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信阳市科技项目库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科技局、各开发(管理)区科技管理部门,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二级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储备优秀重大(重点)科技项目,提高科技项目申报质量和管理水平,市科技局研究制定了《信阳市 科技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办法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信阳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3月22日        

 

 

 

 

信阳市科技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建立我市科技项目库,储备优秀重大(重点)科技项目,提高我市科技项目申报质量和管理水平,更好地发挥科技项目的带动和引领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项目库是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科技项目的重要储备资源和培育基础,也是筛选市级重大(重点)科技项目立项决策、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科技项目库的建设要坚持“科学规划、结构优化、远近结合”的总体原则,按照“成熟型、成长型、种子型”的建设要求,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条   凡向市级以上(包括市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财政科技资金扶持的重大(重点)科技项目,原则上从科技项目库中择优推荐、选定。

     第四条   入库项目按照申报条件具备程度,分为成熟型项目储备库、成长型项目储备库和种子型项目储备库三类。

(一)成熟型项目储备库是指项目比较优秀,并且已具备申报条件要求,具有可实施性,随时可以推荐申报市级及以上财政资金扶持的科技项目。

(二)成长型项目储备库是指项目前景较好,在申报条件方面还有一定欠缺,需要再培育完善,在1-2年内可以申报市级及以上财政资金扶持的科技项目。

(三)种子型项目储备库是指项目具备发展潜力,但尚不具备申报条件要求,需要再发展提高,可在3-5年内申报市级及以上财政资金扶持的科技项目。

第五条   科技项目库由市科技局各业务科室按领域进行培育、组建。向省级以上(包括省级)科技部门推荐的科技项目,由市科技局按照国家、省申报项目时间、节点等要求,重点从我市科技项目库中择优推荐申报。

 

第二章  项目入库条件

     第六条   纳入科技项目库的项目应符合国家和我省 宏观调控政策 及产业政策,符合我市科技发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环保、安全、节能等要求。且满足下列要求:

    (一)凡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 以及内资控股企业等 牵头申报的市级及以上科技项目。

(二)企业(事业单位按项目负责人)已承担市财政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逾期尚未结项或验收的,不得申报新的市级重大(重点)科技项目。

(三)每年度申报项目必须在当年度发布的 项目 申报指南 支持领域范围内。

   

第三章  项目入库程序

     第 七 条   项目储备入库的受理。实行常年受理,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直单位主管部门)对辖区申报单位提交的 《信阳市 科技 计划 项目 储备入库申请表》 进行初审,并出具推荐意见加盖公章后于每月30日前汇总辖区拟入库项目,分领域报送至市科技局各相关业务科室。

     第 八 条   项目储备入库的审查。市科技局 各业务科室 对受理的项目进行审查,经分管领导审核后,将审查 结果交市科技局发展计划科汇总。

第 九 条   项目的审定及入库。由市科技局计划科定期将各业务科室审查汇总的项目归纳整理,提交局领导审定,同时将审定结果反馈至各业务科室,由各业务科室按领域、类别进一步整理完善后入库,并将最终入库信息交 计划科存档。

    

第四章  项目库管理

     第十条   纳入科技项目库中的项目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及时更新。按照“谁审查谁更新”的原则,及时做好相关项目信息的日常更新工作。

     第十 一 条   科技项目库的运行和管理工作,包括:

    (一)对入库项目的征集、受理、审查、入库、申报、更新、出库。

    (二)对项目库的日常管理。

     第十 二 条   对因国家政策调整、其他情况变化或因建设条件无法落实、难以实施的项目,应及时从项目库中转出,予以清理;科技项目库中已经立项的科技项目,应及时从有关项目库中转出。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十 三 条   各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直有关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入库项目严格把关,切实加强对辖区已推荐入库项目的管理,市科技局加强对全市入库科技项目的业务指导。

     第十 四 条   各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直有关主管部门必须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和申报材料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将通报批评,并取消项目申报单位(高校、科研院所、医院除外)3年科技项目入库资格。

     第十 五 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信阳市科技计划项目储备入库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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