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11000005747138B/202509-01508
本级政策解读
许昌市人民政府
2025年08月30日
有效
其他
一、《办法》起草的背景
2010年,我市出台的《许昌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对城市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改善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机构改革和政策变化,部分条款已不符合当前实际,亟需进行修订完善。为此,市水利局根据相关上位法,结合我市实际进行修订完善。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起草依据、适用范围、管理职责、征收标准、征收主体、征收对象、计征方法、监督管理等二十三条。重点明确以下内容:
(一)明确起草依据,确保符合当前实际。国家及省相关政策法规起草依据相继进行修改完善,为确保我市政策的持续有效、规范科学,结合当前实际情况,《办法》第一条明确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河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上位法为依据。
(二)明确监管主体职责,确保全市污征工作规范有序。为适应机构改革变化,《办法》第七条明确许昌市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许昌市中心城区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并指导监督各县(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目前,许昌市排水主管部门是许昌市水利局,许昌市水利局下属的许昌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中心具体负责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三)明确征收主体、征收对象,确保工作有效衔接。结合我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实际,《办法》第十条明确魏都区、建安区、经开区、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中心征收对象。
(四)明确计征方法,解决污水处理费计征可操作性问题。依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法》第十二、十三条明确蒸发蒸腾、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建设施工临时排水、用水来源于电厂和温泉等情况下的计征方式。
(五)明确减免处罚标准,确保我市相关政策法规与上位法的一致性。依据上位法相关条款,《办法》第五条、第十九条明确减免政策规定,第二十条明确对欠缴拒缴污水处理费的处罚标准。
三、核心条款问答
(一)依法征收污水处理费的依据是什么?
答: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主要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发布,2017年第二次修正);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2013年发布);3.《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2014年发布);4.《河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24年发布)。
(二)许昌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监管主体是谁?
答:许昌市水利局负责许昌市中心城区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并指导监督各县(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可以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城市污水处理费。许昌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中心依法接受许昌市水利局委托,开展污水处理费征收,负责对公共供水企业代征污水处理费进行监管,对各县区污水处理费征收进行监管。
(三)单位或个人如何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答: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单位在收取水费时代为征收。
使用非公共供水并向屯南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的,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国家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征收。
使用非公共供水并向瑞贝卡污水净化公司排放污水的,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许昌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中心征收。
建安区新城区使用非公共供水的,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建安区征收。
魏都区先进制造业开发区使用非公共供水的,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魏都区征收。
各县(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执行或依据本办法自行制定有关规定。
(四)如何计量城市污水处理费?
答: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使用非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由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部门,按照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排水主管部门认定并公示后,按实际排水量计征城市污水处理费。排水口未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装置或者计量设备损坏的,按取水量计征。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仍按其取水量计征城市污水处理费。
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城市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
洗浴等行业用水来源于电厂和温泉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城市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依据《工业与城镇生活用水定额》(DB41/T385-2020)核定其用(排)水量,计征城市污水处理费。
(五)我市收取的污水处理费怎么使用?
答:财政部门对城镇排水及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包括污水处理费安排的支出和财政补贴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城市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四、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5年8月20日起施行。2010年1月21日印发的《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许政〔2010〕6号)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