要给予政策扶持,允许担保公司开展拍卖、典当、置换等业务。 11、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的培训。逐步建立政府引导、社会支持和企业自主相结合的培训机制,充分发挥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作用,积极利用网络、电教等培训方式,大力实施“银河培训工程”,切实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经营者和员工的培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非公有制经济经营者和员工培训纳入人才培训总体规划,并适当给予资金支持。建立职业经理人资质评价与推荐制度,加快非公有制经济经营管理人才职业化、市场化进程。 12、加快创业辅导体系建设。建立创业项目库,搜集、筛选项目信息,并进行初步论证和基础分析,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创业项目源。建立创业辅导队伍,开展创业培训、创业咨询、创业诊断和跟踪辅导服务,不断提高创业者的创业能力和创业成功率。建设创业基地,选择社会服务功能齐全的工业园区,或者利用闲置厂房、楼宇、仓库,建立创业基地,建设标准厂房,为创业者提供低廉的创业场所和优质的创业服务,降低创业成本和创业风险,使创业基地成为生产企业的“工厂”和“孵化器”。 13、加强科技创新服务。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技术创新、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和科研开发机构建设。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要积极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科技咨询、技术推广等专业化服务。大力培育技术市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让。 14、加快建设管理咨询、信息网络、法律政策等服务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为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创办和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五、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规范经营 15、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依法获得相应资格和许可,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严格执行有关法规,自觉遵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有关规定。 16、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公司制企业要按《公司法》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要积极引进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发展企业文化,加强人才培养和员工培训,提高整体素质。 17、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如实编制财务报表。加强和完善统计基础工作,依法报送统计信息。 18、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非公有制企业要建立工会和党组织,尊重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非公有制企业必须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六、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的领导 19、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全市每年召开一次非公有制经济工作会议或企业家座谈会,每两年召开一次非公有制经济表彰大会,并不断创新和改进表彰方式和内容。建立非公有制经济评价体系和考核办法,对所有涉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部门和单位,每年考核一次,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工作成绩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非公有制经济主管部门建设,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 20、加强指导服务。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动态的监测与分析,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产业政策、发展规划、投资重点和市场需求等信息。要建立和完善统计制度,及时、准确反映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状况。 21、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新闻媒体要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宣传力度,宣传国家、省、市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宣传非公有制经济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营造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22、各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豫政〔2006〕32号文件和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及配套办法,推动非公有制经济更好更快发展。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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