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工信办〔2013〕71号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办公室 试点企业的通知
各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3年国家应急物资生产能力储备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运行函〔2013〕47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应急物资生产能力储备试点企业申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 按照企业自愿申报的原则,组织辖区内企业对照条件和要求进行申报。 二、申报领域 板房、净水设备、舟(钢)桥、融雪剂、发电机(车)、照明器材、活性炭、溢油处置产品(凝油剂等)、泡沫灭火剂、破拆切割救援工具、生命探测仪器、呼吸器(机)、防护纺织产品、航空救援设备(吊具、伞具等)、挖掘工程装备。 三、申报条件 (一)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达到一定生产经营规模。 (二)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主导产品居市场领先地位。 (三)通过相关行业准入条件审查和产品许可认证,建立完整的生产制造体系、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严格的安全生产体系。 (四)建立应急产品生产能力储备制度,有必要的仓储设施。 (五)曾经承担过突发事件应急物资保障任务的企业优先申报。 四、有关要求 (一)请各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组织辖区内企业申报。同时,在申报过程中,严禁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二)各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试点企业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拟推荐试点企业的生产能力储备情况进行综合评估,于8月20日前按照要求上报推荐企业资料,原则上每个省辖市上报企业不超过2家,每个省直管试点县(市)上报企业不超过1家。 (三)我厅将根据各单位推荐企业材料,组织有关行业协会和有关部门进行评审,然后推荐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四)企业申报资料要求用A4纸打印并装订,一式四份。申报资料装订顺序为: 1.国家应急物资生产能力储备试点企业申报表(附件2)。 2.生产能力储备试点企业申请报告(附件3)。 3.企业资质、奖励证书等其他需要上报的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同时报送纸质材料和电子版,纸质材料加盖企业公章。 联 系 人:梁少光 联系电话:0371—65509847 15093331893 传 真:0371—65509847 邮 箱:hngxtyj@163.com
附件:1.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3年国家应急 物资生产能力储备工作的通知 2.国家应急物资生产能力储备试点企业申报表 3.生产能力储备试点企业申请报告
2013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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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办公室关于申报国家应急物资生产能力储备试点企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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