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意见征求结果公示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计划,我市今年应当制定《信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按照立法程序要求,市司法局通过多种途径进行了意见征集,现将征求意见结果公示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20年2月12日市司法局公示了《信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社会公众提出的修改意见。
2月13日以书面形式向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直相关单位和市律师协会等47个单位 征求了意见,共计 征得意见72条 , 其中采纳12个单位的意见48条,未采纳意见24条。
二、主要意见说明
(一)关于结构问题
新县人民政府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征求意见稿第二章修改为“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增加第三章“倡导和鼓励的文明行为”,原第四章修改为“文明行为的促进和保障”,同时建议第二章框架重新调整。
羊山新区提出修改意见,将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应精简合并到第十条中去。
经研究论证,决定采纳该意见,重新调整《条例(草案)》的结构,并对征求意见稿的第二章、第三章内容进行整理。
(二)关于行政执法主体问题
针对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不听劝阻,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改正”的规定,浉河区人民政府、平桥区人民政府、罗山县人民政府、淮滨县人民政府提出修改意见,建议根据部门职责将该规定中的“相关职能部门”明确为具体的某个或某几个行政执法部门,避免多头执法和重复执法。
经研究论证,决定采纳该意见,在法律责任这一章对具体行政执法部门予以明确。
(三)关于法规冲突问题
针对征求意见稿第五章法律责任部分第四十六条第二、三、五、六项内容与信阳市地方性法规《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第三十六条和第五十条、第二十六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二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存在不一致或冲突,市城市管理局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删去。
经研究论证,在法律责任部分的一些规定同《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确有重复、冲突情况,决定采纳该意见,对法律责任章节进行调整。
信阳市司法局
2020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