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省直管试点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0]22号)精神,加强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管理,规范行业市场秩序,维护用户合法权益,保护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制造企业科技投入的积极性。2011年7月2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年第23号公告了《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行业准入条件》(可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查询)。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行业准入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企业申报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 <?xml:namespace prefix="v"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vml"> ?xml:namespace> 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行业准入条件.doc 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行业准入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暂行).doc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联合收割 ( 获 ) 机和拖拉机行业准入条件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加强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管理,规范行业市场秩序,维护用户合法权益,保护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制造企业科技投入的积极性,按照鼓励技术进步、规范竞争行为、促进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准入条件。
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行业准入 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一、为推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行业准入条件》(2011年第23号公告,以下简称《准入条件》)的全面实施,加强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管理,规范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行业准入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和河南省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省内所有生产自走式联合收割(获)机产品的企业和从事制造功率大于18.40 kW的以多缸柴油机为动力的拖拉机生产企业。 三、生产企业应具备《准入条件》规定的基本条件、生产检测与研发设计条件;产品满足安全、环保、节能和新产品鉴定要求;完善质量保证体系;生产场所符合国家安全、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利用、节能降耗、减排等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合法用工;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完备等。 四、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行业准入条件规定的生产企业,需提交《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行业准入条件申请表》和相应材料,所在省辖市(直管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核查合格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依据《准入条件》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认真履行对本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职能,制定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六、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适时组织申报前检查并对已公告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不落实《准入条件》或检查中发现有弄虚作假等不良现象的企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取消其准入公示资格。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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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行业准入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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