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举报受理转办情况公布(第九批)

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举报受理转办情况公布

中央环保督察组举报受理转办清单
(第9批)
(2016年7月24日12:00—7月25日12:00 )


举报内容 :
罗山县城关镇梅湾社区小潢河、北干渠水体黑臭、周边大量生活污水直接排入,岸边堆满垃圾
新县沙窝镇居委会小街46号西50米,白露河上游十几家大理石厂,废水直排导致白露河水严重污染

一、清单中所列22号问题
责任单位:罗山县人民政府
责任领导:叶德朝(罗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责 任 人:李太友(罗山县公用事业管理局局长)
康诗宇(罗山县环保局局长)
刘  超(宝城办事处党工委书记)

查办结果:
(一)、针对“罗山县城关镇梅湾社区小潢河、北干渠水体黑臭、周边大量生活污水直接排入,岸边堆满垃圾”的问题,县政府  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及时派出由县公用事业管理局牵头,住建局、环保局、宝城办事处等单位参与的联合工作组,于7月27日上午到城关镇梅湾社区小潢河、北干渠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调查情况属实。
(二)、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我们采取的主要措施:
1、清理垃圾,在梅湾社区段,我们组织了50人以上,以人工清理收集为主,辅以机械清运,出动挖掘机一台,清运车辆三台,全面进行了垃圾清理,河两岸捡拾垃圾2000多编织袋,机械疏挖水云巷西排水口垃圾20吨,砍除河南岸杂草300米,使该区段两岸垃圾得到基本清除。同时我们也对水云巷东边排水涵洞口及下游垃圾进行了人工清理,组织清理人员30余人,清理垃圾1000多袋。
2、查找排污口两处,一处为县职业中专向南过龙池大道,直接排入梅湾北干渠;另一个在水云巷小区的排水涵洞内,原为老罗高、师校的排水口,现在沿河开发时接入排水涵洞内,为天元北路的排污管道。
3、加强管理,搞好服务。对梅湾社区北干渠进行了清理后,为防止周围居民乱扔垃圾,破坏环境,我们在此处放置了垃圾收集桶10个,设立“严禁向河道倒垃圾”,“清洁河道,人人有责”警示牌5个。
4、根据县城总结规划,结合梅湾社区北干渠大部分还处于自然状态的特点,我们在县城内河治理中计划将此处建设为面积约200多亩的湿地公园,此公园建成后,此区域将成为县城最为亮丽的景点之一。
(三)、追责情况
责令罗山县环卫所副所长张明波写出深刻书面检查
给予罗山县环卫所区域垃圾清运保洁负责人诫勉谈话处分

二、清单中所列23号问题
责任单位:新县人民政府
责任领导:王恩情(新县人民政府副县级干部)
责 任 人:熊保权(新县环保局局长)
曾  刚(新县沙窝镇人民政府镇长)
杨华文(新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党智华(新县林业局局长)
吴君锋(新县工商质监局局长)
刘全志(新县安监局局长)
余  兴(新县水利局局长)


查办结果:
1.举报白露河上游大理石厂家数不属实。经调阅县环保、林业、国土等部门的档案资料,新县沙窝镇白露河上游共有大理石加工厂9家,并非是举报中所说的十几家,材料反映白露河上游十几家大理石厂问题不属实。
2.举报废水直排问题不属实。自2013年8月,我县成立新县金属非金属矿开采加工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县矿产开采加工行业进行了综合整治,我县沙窝镇9家大理石加工厂均在整治范围内。按县整治办要求,沙窝镇大理石材加工厂均建设了规模不等的沉砂池,所产生废水经沉砂池沉淀过滤后回收利用,9家大理石加工厂原有废水外排放口全部被取消,做到零排放。在此次现场勘察过程中,厂区均未发现废水直排迹象,经走访厂区附近居民,当地居民均称没有发现厂区废水排放情况,更没有发现废水直排现象,因此,举报废水直排问题不属实。
3.举报白露河水严重污染问题不属实。经对沙窝镇境内白露河上、中、下游现场勘察,新县沙窝镇居委会小街46号西50米白露河水质清澈,偶有水体浑浊的原因是厂区内未扫净石材加工粉尘遇雨季随雨水排入河中的现象。为准确掌握水质情况,县环保局、水利局等部门技术人员会同沙窝镇居委会分别在新县沙窝镇居委会小街46号西50米白露河处、白露河沙窝镇出境新光桥处、白露河源头小界岭处及白露河下游一家石材厂(闵立石材厂)下游约50米处按照规范分别取了水样,并送河南宏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化验,监测数据显示,白露河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并且闵立石材厂下游约50米处水质好于新县沙窝镇居委会小街46号西50米白露河水质。因此,举报材料反映大理石加工厂废水直排造成白露河水严重污染问题不属实。
4.追责情况
7月28日下午,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尹建平、县政府副县级干部王恩情对沙窝镇人民政府镇长曾刚、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杨华文、林业局局长党智华、环保局局长熊保权、安监局局长刘全志、水利局局长余兴、工商质监局局长吴君锋进行了约谈;县纪委对沙窝镇人民政府分管环保的常务副镇长张贤升、沙窝镇环保办副主任阮锋进行了诫勉谈话。

补充公布:
第7批20号追责情况,罗山县城管监察大队大队长刘建军诫勉谈话 ,罗山县城管监察大队中队长杨俊行政警告处分。

2016年7月29日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