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规定,资源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种。

1984年10月,我国开始对原油、天然气和煤炭征收资源税。1993年12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规定对开采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资源税,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2010年6月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逐步实施。2011年9月,国务院修订了《暂行条例》,明确资源税按照从价定率或从量定额的办法计征。2016年7月1日起,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全面推开。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资源税法》授权,2020年7月31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作出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南省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与《资源税法》同步实施。

《资源税法》及我省《决定》,从六个方面彰显了以绿色税收助推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税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努力和实践。

一是落实了税收法定原则。《资源税法》是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完善地方税体系的重要举措,是运用税收杠杆将生态环境成本纳入经济运行成本的重要手段,确立了规范公平、调控合理、征管高效的法律制度。我省《决定》的出台,标志着在完善绿色税制中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提升了资源税政策的科学性、稳定性、权威性,增强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刚性约束,有利于充分发挥资源税功能作用,更好地促进资源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

二是统一了资源税税目。《资源税法》以正列举的方式统一规范了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和盐5大类164个税目,将目前所有的应税资源产品都在税法中一一列明,为简化纳税申报、提高征管信息化水平奠定了制度基础。我省通过对现行税目和资源开采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比对,将已探明储量并颁发采矿许可的75个矿种纳入了征税范围,覆盖了我省目前开发的所有资源品目。

三是确定了适用税率和计征方式。根据《资源税法》授权,统筹考虑我省矿产资源情况和资源税征收等情况,确定了各税目的适用税率和计征方式。对原矿和选矿实行差别税率,同一税目原矿税率原则上高于选矿税率,促进企业改进生产方式,提高产业层次和产品附加值;对开采中环境破坏大、稀缺程度高的税目,从高适用税率,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矿产资源从低适用税率。如地热是宝贵的深层承压水资源,再生周期长,较普通地下水更具资源价值,对“消耗型”地热,将税率调整为12元/立方米,与一般超采区特种行业地下水水资源税税率保持一致;增设了“采灌平衡型”子目,按法定税率幅度下限确定税率为1元/立方米,响应国家鼓励清洁能源优先发展的理念,倡导“取热不取水”能源应用方式,加大生态保护力度。

四是规范了优惠政策。《资源税法》规定对油气开采运输过程中自用资源和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煤成(层)气,免征资源税;对低丰度油气田、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深水油气田、稠油、高凝油、衰竭期矿山减征资源税。根据《资源税法》授权,我省对符合条件的因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减征资源税;对纳税人开采利用伴生矿、回收利用尾矿库里的尾矿免征资源税,通过降低税收成本,鼓励企业加大技术研发投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突出了资源税促进绿色发展的定位。

五是优化了征管操作。《资源税法》践行了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方面有明显突破。如取消有关资源税代扣代缴的规定,减少对资源产品自由流通产生影响;取消资源税按1日、3日、5日、10日、15日申报纳税的规定,纳税人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并将申报期限由10日内改为15日内,与其他税种保持一致,降低了纳税申报的频次;将应税产品折算率、换算比融入税率,分别按照原矿、选矿设定适用税率,简便纳税人操作,切实减轻办税负担。

六是强化了部门协同。资源税征管工作专业性、技术性强,特别是对衰竭期矿山、伴生矿、尾矿及重大损失等减免税情形的认定,需要有关部门的配合协助,因此《资源税法》明确规定,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我省在《决定》中写入了“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地跨部门资源税协作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明确了部门职责和协作配合要求,为强化综合治税、形成治税合力提供了遵循,有利于构建多部门良性互动、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多种手段综合运用的税收治理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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