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解读
2017 年6月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公布《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问:《办法》制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 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是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强化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明确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上岗执法。长期以来,我省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主要是下发文件进行具体的工作布置,缺少长效的管理机制,已不能满足当前国家对行政执法人员实行严格管理的要求。同时,在执法实践中,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发放和使用也存在着不规范的现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切实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有必要在总结我省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办法》。 问:《办法》对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的哪些方面作了规定? 答: 《办法》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核发、使用、管理等作了详细规定,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申领行政执法证件人员的条件;二是办理行政执法证件的程序;三是行政执法机关和政府法制机构的管理职责;四是相关法律责任。 问:哪些人可以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答:持有行政执法证件可以代表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行政执法职权, 必须严格控制准入门槛。为此,《办法》对申领《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对申领《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人员范围作了详细规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中在编在职且在行政执法岗位,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参加公共法律知识、专业法律知识等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同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人员可以申领《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县级以上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专门从事法制工作的在编在职人员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的在编在职人员,可以申领《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严格禁止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件,从根本上杜绝工勤人员、劳动合同工、临时工执法。 问:行政执法证件的办理程序是什么? 答: 为方便行政执法机关申领行政执法证件,使证件办理更加规范,《办法》对行政执法证件的办理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县(市、区)行政执法机关、乡镇人民政府、省辖市行政执法机关办理行政执法证件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审定;省直管县(市)行政执法机关、乡镇人民政府办理行政执法证件由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审定;省本级行政执法机关和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办理行政执法证件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审定。符合规定条件的,由负责办证条件审定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向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领取行政执法证件。 问:《办法》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管理职责作了哪些规定? 答:行政执法机关作为行政执法人员的最直接管理者,应当担负起相应的管理职责。为此,《办法》规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和日常管理,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申领行政执法证件人员的审核,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不得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另外,行政执法证件遗失、破损或者需要变更所载信息的,行政执法机关要逐级上报负责办证条件审定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并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申领;证件遗失的,负责办证条件审定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还要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政府法制网站公告作废,公告期60日。 问:《办法》对政府法制机构的管理职责作了哪些规定? 答:《办法》规定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证件的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要求政府法制机构要严格审查申领行政执法证件人员的条件,同时,针对行政执法证件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规范情况,要求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发放后的监督管理,及时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持证人员进行清理,对不按规定使用行政执法证件的持证人员进行处理。 问:对违反规定申领、办理或者使用行政执法证件的如何处理? 答:《办法》对违反规定申领、办理或者使用行政执法证件的处理作了详细规定。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违反规定申领或者办理行政执法证件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举报,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违反规定的,由负责办证条件审定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取消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资格、吊销《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或者收缴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对行政执法机关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问: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如何发挥作用? 答:为了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需要,可以聘请相关人员担任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发现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书面监督意见。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调查核实,依法处理,并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反馈办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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