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 索 引 号:

    00574722-6/202405-00005

  • 信息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 发文机关:

    市住建局

  • 成文日期:

  • 名 称:

    《河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2024年05月30日

  • 有 效 性:

    有效

  • 关 键 字:

    其他

  • 《河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为建立健全全省物业服务行业信用管理体系,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促进物业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河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加强物业服务行业综合治理,规范市场秩序,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促进全省物业服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办法》共七章,二十一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则。包括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及各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职责分工等内容。

    (二)信用信息的构成和采集。明确信用信息的构成和采集办法。信用信息由信用主体的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信用信息采集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省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的信用信息由我厅负责录入,市级以下相关部门、街道(乡镇)认定的信用信息分别由同级物业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录入。

    (三)信用信息的公开。明确信用信息的分类和公开期限。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3年,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3个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其中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1年。不良信息分为分为A、B、C三个等级。其中A类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信用主体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重的不良信用信息,主要依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罚则条款制定;B类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信用主体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或者强制性标准,被相关行政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处罚的信用信息;C类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信用主体企业服务行为不规范,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信用信息。C类不良信用信息一般不向社会公开,但信用主体拒不纠正失信行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除外。

    (四)信用评价及应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以星级评定方式进行,分为市场行为规范、物业安全管理、“红色物业”创建、智慧物业建设、履行社会责任等五个类别。每个类别单独评定,达到80分(含)以上可获得该项星级认定。其中,市场行为规范、物业安全管理、履行社会责任三个类别为基础星级,鼓励信用主体参与“红色物业”创建、智慧物业建设星级评定。省、市、县三级主管部门均可评定一星至五星等级,评定结果在评定机关所辖行政区域内应用。对信用等级为三星级及以上的信用主体,采取鼓励招标单位在物业服务招标中作为参考依据、行业评优评先予以优先推荐等措施予以信用激励;对信用等级为一星级、二星级的信用主体实行常规化管理;对未获得星级认定或存在A类不良信用信息信用主体采取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限制享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便利化措施、限制参加行业评优评先等措施予以失信惩戒。在《办法》试行期内将1年作为一个信用评价周期,待信用管理系统运行稳定,信息采集、推送等相关流程运转流畅后,将逐步缩短评价周期。

    (五)信用信息修复和异议处理。鼓励存在不良信用信息的信用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明确不良信息信息的修复办法以及异议处理办法。省物业信用平台与“信用河南”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同步修复。

    (六)监督管理。明确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职,严禁录入、推送、公布虚假信用信息,故意瞒报信用信息,篡改信用评价结果。

    (七)附则。规定日期用语、施行日期等。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