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河南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的财务验收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 2018 〕 25 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豫办 [2017]7 号)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项目财务验收是项目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批复的项目预算、项目合同、计划任务书以及相关经费管理制度为依据,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考核和评价。
第三条 所有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均应当进行财务验收,财务验收资金包括省级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
第四条 省科技厅负责财务验收管理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对财务验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科研项目财务验收与技术验收实行统一组织、同步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向省科技厅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开展财务验收工作。
第六条 财务验收工作采取分类分档组织实施。财政资金 100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财务验收工作由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财政资金 50 (含)万元至 100 万元的项目财务验收工作由省科技厅和财政厅委托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财政资金 50 万元以下的项目财务验收工作由省科技厅和财政厅委托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财务验收工作后 2 个月内,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备案。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备案项目的财务验收工作进行抽查。
第八条 财务验收的主要内容有:财务管理及相关制度建设情况、经费拨付情况、会计核算和财务支出情况、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资产管理情况等。申请财务验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项目经费决算报告书;
(二)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项目支出明细账;
(三)设备购置、租赁、外协等协议合同;
(四)财政资金 100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承担单位自主选择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经费审计报告;
(五)其他验收需要的资料。
第九条 财务验收专家不少于 2 人,从财务专家库中按照不低于 1 : 3 的比例随机抽取,财务验收专家应熟悉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相关政策和预算管理制度,在相关的科技经济管理和财务会计等领域具有较丰富的经验和较高的权威性,一般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第十条 财务验收专家出具独立的财务验收意见,财务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整改后重新财务验收和不通过验收。财务验收不通过的项目不得通过项目验收,并按照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财务验收综合得分总分值为 100 分,综合得分高于 60 分(含 60 分)为 “ 通过财务验收 ” ;综合得分低于 60 分为 “ 不通过财务验收 ” 或 “ 整改后重新财务验收 ” 。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利用虚假项目或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三)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项目资金的;
(四)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五)未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六)不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整改;
(七)其他严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一条 对整改后重新财务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接到财务验收结论后 1 个月内,根据财务验收结论的要求整改完毕,原负责组织实施财务验收的单位按照本细则第六条规定重新进行财务验收,一个项目仅有一次整改机会。整改到位的财务验收结论为 “ 整改后通过财务验收 ” ,整改不到位的财务验收结论为 “ 不通过财务验收 ” 。
第十二条 财务通过验收后 1 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办理完毕财务结账手续。
项目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结余资金在财务验收完成起两年内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两年后结余资金未使用完的,由省财政收回。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或项目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收回结余资金,统筹使用。
第十三条 在财务验收过程中,验收专家组成员、第三方机构和项目组成员以及相关管理人员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记入科研诚信档案,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保密法律法规定涉密的项目,其财务验收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