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公告

根据《河南省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宜摘要公告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平等对待外资企业、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通过深入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消除招投标过程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外资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促进招标人依法履行招标采购主体责任,依法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的行为,督促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切实解决招投标活动中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保障不同所有制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二、整治工作范围和内容

   (一)整治工作范围

    1. 清理2016年11月18日至2019年11月20日期间各地、各部门现行涉及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没有体现到制度文件中的实践做法。

    2. 核查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11月20日期间,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二)整治工作内容

依法清理、排查和纠正招投标法规政策、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实际操作中,针对不同所有制、内外资企业设置的不合理限制和壁垒,重点对以下问题进行整治:

    1. 违法设置的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招投标的规定,以及虽然没有直接限制、排斥,但实质上起到变相限制、排斥效果的规定。

    2. 违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3. 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

4. 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

5. 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6. 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

7.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8. 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

9.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定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等事前审批或者审核环节。

10. 对仅需要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证照、证件复印件的,要求必须提供原件;对按照规定可以采用“多证合一”电子证照的,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

11. 在开标环节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不接受经授权委托的投标人代表到场。

12. 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打分畸高或畸低,且无法说明正当理由。

13. 明示或者暗示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评标标准、实施不客观公正评价。

14. 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15. 限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只能以现金形式提交,或者不按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

16. 简单以注册人员、业绩数量等规模条件或者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评价企业的信用等级,或者设置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构成歧视的信用评价指标。

17. 不落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违法干涉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等工程建设单位发包自主权。

18. 其他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不合理限制和壁垒。

各地、各部门要重点围绕上述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对不属于本次整治重点的招投标领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开展日常监管执法。

三、 整治工作方式

本次专项整治主要采取法规文件清理、随机抽查、重点核查等方式开展。

(一)法规文件清理。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清理省人大出台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出台的政府规章;省直有关部门负责清理本单位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性文件;各地负责清理本地及有关本部门制定的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各地、各部门可以参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招标投标规定清理结果的通知》(豫发改法规[2016]1441号)公布保留目录开展清理工作,并对该文件公布后新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一并进行清理。需要修订或废止的,必须于2019年年底前完成修订或废止工作。

(二)随机抽查

    各地、各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对整治范围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组织开展随机抽查,抽查项目数量自定,抽查比例不低于整治范围内招标项目总数的20%,并对随机抽查记录建立台帐,存档备查。

(三)重点核查

各地、各部门要畅通招投标投诉举报渠道,建立招投标投诉举报接收、转办、反馈机制,公布专项整治线索征集电子信箱等渠道,对于征集到的明确可查线索,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组织力量进行重点核查,纠正并查处一批不合理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为畅通招标投标举报渠道,现开通专项整治线索征集电子邮箱(xysfgwzcfgk@163.com),征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线索,时间至2019年11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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