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市直机关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


信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确认市直机关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

公    告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依据该规定,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实际,经政府依法审查,确认以下市直机关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可以依法独立行使行政执法职权。

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信阳市教育体育局

信阳市科学技术局

信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信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信阳市公安局

信阳市民政局

信阳市司法局

信阳市财政局

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信阳市生态环境局

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信阳市城市管理局(信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信阳市水利局

信阳市农业农村局

信阳市商务局

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信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信阳市应急管理局

信阳市审计局

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阳市统计局

信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信阳市医疗保障局

信阳市林业和茶产业局

信阳市金融工作局

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信阳市残疾人联合会

信阳市密码管理局、信阳市国家保密局、信阳市档案局、信阳市新闻出版局、信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行使“三定”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能时,依法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信阳市生态环境局所辖各分局,履行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职责,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信阳市公安局所辖各分局、派出所,依法行使治安管理行政执法权,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信阳市南湾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和信阳市鸡公山管理区管理委员会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授权,在南湾湖风景区和鸡公山风景区行使景区管理机构职权,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其主体资格的确认和公布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公告,市政府不再公布。

已公告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凡越权行政,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持《人民警察证》执法外,各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执法需依法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或其他法定执法证件,亮证执法。

信阳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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