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许昌市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示范组织评定及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

  • 索 引 号 :

    11411000005747189K/202309-00004

  • 信息分类:

    本级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 生成日期:

    2023-09-07 11:22

  • 名 称 :

    关于《许昌市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示范组织评定及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

  • 文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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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许昌市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示范组织评定及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

    原文链接: 许昌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许昌市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示范组织评定及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现就《许昌市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示范组织评定及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发布《办法》的必要性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农业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指导意见》精神,充分发挥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在提高小农户生产经营能力,提升小农户组织化程度,改善小农户生产设施条件,拓宽小农户增收空间,促进传统小农户向现代小农户转变,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中的重要作用,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示范引领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参照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印发的《河南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示范组织评定及监测管理办法(试行)》,制定了《许昌市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示范组织评定及监测管理办法(试行)》
    二、起草过程
    2023年6月,市农业农村局开始《办法》起草工作。为提高文件质量,起草人员征求了各县(市、区)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相关业务科室等有关单位意见和建议。本着“简洁明了、便于操作”的思路,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各方面反馈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对《办法》进行了认真修改和完善。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农业生产引入社会化服务组织,一方面可充分发挥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在提高小农户生产经营能力,提升小农户组织化程度,改善小农户生产设施条件,拓宽小农户增收空间,促进传统小农户向现代小农户转变,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中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能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示范引领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必须积极推进。
    (一)上级有要求。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示范组织评定及监测管理办法根据《河南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示范组织评定及监测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参照省级工作组健全工作机制,成立市县工作组,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工作方案,明确专人负责,确保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示范组织评定及监测管理办法具备可操作性、持续性。
    (二)群众有需求。农业生产引入社会化服务组织,有利于农业规模化、机械化、集约化发展,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保障粮食安全,将农户从繁重的传统种植业中解放出来,促进其经济水平提高,进一步巩固乡村振兴事业并与其有机结合。


    2023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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