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公安局 关于开展“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的通告

为进一步提升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和汽车驾乘人员安全防护水平,减轻交通事故后果,减少交通事故死亡,按照公安部和省公安厅统一部署,信阳市公安局决定自2020年6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行动时间

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整治重点

(一)汽车驾驶人、乘车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二)摩托车骑乘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

(三)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


三、整治范围

全市所有高速公路、普通公路和城市道路。


四、管理措施

(一)宣传引导。即日起至5月底为集中宣传阶段,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集中宣传阶段,对未规范使用安全带、戴安全头盔的,以批评教育和纠正为主。期间,在主要路段、路口设立学习体验教育点,未佩戴安全头盔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以及未使用安全带的汽车驾乘人员,要进入教育点通过观看违法事故视频、学习抄录交通安全法规、参加志愿劝导活动、曝光等方式,学习体验上述违法行为的危害,学习体验结束且消除违法行为后放行。

(二)查纠处罚。自2020年6月1日起,我市与全国、全省同步开展“一盔一带”查纠活动,严查骑乘摩托车不佩戴安全头盔、驾乘汽车不使用安全带的交通违法行为。对骑乘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继续开展宣传劝导工作,提示有头盔的群众自觉佩戴头盔。对违法行为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处罚;涉及出租、客运、校车、班车、快递、外卖等行业的同时抄告企业及主管部门;对驾驶人、乘车人违法频发的企业,将建议主管部门采取约谈、曝光、依法处罚或停业整顿的方式,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公务车辆和军警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除依法处罚外,将抄告所属单位及文明办。对不服从管理,有意制造事端,造成一定影响或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处罚标准

(一)摩托车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记2分,罚款50元;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罚款20元。

(二)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罚款20-50元;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罚款5-10元。

(三)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记2分,罚款200元;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罚款5-10元。

(四)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记2分,罚款200元;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罚款5-10元。

(五)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车人不戴安全头盔的,予以批评教育。


请广大交通参与者规范佩戴安全头盔、自觉系上安全带,摒弃交通陋习,文明驾驶、安全出行。


特此通告。


信阳市公安局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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