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技术、金融等相关服务,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成活率和成长性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孵化器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是我省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孵化器包括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科技园、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人员创业园及国际企业孵化器等,分为综合型和专业型。
一、总体思路与发展原则
(一)总体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分类指导、质量并举原则,以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源头企业、激发创新创业活力、培养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为目标,以提高各类孵化器的孵化水平和服务能力为核心,加快建设覆盖全省的创新创业孵化体系,着力营造创新创业服务环境,打造良好孵化生态系统,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为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供支撑。
(二)发展原则。
———市场主导原则。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在孵化器建设和运营中引入市场机制,遵循市场发展规律,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孵化器建设与发展。
———政府引导原则。坚持孵化服务社会公益目标,发挥政府规划引导、科技政策和公共财政支持的核心作用,集成创新创业要素,推进孵化器发展。
———分类指导原则。充分发挥各地产业和区域发展优势,确立孵化器发展方向、目标,建立覆盖全省、高效运行的孵化服务网络,建设国内领先、区域特色和专业明晰的多层次孵化体系,打造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为一体的创业孵化链条。
———质量并举原则。在整体规模不断扩大的基础上,持续提高孵化能力和服务水平,积极拓展服务领域,提升服务质量,提高孵化效率,增强孵化器在人才凝聚、产业培育等方面的支撑能力。
二、发展目标与整体布局
(一)发展目标。
———加快孵化器发展。到2017年,实现全省18个省辖市、10个省直管县(市)和所有高新区全覆盖,力争每个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和一星级以上的产业集聚区至少建设一家省级及以上孵化器。新认定(组建)省级孵化器60家以上,省级及以上孵化器数量达到120家,新增孵化场地面积1000万平方米,达到1500万平方米以上。
———加速创新创业服务能力提升。到2017年,开展孵化器从业人员培训600人次,孵化器从业人员累计参加专项培训的比重达到70%,提升孵化器服务能力;完善研发试验服务平台,建设各类专业创新创业服务平台60个以上,为1200家在孵企业提供专业化技术服务。
———大力培育科技企业。到2017年,新增在孵企业2000家;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及后备企业300家,备案科技型中小企业4000家。
———推进科技协同创新。到2017年,实现高校协同创新中心与孵化器全面合作,建设协同创新服务平台10个以上。
(二)整体布局。打造良好孵化生态系统,实现所有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和高新区全覆盖,力争每个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和一星级以上的产业集聚区至少建设一家省级及其以上孵化器。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建设新型孵化器,推进与高校协同创新,建设大学科技园和科技创新型孵化器。推动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孵化器协调发展。
———国家级孵化器。国家级孵化器以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为重点,加快创新苗圃和企业加速器建设,形成完整的“苗圃 孵化 加速”的孵化服务链条。
———省级孵化器。鼓励省级孵化器专业化发展,结合区域产业发展优势,积极与省内外高校、研究院所合作建设专业孵化服务平台,支撑产业发展。
———大学科技园。鼓励省内有条件的高校在省级及以上高新区、产业集聚区创办、合办大学科技园,原则上省内主要理工类大学均要建设大学科技园。积极引进国内外高校在我省创办、合办大学科技园,引进创新资源,加快创业孵化。
———创新型孵化器。鼓励金融机构、企业等各类投资主体积极探索建设多种运营机制、多种发展模式的专业孵化器,探索建设网络虚拟孵化器、微型孵化器、农业科技孵化器、创新工场等类型的创新型孵化器,辐射更多科技创新创业者。推动孵化器与高校协同创新中心深度合作,建设科技创新型孵化器。
三、重点工作
(一)加快载体建设步伐。通过整体推进、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引导全省孵化器建设与发展。一是以高新区、省定产业集聚区和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为重点,积极建设创业中心、大学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专利孵化中心等各类孵化器。二是鼓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加快孵化器建设,组织认定市、县级孵化器,在全省形成多层次、多运作模式的创新孵化体系。三是围绕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信息技术、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等产业,规划建立一批专业孵化器,为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源泉。四是鼓励依托创投机构创办、主办孵化器,充分发挥投融资优势,以天使投资为核心,打造“早期投资 全方位孵化服务”新模式,构建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推进孵化器多模式发展。
(二)鼓励与高校合作做好科技创新型孵化器建设工作。一是鼓励孵化器与依托高校建设的协同创新中心对接合作,集聚技术、人才、项目、资金等各类创新资源要素,加快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步伐,推动协同创新中心与企业、产业、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二是支持高校加快科技创新型孵化基地或大学科技园建设。全省有条件的高校原则上都要规划建设孵化器,尽快启动孵化器大楼规划建设工作,完善配套设施和服务功能,建成一批高校孵化基地和大学科技园。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将高校建设成为技术、产品、企业、产业孵化基地,让产业技术研究院、协同创新中心、各类企业、风险投资机构有效结合,为市场持续培育提供高新技术产品。
(三)积极引进先进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组织开展与先进地区和投资机构对接活动,做好我省高新区与国家大学科技园对接工作,通过引进技术、资金、高端管理人才等方式共建孵化器;积极引进国内外孵化器运营机构在我省投资建设或领办孵化器,全面提升我省孵化器创新服务能力和对外开放水平。
(四)鼓励创新创业综合社区建设。围绕区域主导产业,建设包括科技创业专业孵化器、加速器、人才公寓和综合配套服务设施等在内的创新创业综合社区。重点发展以办公室为载体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以实验室为载体的研发产业和以工作室为载体的文化创意产业,积极发展优势特色产业,集聚各类创新要素、创新资源,完善配套服务功能,努力使其成为培育新的经济增长极、吸引高层次人才的重要载体。
(五)提升创新创业服务能力。通过建立专业技术支撑平台、投融资体系、人才培训服务体系,逐步完善孵化服务功能。建设一批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持续提升孵化器专业技术服务能力;加强孵化器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从业人员培训体系,推进孵化器从业人员培训工作;建设省级创业导师库,强化对在孵企业的创业辅导。
(六)组织开展创新创业大赛。与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相衔接,组织开展“河南省科技创业雏鹰大赛”,以大赛为平台,发掘优秀创业企业和创业团队,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进行支持,鼓励大学生、青年科技人才创新创业,促进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七)完善孵化器金融投资功能。鼓励各级政府、省级及以上高新区、产业集聚区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重点支持孵化器内科技创业企业。鼓励孵化器及其管理人员持股孵化,鼓励孵化器与创业投资机构合作,加快孵化器内种子资金建设,建立孵化体系内的天使投资网络,建立全省孵化体系内资金和项目共享机制,加大与银行、担保等金融机构的合作力度,积极创新面向科技创业企业的金融产品。
(八)加强品牌建设和宣传工作。建设运行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信息化平台,鼓励各孵化器做好自身网站建设工作,完善孵化成效展示平台,扩大孵化器的社会影响。推动创新创业品牌建设,统一“CTP科技企业孵化器”标识,发挥孵化器品牌的影响、辐射和对创业企业的集聚作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级政府、高新区、产业集聚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要把发展孵化器作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组织制定孵化器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出台政策措施,减免相关税费。强化考核评价,对全省孵化器进行动态管理,对通过考核的国家级孵化器、年度考核优秀的省级孵化器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保障建设用地。各地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使用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增减挂钩指标,运用国家有关支持政策,有序合理保障孵化器用地需求。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孵化器重大建设项目优先列为省重点建设项目进行支持。鼓励和支持多元化主体投资建设孵化器,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孵化器建设,孵化器在不改变孵化服务用途的前提下,可按规定分割转让。
(三)加强财政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省级及以上大学科技园,省财政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补;对新认定的省级孵化器,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补。对已认定的省级及以上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经年度考核合格,按照其上年度服务数量、效果等的量化考核结果,每年给予一定的运行成本补贴。对省政府确定的新建、引进重大科技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四)推进人才队伍建设。深化孵化器人事制度、分配制度改革,培养和引进一批具有先进孵化理念、专业知识和管理水平的优秀孵化服务团队和“千人计划”创业人才。科技部门对引进“千人计划”创业人才的科技项目优先支持,省财政对引进“千人计划”创业人才的孵化器进行奖补。保障并完善孵化器人才的工作条件,在子女入学、住房购置等方面放宽户籍限制条件,予以妥善安置和照顾。鼓励孵化器建设专家公寓,为引进的人才提供优良居住条件和工作环境。
附件:1. 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场地建设重点项目(2015-2017年)
2. 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重点项目(2015-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