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现将201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对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和《实施细则》自评后符合条件的企业。2009年认定并于2012年通过复审的企业,按照《认定办法》规定,6年有效期已过,2015年需重新申请认定。

二、申报条件

符合《认定办法》、《工作指引》和《实施细则》中有关规定。

三、受理时间

上半年于5月4日前,下半年于8月3日前受理各企业的申报材料。

四、工作程序

(一)自我评价。企业对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和《实施细则》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二)注册填报。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在企业申报入口进行注册登记,待注册机构确认后进行申报书的网上在线填报(填报前须下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最新企业版使用手册,按要求进行填报)。

(三)网上提交。企业按系统要求提交材料给省认定机构。其中在“上传附件”栏内上传总大小在5M以内的.rar格式文件(上传图片必须清晰),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扫描件,知识产权证明材料扫描件(包括专利证书、备案证明等),年度审计报告主表扫描件,专项审计报告扫描件,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扫描件。

(四)纸质材料提交。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生成并打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必须与申请书所填内容对应,按装订顺序逐页编制目录和页码,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见附件1。申报材料书籍式装订,一式五份,封面标注清楚正、副本。注册地在高新区、航空港区以外的企业将纸质材料提交至市科技局10楼1003室。高新区、航空港区内企业请按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提交材料。同时将本通知中附件4-7、9-11填写完整,并提交电子版。

(五)地方初审。市科技局联合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省地税直属分局、郑州新区国税局、郑州新区地税局,组成郑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服务机构,按照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豫科〔2013〕208号)要求,全力配合,各司其责,及时、有效地做好材料审查推荐工作。

(六)汇总上报。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完成审查后,分别出具审查情况表(见附件8),由市科技局负责将审查情况表装订于企业申报材料相应位置,出具推荐文件,统一将通过初审的企业申报材料及推荐文件、有关汇总表等提交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注意事项

(一)企业性质:申请企业必须是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申报的各项指标和资料均不应包含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企业,也不包含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的其他成员企业。

(二)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1.企业所申报的自主知识产权须在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独占许可方式获得,与企业主要产品相关,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其中“近三年”是指申报前三年起至申报日前获得。若企业申报截止日前未取得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授权证书的,须提供授权通知书及最近一次缴费证明。

2.企业近三年内所获得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报企业本身;申报企业签订的五年以上全球范围内独占许可协议须在省级以上知识产权局进行备案,申报材料中应同时提供独占许可协议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专利权人的变更(即转让:受让、受赠、并购等)必须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出具专利“转移”《手续合格通知书》等备案证明;知识产权和合同有效期须覆盖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其它形式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参照专利判断。

专利独占许可备案办理处:省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

联系电话:0371-65977156

3.企业提供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须由市科技局审查后出具有效性证明。请申报企业认真填写知识产权有效性证明(见附件7),并携带企业知识产权有关材料原件(包括证书原件、许可合同原件、备案证明原件、最近一次年费缴纳收据原件等),到高企申报材料受理地(市科技局10楼1003室)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装订于申报材料“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部分,地方初审通过后,由市科技局统一盖章。

(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填写说明:“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中“核心技术及创新点”一栏和“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中“关键技术及主要技术指标”一栏中须首先对该项目(产品)所属技术领域进行表述,明细至《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第三级领域下的具体条款。“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中“产品(服务)获得知识产权情况”一栏须将获得的知识产权以及知识产权支撑产品的作用表述充分。

(四)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的选取按照不指定、不限定、开放式原则,省高企领导小组不再公布中介机构名单,凡符合《工作指引》和《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中介机构,均可参与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财务审计,出具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五)审计报告:

1.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须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审计范围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或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对于研究开发费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须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会协〔2008〕83号)的要求,税务师事务所出具报告须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执行。

2.申报企业应按照《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和《工作指引》的规定,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中应对企业研发费用的核算方式是否符合规定进行鉴定并描述。

3. 各类审计报告中的数据须符合正确的逻辑关系。中介机构应谨慎执业,在出具研究开发费专项报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报告时,应充分考虑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相关内容,企业编制的研究开发费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与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相关内容不一致的,中介机构应在专项报告作强调事项说明。

4.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相关数据应保持一致。如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收入、补贴收入)、管理费用(研究开发费)等内容存在不一致的,企业须提供佐证材料说明相关情况。

六、有关要求

(一)2015年是完成我省“十二五”高新技术企业工作目标的收官之年。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本年度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精神,高度重视、通力合作、积极组织企业申报,切实做好服务指导,确保今年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按照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加强对组织申报全过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工作程序的公正性和规范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要各司其责,科学认真地做好申报推荐工作,保证申报材料真实可靠。因自2015年起企业申报材料中不再包括研发费用帐和有关凭证,各地税务部门要加强对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的审核,确保企业账务核算的真实性和研发费用归集的准确性,必要时进行实地核实,保证申报材料与企业实际情况相符。推荐单位对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可另附材料(加盖公章)。中介机构必须如实出具审计报告,若存在弄虚作假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要求,取消其参与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资格并在有关媒体公示,五年内不得参与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三)该通知中所有附件电子版从“河南科技网”(www.hnkjt.gov.cn)中“高企认定”专栏下载。

市科技局高新处联系人:冯 新   魏鹏飞

联系电话:0371-67185359

高企申报材料受理地址:郑州市工人路13号市科技局10楼1003室。

联系人:李 莉  张绯绯

联系电话:0371-67174525

网上申报系统咨询电话:0371-65966154、65968626

附件:

附件1 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

附件2 企业承诺书

附件3 中介机构承诺书

附件4 企业获得知识产权明细表

附件5 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明细表

附件6 企业人员比例说明及大专以上科技人员明细表

附件7 自主知识产权审核情况表

附件8 审查情况表

附件9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汇总表

附件10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信息汇总表

附件11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联系方式表

             郑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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