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制度

  • 索 引 号 : 11411000005747373B/202104-00002
  • 信息分类:本级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市审计局
  • 生成日期:2021-04-28 17:08
  • 名 称 :许昌市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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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昌市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审计业务会议管理,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局审计业务会议是指由局长或其委托的局领导主持,对审计项目或审计事项主办业务科室(以下简称主办业务科室)提交的审计(调查)工作方案、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审计(调查)报告以及其他审计事项,进行讨论、决定的业务会议。

    第三条 局审计业务会议讨论的审计(调查)项目包括:审计署、省审计厅统一安排的审计(调查)项目、市委、市政府及其他领导机关交办的审计项目、市局统一组织的行业性审计项目、本级预算执行审计项目、经济责任审计项目、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项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项目、国有企业(含金融企业)审计项目、财务收支审计项目、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以及局领导认为有必要需经局审计业务会议讨论的其他审计项目。

    第二章 会议形式及人员组成

    第四条 局审计业务会议由局长或其委托的局领导主持,由相关局领导,局办公室、秘书科、法规科、机关党办、主办业务科室负责人和部分其他业务科室负责人组成。讨论、决定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经责科分管领导及科室负责人参加会议。

    会议所讨论、决定审计项目的审计组组长、审计现场负责人、主审等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五条 局审计业务会议涉及研究本级预算执行审计、县(市、区)财政决算审计、县(市、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县(市、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全市统一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领导交办审计事项等重要审计项目或者审计事项的,原则上由局长主持召开,也可委托其他局领导主持召开;研究一般审计项目的,由分管主办业务科室的局领导主持召开。

    第三章 审定的内容

    第六条 局审计业务会议的审定内容

    (一)对审计(调查)工作方案的下列内容进行审定:

    1 .审计目标是否明确,制定时是否考虑了不同审计类型、不同审计项目的特点和要求,对影响因素是否考虑周全;

    2 .审计范围是否完整、明确;

    3 .审计的内容是否具体、重点是否突出;

    4 .审计进度安排、工作分工和要求是否明确、具体;

    5 .审计工作方案在审计目标、范围、重点、项目组织实施、审计资源配置等,是否与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保持基本一致;

    跟踪审计项目是否对整个跟踪审计工作作出统筹安排,专项调查审计项目是否列明了专项审计调查的要求。

    (二) 对重点审计项目审计实施方案下列内容进行审定:

    1 .审计实施方案与审计工作方案是否衔接;

    2 .审计事项、审计范围、重点审计单位、审计分工、时间安排是否明确,应对措施是否恰当,对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是否确定了审计步骤和方法;

    3 .数据综合分析确定的审计重点和锁定的审计疑点线索是否明确;

    (三)对审计(调查)报告的下列内容进行审定:

    1 .审计评价意见是否恰当;

    2 .问题事实表述是否清楚;

    3 .被审计领导干部责任认定是否正确、恰当;

    4 .审计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准确、合法、适当;

    5 .审计建议是否具有针对性、可行性;

    6 .其他需要审定的内容。

    (四)对审计事项结论性材料的下列内容进行审定:

    1 .审计事项的事实表述是否清楚;

    2 .审计事项的分析、定性是否准确;

    3 .对需要进一步实施的重要审计事项,作出部署。

    第四章 工作规则及程序

    第七条 局长不能出席局审计业务会议时,可委托一名局领导主持会议。分管主办业务科室的局领导原则上必须参加会议。

    第八条 提交局审计业务会议讨论的审计(调查)工作方案、审计实施方案,应事先由分管局领导审核把关;提交局审计业务会议讨论的审计(调查)报告,应由审计组主审、现场负责人、审计组长、所在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逐级严格审核把关,并按程序报局法规科进行了审理复核。

    第九条 召开局审计业务会议由主办业务科室根据本制度第三条规定向局长提请。

    主办业务科室根据局长或者其委托的局领导要求和需会议审议的内容筹备会议,商法规科统一安排,通知参会局领导及参会相关部门,并至少提前两天送发会议材料。

    第十条 审计业务会议审定重点项目审计工作方案、实施方案程序:

    (一)审计组汇报调查了解情况,全面介绍审计工作方案、实施方案情况;

    (二)与会人员对审计工作方案、实施方案拟确定的审计目标、范围、内容、重点及审计措施等事项进行讨论;

    (三)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讨论意见,发表审定意见,作出审计业务会议决定;

    (四)审计组根据审计业务会议决定修改审计工作、实施方案,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类文书程序:

    (一)审计组全面说明起草审计结论类文书的基本情况,围绕需要审议项目或事项的难点,重点说明审计发现问题的情况及处理处罚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及审计组采纳意见的情况,并提出消除审计风险的可行性建议意见等。汇报要实事求是、重点突出、观点明确、简明扼要;

    (二)与会人员就审计事实是否清楚、定性是否准确、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审计评价是否客观、处理处罚是否适当等问题进行讨论,重点研究审理过程中遇有争议或涉及的重大事项;

    (三)会议对审计决定、审计移送事项、审计要情、审计专报等事项进行讨论确定;

    (四)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审议意见,发表审定意见,作出审计业务会议决定。

    第十二条 主办业务科室负责做好审计业务会议记录,全面记录会议情况。

    第十三条 局审计业务会议讨论确定的事项,由主办业务科室根据会议研究结果,在会议研究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对审计(调查)工作方案、审计(调查)报告进行修改,并转法规科复核,法规科 1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报局领导签发。

    第十四条 局审计业务会议对审计(调查)报告作出重大调整、纠正或者责成纠正不恰当的职业判断、审计结论的,审计组应采取纠正措施,需经局审计业务会议再次审定的,根据本制度规定提请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局审计业务会议要求采取措施补充审计证据的,审计组应补充查证,取得审计证据,并修改审计(调查)报告。

    第十六条 局审计业务会议纪要,应归入审计项目档案。

    第十七条 局审计业务会议审议的情况和结果,参加会议的人员均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局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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