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8日,许昌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了《许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1年4月2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了《条例》。《条例》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我省第一部规范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出台,为我市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为我市无废城市试点创建和全国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城市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了有力支撑,对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护改善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条例 》网址:http://www.xuchang.gov.cn/openDetailDynamic.html?infoid=c35379f1-fac0-4160-ae4e-9714c0a587a8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推进,许昌市建筑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问题也日渐凸显。对此,许昌市高度重视,加大工作力度,坚持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并重,逐步探索走出了一条“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特许经营、循环利用”的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新路子。但同时,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仍存在法律支撑不够有力、消纳场建设及综合处置利用保障措施滞后等亟待解决的问题;2020年,国家新固废法的实施和我市无废城市试点创建、全国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的持续深入推进,对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对新形势,我市迫切需要制定出台一部建筑垃圾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全过程管理制度,完善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体系,为长效推进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提供有力法制保障。
二、《条例》的制定过程
2020年年初,市人大常委会审时度势,顺应城市发展需求,召开立法工作会,正式启动了《条例》制定工作。同年3月,印发了《许昌市人大常务委员会2020年度地方立法计划》,《条例》制定工作正式启动。
工作开展之初,市城市管理局按照立法工作安排,积极开始《条例》起草工作,市人大有关委室并提前介入,多次组织集中讨论和修改。2020年7月,市政府第一次将《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8月,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进行了一审。会后,市人大常委会做了大量调研论证工作:一是在市人大常委会网站公开发布《条例(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二是到县(市、区)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实地开展调研座谈,进一步征求意见;三是组织召开座谈会,征求市直和三区管委会相关部门、行政相对人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四是到外地市考察学习相关立法及管理经验;五是邀请城建、法律、文字等方面专家,针对关键条款,围绕具体问题,开展讨论和论证。2020年12月,许昌市委常委会听取并同意了《条例(草案)》制定情况的汇报。随后,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再次从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实用性、技术性等方面,对条例进行了系统审查和精心指导。12月28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二审通过。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条例》明确了许昌市建筑垃圾管理相关规定的适用范围。许昌市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许昌市城市化管理区域外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参照适用本条例。
(二)《条例》明确了许昌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遵循的原则。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理责任的原则,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行业主管、属地管理的建筑垃圾管理体系。
(三)《条例》提出了建筑垃圾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建设运行的规范。要求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市互联共享的建筑垃圾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将有关信息实现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开,推进建筑垃圾全过程管控和信息化追溯。
(四)《条例》规定了建筑垃圾处理核准、处理建筑垃圾的单位主体。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理相关核准后,方可处理。
(五)《条例》规定了装饰装修房屋产生建筑垃圾的处置方式。要求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袋装收集,分类投放到物业服务企业、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
(六)《条例》明确了建筑垃圾运输应当遵循的要求。建筑垃圾运输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运输;运输车辆要统一外观标识,安装并规范使用行驶记录仪、卫星定位系统等电子装置。
(七)《条例》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提出了新要求。要求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应当优先设计使用和采购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道路工程的建设单位在满足使用功能、保障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应当优先使用建筑垃圾作为筑路材料;拆除工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进行循环再利用,生产再生骨料、砌块、路基垫层、墙体材料等再生利用产品。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就地就近利用或者处置建筑垃圾,减少建筑垃圾运输造成的污染。
(八)《条例》明确了建筑垃圾特许经营运行模式。建筑垃圾的运输、综合利用等活动实行特许经营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督促特许经营企业严格履行协议,依法做好特许经营范围内的事项。
(九)《条例》规定禁止在以下5类区域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即:饮用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公益林地;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保护范围;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十)《条例》明确了建筑垃圾消纳场管理相关要求。规定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不得擅自关闭建筑垃圾消纳场;分区作业,采取围挡、覆盖、喷淋、硬化出入口道路、清洗设备等降尘措施;配备摊铺、碾压、照明、排水、消防等设施;制定防止建筑垃圾崩滑的工程技术措施、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管理;对进入消纳场的运输车辆、消纳建筑垃圾的种类及数量等情况进行记录,并于当月月末汇总数据报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达到原设计容量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受纳建筑垃圾的,应当在停止受纳三个月前报告所在地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并在停止受纳后按照封场计划实施封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十一)《条例》明确了违反建筑垃圾运输规范行为的处罚标准。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运输车辆未统一外观标识,未安装并规范使用行驶记录仪、卫星定位系统等电子装置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车次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