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71XC/202304-00066
-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 发文机关:
市科技局
- 成文日期:
- 名 称: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2023年04月11日
- 有 效 性:
- 关 键 字:
科技
许昌市科技局 许昌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许昌市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 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和《许昌市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双向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
许科字〔2023〕16号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许昌市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和《许昌市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双向奖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许昌市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2.《许昌市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双向奖补实施细则》
许昌市科学技术局 许昌市财政局
2023年3月31日
附件1
许昌市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资源共享,提高科研设施和仪器的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豫政〔2016〕56号)和《河南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豫科〔2018〕13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设施和仪器主要是指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的各类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设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管理单位是指许昌区域内科研设施和仪器依托管理的法人单位,包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开放共享是指管理单位将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为非关联单位、创新创业团队等提供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的行为。
第五条 许昌区域内部分或全部利用财政资金购置的科研设施和仪器(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单台套原值在20万元以上,均应纳入许昌市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共享服务平台”)对外开放共享。鼓励原值20万元以下的和非财政资金购置的科研设施和仪器纳入市共享服务平台向社会开放共享。
第六条 对于享受科教用品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免税政策的科学仪器设备,在符合监管条件的前提下,纳入市共享服务平台对外开放共享。
第七条 为促进科技资源共享,提高科研设施和仪器的使用效率,建立许昌市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由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和市教育局等单位组成。市科技局主要负责人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承担日常工作,负责落实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市科技局分管领导兼任。
(二)联席会议主要职责:负责落实党中央、省、市关于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共享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协调督办各部门工作内容落实,共同推进科研设施和仪器向全社会开放共享工作。
(三)联席会议每年应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必要时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专题会议。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推动全市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本市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的政策措施;建立考核评价制度和激励约束制度,制定相关的标准和指标体系。
(二)组织、协调本市科研设施和仪器共享服务平台建设。
(三)监督评估本市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向社会开放共享情况。
市财政局根据市科技局有关申请,审核拨付科研设施和仪器共享奖补资金。
第九条 市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中心负责协调推进本市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政策的落实;组织科研设施和仪器信息的采集、开放共享服务和绩效评价等有关工作。
第十条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负责督促和推动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科研设施和仪器的开放共享工作,并协助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科研设施和仪器拥有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制定本单位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制度,推动本单位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
(二)负责本单位所有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和仪器的信息采集、共享服务平台上的录入工作。
(三)所有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自完成安装使用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纳入市共享服务平台对外开放共享。
(四)管理单位提供开放共享服务,财政性资金购买的设施和仪器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收取费用,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布,非财政性资金购买的设施和仪器可采取议价的形式收取费用。
(五)制定落实本单位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设定、培训、薪酬和评价等相关制度。
(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开放共享及相关绩效评价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管理单位和用户应签订必要有偿使用约定、服务合同、技术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协定、损坏赔偿协议等。
第三章 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对管理单位的奖励,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等次确定。绩效评价的内容主要围绕组织管理情况、运行使用情况、共享服务情况三个方面。奖励应实行限额,奖励的资金,可用于科研设施和仪器的运行维护、耗材成本、人员绩效、服务平台建设等与开放共享工作相关费用支出。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的程序:
(一)管理单位通过市共享服务平台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并留存完整服务记录。
(二)管理单位通过市共享服务平台在线提交绩效评价申请,连同其它证明材料一起提交至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至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委托市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中心对管理单位年度开放共享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不合格三类,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管理单位在科研设施建设和仪器购置、科技计划立项等方面给予支持。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管理单位,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予以通报,限期整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许昌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奖补管理办法》(许财教〔2017〕23号)同时废止。
附件2
许昌市科研设施和仪器 开放共享双向奖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整合科技资源,提高科研设施和仪器的使用效率,鼓励和支持科技创新主体技术创新,依据《河南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豫科〔2018〕136号)、《河南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豫科〔2022〕182号)、《河南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豫科〔2023〕2号)和《许昌市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科研设施和仪器主要指许昌区域内纳入许昌市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服务平台(网址:www.xciss.cn,以下简称“共享服务平台”)管理,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活动的科研设施和仪器等。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管理单位是指许昌市行政区域内对科研设施和仪器拥有所有权的法人单位,包括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等。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用户主要是指在许昌市登记注册、利用许昌市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服务平台上的设施和仪器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的规上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等。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的开放共享是指管理单位将本单位的科研设施和仪器纳入市共享服务平台向社会开放共享,为非关联单位、创新创业团队等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服务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性检测和法定检测等非科技创新活动,不在支持范围内。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双向奖补”主要是指对管理单位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服务绩效考核结果进行事后奖励,对用户支付科研设施和仪器共享服务费用,采取科技创新券事前抵扣方式进行补贴。享受过省级奖补的不再享受市级奖补。
第二章 职责
第七条 许昌市科技局负责研究制定本市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双向奖补的政策措施,审查和批准仪器管理单位加入共享服务平台,组织实施本市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双向奖补工作。
第八条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负责组织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双向奖补的申报、审查和推荐工作,制定和落实开放共享服务相关的激励政策。
第九条 管理单位作为开放共享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和落实本单位开放共享的制度措施,公开开放共享服务的价格目录,组织实施本单位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服务工作。
第十条 许昌市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中心负责共享服务平台的日常管理、科技创新券申领的审核、发放工作,做好开放共享服务绩效考评和双向奖补的实施。
第三章 管理单位绩效评价与奖励
第十一条 对管理单位开放共享服务绩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绩效评价主要围绕组织管理情况、运行使用情况、共享服务情况三个方面,内容主要涵盖管理单位开放制度的合理性、开放程度、服务质量、服务收费和开放效果等方面,绩效评价设置优秀、良好和不合格三个等次。不合格等次不享受共享奖励。
第十二条 管理单位开放共享奖励金额按照绩效评价结果,分别给与优秀和良好等次5万、3万元奖励。补助资金可用于科研设施和仪器的运行维护、耗材成本、人员经费、服务平台建设等与开放共享工作相关费用支出。
第十三条 市内高校二级学院(系)可作为一个独立管理单位。
第十四条 管理单位开放共享服务绩效奖励流程
(一)管理单位通过市共享服务平台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并留存完整服务记录。
(二)管理单位通过市共享服务平台在线提交绩效评价申请,连同其它证明材料一起提交至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至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中心配合市科技局组织管理、技术、财务等方面专家对管理单位年度开放共享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包括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结果向社会公示,作为管理单位绩效奖励的重要依据。
(四)市科技局依据管理单位绩效评价等次,提出补贴计划建议,按相关程序审批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奖补经费。
第四章 用户使用补贴
第十五条 用户补贴采用科技创新券支付事前抵扣补贴方式,用户可通过共享服务平台申领、使用30%的创新券。科技创新券采用电子券的形式发放,通过市共享服务平台进行申领、审核、使用及兑付。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预算发布科技创新券年度总额度,当年用户用券总金额达到预算控制数后停止申用。
第十六条 市内规上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每年累计领取科技创新券最高限额为5万元,创新龙头企业和瞪羚企业为10万元,本年额度用完为止,逾期失效。
第十七条 管理单位负责为科技创新券持有对象提供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服务、接收并申请兑付科技创新券、提交科技创新服务证明材料等。
第十八条 申请成为接收科技创新券的管理单位,需具备科研设施和仪器共享服务能力,有一定数量的专职技术人员,有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标准,无不良信用记录。在市共享服务平台注册成为会员后,通过平台发布服务信息,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和联系方式等。
第十九条 科技创新券的申领使用流程
(一)用户在市共享服务平台注册后,在后台开通科技创新券功能,在线搜索所需服务资源,与管理单位沟通达成一致后,在线签订或上传服务合同(协议)、研发证明材料,递交用券申请。
(二)市科技局依托市共享服务平台对用券申请进行线上审核。审核通过后,用户即可在结算时凭券抵扣相应补助金额。管理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收科技创新券。用户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发起复议申请,由市科技局基础研究和科技奖励科组织复议。
(三)完成服务后,管理单位上传服务结果。
(四)用户按约定完成剩余支付,查收结果,评价本次服务。
第二十条 科技创新券的兑现
(一)科技创新券兑现每年进行一次,与绩效评价同时开展。
(二)管理单位在服务合同(协议)履行完成后,需在线提交银行到款凭证、发票、服务结果、收取的电子创新券等证明材料,申请兑付。
(三)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兑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兑现。
第二十一条 科技创新券仅限用户自身使用,不得转让和买卖,科技创新券在申请周期内(自然年度)未使用将自动作废。
第二十二条 用户在申领科技创新券时所上传的科技研发证明材料、服务合同(协议)中应列明使用科研设施与仪器产生的检验检测费用。原则上每份合同(协议)只允许申请、使用、兑付一次科技创新券。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责任要求
第二十三条 管理单位必须保护用户的技术秘密,不得侵犯用户的知识产权及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管理单位所出具的共享服务结果、结论及数据仅作为科技创新活动的参考,用户不得作为商业活动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证明。
第二十五条 用户在享受共享服务时,应向管理单位提供必要的说明和注意事项,确保设施和仪器安全。用户使用科研设施和仪器开展科学研究活动,事前应与管理单位进行约定,签署协议,明确知识产权归属、科研设施和仪器损坏赔偿等相关事宜。
第二十六条 科技创新券的支持对象应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无不良诚信记录。与开展合作的管理单位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第二十七条 科技创新券不得转让、赠送、买卖等。管理单位、用户应对共享服务活动和共享服务“双向奖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和套取共享服务“双向奖补”资金,一经发现,将视情节取消共享服务资格,按规定适用失信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许昌市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双向补贴实施细则(试用)》(许科字〔2020〕6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