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2022-00054 | 有 效 性 | |
发文机关 | 信政办 | 成文日期 | 2022年05月05日 |
标 题 |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信政办〔2022〕25号 | 发布时间 | 2022年06月01日 |
信政办〔2022〕25号
信阳市人民政府 办公室
关于印发 信阳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
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信阳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 研究 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信阳市人民政府 办公室
2022年 5 月 5 日
信阳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 2007 〕 26 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豫政〔 2010 〕 60 号)《信阳市推进国资国企改革实施方案》(信发〔 2021 〕 15 号 )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通知》(信政文〔 2015 〕 107 号),制定本办法。
笫二条 本办法实行的范围为信阳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市国资运营公司 ” )及其下属企业和其他市级国有企业。
第三条 市政府授权市国资运营公司负责收缴市级国有资本收益,市国资运营公司履行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主体职责。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审核、上缴及预算支出适用本办法。
笫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从其出资企业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 获得的净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五条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上交市国资运营公司,纳入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范围。
国家和省政府对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
第六条 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列收益申报表,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一)应交利润 ,每年 5月 3 1 日前, 由市级独立核算企业按照净利润和规定的上交比例向市国资运营公司一次性申报,并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 30 日内由市级企业向市国资运营公司据实申报,并附经依法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利润分配方案等相关决议文件。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 30 日内由市级企业向市国资运营公司据实申报,并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转让合同和转让资产的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 30 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向市国资运营公司据实申报,并附经依法审计的企业清算报告,涉及资产评估项目应附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 。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 30 日内由市级企业向市国资运营公司据实申报,同时向市财政局报备,并附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相关资料。
笫七条 国有独资企业拥有独资子公司的,应当以独立法人申报。
企业计算应交利润的年度净利润,可以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的经营性亏损。
笫八条 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区别以下情况核定:
(一)应交利润,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的净利润为上缴基数进行核定, 2021 年及以后年度统一按 15% 比例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关于利润分配的方案核定。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国有参股企业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计算的转入净收入(扣除转让费用)全额核定。
(四)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计算的清算净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全额核定。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等核定。
第三章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收支
第九条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使用《政府预算收支分类科目》中 “10306 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 款级科目。
笫十条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交的具体工作由市国资运营公司负责,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市财政局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政策和中长期国有资本收支规划,编制年度本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市国资运营公司具体组织实施。
(二)市国资运营公司根据市财政预算要求,组织相关企业申报国有资本收益。
(三)市级企业按照经依法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如实填写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
(四)市国资运营公司在收到所属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 7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市财政局(企业科)复核。
(五)市财政局在收到市国资运营公司的审核意见后, 15 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通知市国资运营公司。
(六)市国资运营公司根据市财政局同意的复核结果向市级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市级企业在收到上交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市国资运营公司在收到国有资本收益之日起 5 日内向市级企业开具一般收据。
(七)企业根据国有资本收益收取通知和一般收据办理国有资本收益入账手续。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交的具体规程由市国资运营公司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服务于我市经济发展战略目标,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和补充社会保障基金外,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主要支持企业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解决国有企业存在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和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
(二)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主要采取向企业和产业投资基金注资的方式,引导企业更好地服务于我市经济发展战略。
(三)其他支出。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应当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需要和我市经济发展规划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适时进行调整 。
第十二条 市国资运营公司根据有关编报要求及年度国有资本收益完成情况,结合市属企业实际提出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支出安排建议,报市政府同意后下达市国资运营公司执行。
第十三条 市国资运营公司根据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情况以 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适时 向市政府报告支出事项。
笫十四条 企业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按期一次完成年度上交利润的,企业应当向市国资运营公司提出申请,经市国资运营公司批准后,可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不超过 3 个月)分次完成全部交款事宜。
笫十五条 企业由于国家和省市政府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企业应当向市国资运营公司提出申请,由市国资运营公司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将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第四章 国有资本收益的监督检查
笫十六条 对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使用情况,由市财政局、 市国资运营公司对其进行监督检查,有关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笫十七条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使用情况,作为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和奖惩的依据。
第十八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有关规定处理。
笫十九条 市财政局和市国资运营公司的工作人员,在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或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信政办〔 2015 〕 154 号)同时废止。
附表: 1. 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