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了《公路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21〕83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有关单位更好地理解《办法》内容,做好贯彻实施工作,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路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公路里程快速增长,质量持续提升。2019年1月1日实施的政府会计准则,新设立“公共基础设施”科目,明确将公路作为公共基础设施进行单独核算。《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等对行政事业单位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的公路资产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披露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为落实国有资产报告制度、政府会计准则等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路资产管理,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联合出台《办法》,对摸清公路资产家底、完善公路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公路资产全过程管理、全面提升公路资产管理水平、推进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有效衔接具有重要意义。
2.《办法》的总体结构和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办法》共7章30条,分为总则、公路资产形成和维护管理、公路资产基础管理、公路资产信息化管理、公路资产报告、监督检查、附则等。《办法》贯彻落实国有资产报告制度要求,全口径反映公路资产管理情况。明确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对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的公路资产的管理活动,办法对经营性公路和专用公路资产有规定的,适用于经营性公路和专用公路资产管理。
3.《办法》如何明确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和管护单位之间的管理职责?
答:《办法》从制度制定、组织实施、日常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分别明确了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管理维护公路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在公路资产管理中责任,构建分工负责、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对于经营性公路,考虑到目前大多由公路经营企业入账,未在政府公路管理部门账上反映,《办法》明确管护单位负责填写其所管理维护的公路资产的信息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负责填写经营性公路资产的信息卡。
4.《办法》对于公路资产处置权限设定和收益等问题是如何考虑的?
答:《办法》规定对于公路资产处置和公路附属设施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事项,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并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同时,考虑到公路建设资金来源情况,明确上述行为形成的收入,属于政府所有的部分,应当在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5.《办法》是如何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相衔接的?
答:《办法》的内容充分反映公路资产自身特点和内在规律,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一般规定,以及政府会计准则制度针对公路基础设施确认、核算、报告等规定,《办法》不再重复。《办法》强调了公路资产应当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公路资产清查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相关程序执行等。
6.《办法》对公路资产信息化管理提出了什么要求?
答:《办法》强调依托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公路资产进行登记管理,建立公路资产动态管理、数据共享机制。要求各地区根据统一的数据规范格式,对公路资产进行信息化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地理信息地图对公路资产进行信息化管理。
7.《办法》对推进公路资产信息结果运用有什么规定?
答:为了更好地利用公路资产数据信息,满足公路资产管理、预算管理和国有资产报告需要,《办法》明确要求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要将存量公路资产数据作为运维经费安排、新建项目决策的依据。
相关稿件:关于印发《公路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