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2022-00111 | 有 效 性 | 有效 |
发文机关 | 信政土 | 成文日期 | 2022年11月10日 |
标 题 |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信阳高新区2022第4063号工业“标准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挂牌出让的批复 | ||
发文字号 | 信政土〔2022〕184号 | 发布时间 | 2022年11月30日 |
信政土〔2022〕184号
信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信阳高新区 202 2 第4 063 号 工业 “ 标准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挂牌出让的 批复
市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信阳高新区 202 2 第 4063 号 工业 “ 标准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挂牌出让的请示》( 信自然资审 〔 2022 〕 125号 )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土地管理法》、原国土资源部 39 号令第四条及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集聚区用地提质增效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豫政 (2020 ) 32号 )第三条第九款推行工业用地 “ 标准地 ” 出让的规定 ,同意将 已经 河南省人 民政府《关于信阳市20 11 年度第 一批城市建设用地 的批复》(豫政土﹝20 11 ﹞ 1115 号)批准征收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按照工业项目 “ 标准地 ” 采 取挂牌 方 式公开出让 , 出让方案如下:
一、土地位置及面积
该宗地位于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东环路以西、工七路以南 ( 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图 ) ; 土地总面积为 41541.80 平方米 , 其中代征道路面积为 8206.97 平方米,净用地面积为 33334.83 平方米 。
二、土地用途及出让年限
土地用途为二类工业用地;出让年限 50 年。
三、土地使用条件及指标要求
2022 年 8 月 22 日, 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核发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 信自规条字 202 2 第 4063 号)。 该宗地规划设计指标为:容积率 1.0-2.5 ,建筑密度 ≥ 45 %,绿地率 ≤ 2 0 %,建筑高度 ≤ 24米,其他规划 要求 详见 信阳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1. 投资强度:项目投资强度 ≥ 180 万元 / 亩。
2. 亩均税收:项目达产后年亩均税收 ≥ 15 万元。
3.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占比 <7% ,建筑面积占比 <15% 。
4 . 其他控制性指标:投资项目生产环节应符合行业准入、节能降耗、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及其它工业项目强制性指标要求 。
四、供地时间及方式
该地块于202 2 年第 四 季度采取挂牌的方式公开出让。
五、履约监管违约责任
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履约监管违约责任。根据 “ 按标做地、明标供地、履标用地、对标管地 ” 要求,由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牵头,召集相关部门共同验收,达不到达产指标要求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
1. 项目出让成交后 3 年建设竣工 , 5 年内达产。未达到以上约定标准的,给予最长两年整改期,期间不享受优惠政策。
2.整改后通过验收的,原确定的优惠政策减半执行。
3.整改后仍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对已享受的优惠政策予以追缴。
4. 拒不整改的,除对已享受的优惠政策予以追缴外,严格执行差别化用水、用电、用能、用地和税务政策,采取 “ 一票否决 ” 式的信用联合惩戒,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5.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或拒不整改的,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要求项目方在限定期限内采取租赁、转让、重组,或申请市政府解除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其中,土地由管委会按照成交价格剩余价值进行收回;房产及附着物等由管委会按照建设成本依规折旧后价值进行回购。
以上指标要求和履约监管违约责任作为土地出让公告内容公开发布,在用地企业竞得 “ 标准地 ” 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同时 , 与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工业项目 “ 标准地 ” 履约监管协议》。
六、其它事宜
1 . 出让地块中的代征城市道路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办理《不动产产权证书》;代征城市道路的价格,按照信阳高新区《关于信阳高新区202 2 第 4 063 号地块 工业项目 “ 标准地 ” 公开出让相关事宜的函》认定的 10 万元 / 亩由竞得者另行支付。
2. 本宗地为净地出让。出让土地成本 由 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财政部门清算。
3. 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议该宗地按照评估 单 价 422 元 / 平方米 作为出让起始价公开出让, 不设置底价, 竞买保证金 按 1046.7298万元缴纳 。
4. 按照《河南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的要求,竞得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环评、立项等报批手续后 10 个工作日内与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按期签订出让合同的,视为竞得人放弃竞得资格,竞得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竞得人应在签订出让同后 30 日内缴清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 1‰ 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 60 日,经催交后仍未缴的,可以解除合同,没收竞买保证金,竞得人应赔偿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5. 竞得人要严格按照城市规划使用土地,及时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6. 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由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出现权属纠纷等信访问题或发生经济纠纷、法律责任由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决 。
此复 。
2022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