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促进清洁生产关键共性技术产业化应用,降低工业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推动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工作,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707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现就申报2014年清洁生产示范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范围 支持以验证清洁生产新技术成熟度、可靠性、先进性为目的的产业化应用示范项目,包括两类: (一)以源头削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为目标,支持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江三角洲地区(含安徽省)、珠江三角洲地区,辽宁中部、山东、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海峡西岸、山西中北部、陕西关中、甘宁、新疆乌鲁木齐城市群的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建材行业企业实施共性、关键技术产业化应用示范。 (二)以源头削减氨氮、化学需氧量及铅、汞、铬、镉、砷为目标,支持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黄河中上游、太湖、巢湖、湘江、三峡库区及其上游、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流域的有色、石化、化工、轻工、纺织行业企业实施共性、关键技术产业化应用示范。 上述区域和流域涉及的具体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划确定的为准。(我市为淮河流域) 二、资金支持方式 (一)根据《办法》规定,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按项目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二)对财政资金支持的应用示范技术,在示范验证成功、具备行业推广条件时,国家拥有买断优先权,其知识产权拥有方应优先采取将使用权转让给国家的推广方式;在不具备国家买断条件或国家放弃优先权时,可采取其他转让方式加以推广应用。 三、项目申报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实施后原则上不新增产能。 (二)项目前期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项目整体(含子项)近三年内未得到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已申报其他渠道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四)固定资产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可适当放宽至2000万元以上)。 (五)项目应具有中试验收报告,已经开工在建或具备开工条件。 四、申报材料要求 (一)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上报申请文件。文件内容主要包括申报项目基本情况说明、申报条件符合性审查意见、项目总投资额核定情况、对项目真实性及项目整体(含子项)近三年内未得到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承诺说明等,并附项目汇总表(格式详见附件1)。 (二)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由具有乙级(含)以上咨询资质的专业机构分项目编写(具体要求详见附件2)。 五、申报时间及方式 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本通知及《办法》要求组织申报示范项目。 请于2014年5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申请文件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的电子版光盘两份)上报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节能与原材料科。 六、联系方式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节能与原材料科 联系人:杨庆祝 电 话:6365518 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 联系人:臧蔓 电 话:6699331 附件:1. 工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汇总表 2 .××项目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xml:namespace prefix="o"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xml:namespace> (文件具体内容见工信部门户网→节能司→清洁生产→工信厅联节〔2014〕70号,请按该文件附件要求组织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