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本级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政办

索 引 号 -01-2022-00072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信政办 成文日期 2022年06月27日
标  题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本级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信政办〔2022〕41号 发布时间 2022年07月07日

信政办〔2022〕41号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 本级 重大项目 前期工作经费

管理办法 (试行) 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信阳市本级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6 27



信阳市 本级 重大项目 前期工作经费

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市本级重大项目前期 工作 经费(以下简称前期费)管理,促进项目前期工作规范化、日常化,保证项目前期工作达到规定深度要求,有效解决因项目前期工作不到位造成无法及时申 上级补助资金、地方政府 专项 债券资金和部分项目出现的 资金等项目 等问题,加快项目合法合规投资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 712 号)《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196 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前期费是指从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经费。  

第三条    市发改委负责统筹安排和管理项目前期费。项目前期费实行项目制管理,不以资金切块方式安排。按照项目建设轻重缓急,根据建设时序予以安排。

第四条    前期费的使用遵循 总量控制、滚存使用、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 原则。

   前期费安排范围

(一) 符合国家和省 投资安排投向 促进全 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基础设施 生态环境保护 保障和改善民生 社会管理等项目前期工作

(二) 纳入 1335”工作布局 重点 三个一批 重大项目等的 前期工作;

(三) 项目咨询评估 评审及审核等

(四)市 政府确定的其他 项目 前期工作

   本办法所称前期工作是指从重大项目的谋划、概念性方案设计、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到项目开工前所 开展 的一系列工作,主要指:

)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含概算) 施工图设计(含预算)及环评报告 节能 报告 用地预审 规划选址编制等方面工作

)政府部门对项目审批 资金安排 进行咨询 、评估、 评审 论证等方面工作

)委托第三方评估 用于组织项目实施等与基本建设投资及前期工作相关的管理方面工作

(四)相关文本编制费用、勘察设计费用、咨询评估论证费用、招标服务费、工程造价服务费、全过程咨询费等,以及 其他属于项目前期范畴的工作

   前期费由各项目单位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规划和相关领域专项规划, 参照有关计费标准, 结合市场价格,合理估算项目前期所需费用,提出申请报告。 前期费 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估算总投资、资金来源、建设工期等;

(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各阶段 前期费 取费依据和前期费估算总额;

(三)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及时间安排;

(四)拟申请年度项目 前期费 额度及主要使用内容、使用时限等;

(五)项目实施的决策或依据。

  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结合中长期规划目标和阶段性工作目标,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对 各项目单位 的申请报告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发改委。

 市发改委统筹研究申请报告,结合当年前期费资金规模,提出前期费使用意见后报市政府。

第十条  市发改委按照市政府审批意见及时下达项目前期费使用安排计划。

第十一条   前期费具体拨付流程由 发改委召集 市财政局 等部门会商后另行制定

第十  项目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合理支付项目前期费,不得将项目前期费用于购置大型办公设备等。项目前期工作要执行国家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项目单位每月月底前应向市发改委报送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  前期费为周转性资金。市发改委对项目前期费实行台账管理,负责督促项目单位将已使用的前期费归还项目前期费 户。如该项目未能实施,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提出前期费核销申请 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 进行核查,对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实施的 报经市政府同意后 进行核销 对违反规定、不负责任甚至弄虚作假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根据前期费使用绩效评价报告,前期费计划优先安排排名靠前的单位;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排名靠后的单位,原则上下一年度所谋划项目不再安排前期费。

第十   前期费管理和核算应当遵守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实行专账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主动接受审计、监督和检查。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截留、转移、侵占、挪用前期费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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